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國璽,男,漢族,1963年6月出生,河南南陽人,哲學學士學位,1986年4月入黨,1986年7月參加工作。曾任欒川縣委書記。2015年7月29日,違紀被查。2015年9月24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015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7日被逮捕。2016年11月21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40萬元。2017年5月22日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文名樊國璽
出生日期1963年6月日
畢業院校鄭州大學
國 籍中國
民 族漢族
出生地河南南陽
性 別男
人物履歷樊國璽1982年09月—1986年07月,鄭州大學哲學系學生;
1986年07月—1993年02月,洛陽市委講師團干部;
1993年02月—1994年01月,洛陽市委辦公室綜合科科員;
1994年01月—1997年04月,洛陽市委辦公室綜合科副主任科員;
1997年04月—1998年10月,洛陽市委辦公室綜合科副科長;
1998年10月—2001年10月,洛陽市辦公室綜合科科長;
2001年10月—2006年05月,洛陽市委辦公室副主任;
2006年05月—2007年08月,洛陽市委副秘書長、機要局局長;
2007年08月—2007年12月,洛陽市委經濟工作部常務副部長,市發改委副主任(正縣級)、黨組副書記;
2007年12月—2008年01月,欒川縣委副書記,提名欒川縣人民政府縣長;
2008年01月—2009年03月,欒川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縣長;
2009年03月—2015年07月,欒川縣委書記。?
人物事件違紀被查2015年7月29日,據河南省紀委監察廳預防腐敗局網站消息,欒川縣委書記樊國璽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因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2015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7日被逮捕。
一審宣判2016年11月21日,樊國璽因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貪污罪,數罪并罰,被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40萬元。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樊國璽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裁定2017年5月22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樊國璽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參考資料本文發布于:2023-06-03 20:06:42,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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