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根據2007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財產包括礦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及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無線電頻譜資源;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文物;國防資產;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
中文名國有財產
外文名State-owned property
釋義屬于全民所有的財產
基本內容國有財產
根據2007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財產包括礦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及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無線電頻譜資源;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文物;國防資產;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1]
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該法規定,"履行國有財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財產的管理、監督,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損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并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蛘咭云渌绞皆斐蓢胸敭a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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