《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自己代為收管的他人財物或將他人的遺忘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或退還的構成侵占罪。犯本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數額巨大或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本罪的,告訴才處理。
中文名非法占有罪
法條《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領域法律
結果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法律特征本罪的主要法律特征有:
(一)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觀上系故意。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侵犯他人財物所有權,仍故意實施,并且行為人具有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三)客觀上表現為將自己代管的他人財物、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四)客體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
刑事處罰《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1]
參考資料本文發布于:2023-06-02 03:06:58,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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