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根協定(Schengen?Agreement),1985年6月14日,德國、法國、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五國在盧森堡邊境小鎮申根簽署了《關于逐步取消共同邊界檢查》協定(又稱《申根協定》),其宗旨意在取消各成員國之間邊境,自由通行,無限期居住,現共有成員國26個。
中文名《申根協定》
外文名《Schengen Agreement》
其他名稱《關于逐步取消共同邊界檢查》
時間1985年6月14日
成員國數量26
生效時間1995年3月26日
主要作用取消成員國之間邊境,自由通行
主要內容1、在協定簽字國之間不再對公民進行邊境檢查;
2、外國人一旦獲準進入“申根領土”內,即可在協定簽字國領土上自由通行;
3、設立警察合作與司法互助的制度,建立申根電腦系統,建立有關各類非法活動分子情況的共用檔案庫。此后奧地利、意大利、西班牙和葡萄牙先后加入《申根協定》,但奧,意兩國在1997年加入時僅部分執行協定內容。
協定記事1995年3月26日,德、法、西、葡、荷、比、盧7國正式實施《申根協定》,相互取消了對人員和商品過境的檢查。
1996年10月22日,《申根協定》執行委員會在盧森堡舉行會
議,10個協定簽字國的有關部長討論了北歐5國申請參加《申根協定》的問題。申請參加《申根協定》的丹麥、瑞典、芬蘭、挪威和冰島五國的有關部長以觀察員的身份出席了會議。會議首先討論了挪威和冰島兩個非歐盟成員國要求參加《申根協定》問題。鑒于這兩個國家的特殊情況,會議就其參加《申根協定》問題達成一項政治協定。此外,會議還草擬了丹麥、瑞典和芬蘭加入《申根協定》的議定書和協定。
1996年12月19日,《申根協定》部長級會議在盧森堡舉行,瑞典、芬蘭、丹麥、挪威和冰島五國在會上正式簽署了加入《申根協定》的協議。芬蘭和丹麥作為歐盟成員國,在協議簽署后即成為《申根協定》的正式成員,不是歐盟成員國的挪威和冰島將按照一項特殊協議作為“聯系成員國”加入《申根協定》。至此,歐盟國家中只剩英國和愛爾蘭身居該協定之外。
從1998年4月1日凌晨起,意大利與奧地利之間以及意大利同法國、奧地利同德國之間的邊界已全面開放,標志著奧意兩國已經開始全面實施《申根協定》,參加協定的各國間自此終于實現了全面的邊界開放。
1998年4月16日,瑞典議會通過關于瑞典加入《申根協定》的議案,瑞典正式成為該協定的成員國。2001年3月1日,《申根協定》在瑞典生效。
至1998年4月,歐盟15國也分別簽署了《申根協定》,但協定只在德國、法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意大利、奧地利、葡萄牙和西班牙9國生效。
1999年4月26日,挪威議會批準了政府于1998年就加入申根協定與歐盟達成的協議。此舉意味著挪威與歐盟國家之間將相互開放邊界,實現人員的自由流動。在北歐五國中,挪威和冰島不是歐盟成員,它們是申根協定的聯系國。
2001年3月25日零時,《申根協定》開始在北歐五國(瑞典、芬蘭、丹麥、挪威和冰島)生效。北歐五國公民從此可以在該協定簽字國范圍內通行而不必受邊境海關的檢查。
2005年6月5日,在全民公決中,瑞士民眾以54.6%的簡單多數批準瑞士加入《申根協定》。此后再經過兩年準備期,瑞士將正式成為申根國家。屆時,《申根協定》的成員國將達到16個。
2007年12月21日起,《申根協定》參與國的范圍將由15國擴大到24國,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波蘭、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和馬耳他9個2004年才加入歐盟的國家也將成為申根大家庭中的成員。《申根協定》的“邊界”將再一次得到拓展。
2008年12月12日,瑞士正式加入申根區。至此,《申根協定》參與國的范圍擴大到25國。
2011年12月19日,列支敦士登正式加入申根區,成為第26個申根成員國。
協定簽證1,申根協議國家應在人員流動萬面,尤具是在簽證方面采取統一的政策規定;
2,申根協議國家決定頒發在申根區域內普遍有效的統一簽證;
3,允許一次或二次入境的短期旅行簽證,其前提條件是逗留的天數總和在第一次入境后半年內不能超過3個月;
4,在申根簽證使用前,各個國家的國別簽證應該得到承認;
5,根據申根協議的規定,持有任何一個申根協議成員國有效居留許可證的旅行者,3個月內無需簽證可在申根區域內自由旅行。在申根區域外的旅行者,只要持有某申根國家有效的居留許可證和護照,無需辦理簽證即可前往該申根國家。超過90天的逗留,申請者應根據有關法律及其逗留目的申請國別簽證;
6,統一的申根簽證應由協議國家的外交和領事部門頒發;
7,原則上說,頒發某申根簽證的國家應該是該簽證持有者的主要目的地國家,或者是該簽證持有者進入的第一個申根國家;
8,旅行證件的有效期必須長于簽證的有效期,該旅行證件必須保證申根國家以外的外國人能夠順利回到自己的國家或進入申根區域外的國家;
9,每個國家都有權決定某人是否有權進入該國,或被拒絕入境,他國頒發的申根簽證在另一申根國家使用時將得到限制,但該國必須將有關情況通報其他協議國家;
10,1995年3月26日申根協定首先在德國、法國、西班牙、葡萄牙、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七國生效,七國開始實行申根簽證;1997年底,意大利、希臘、奧地利三國相繼實施申根簽證;自2001年3月25起,芬蘭、挪威、冰島、瑞典、丹麥五國開始頒發申根簽證。
11,申根簽證成員國至今已發展為26國,即德國、法國、西班牙、葡萄牙、荷蘭、比利時、盧森堡、意大利、希臘、奧地利、芬蘭、挪威、冰島、瑞典、丹麥、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波蘭、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馬耳他、瑞士以及列支敦士登。
種類1.申根簽證分為入境和過境兩類。
1)入境簽證有一次入境和多次入境兩種。簽證持有者分別可一次連續停留90天或每半年多次累計不超過3個月。如需長期停留,可向某一成員國申請只在該使用的國別簽證;
2)過境簽證指過境前往協定國以外國家的簽證.一般有一次、兩次兩種、特殊情況下可頒發多次過境簽。每次過境時間一般為3天,最長為5天;
2.申根簽證的申請頒發有以下幾種:
1)只前往某一成員國,應申辦該國的簽證,即“國別簽證”。“國別簽證”只能入、出簽發國有效,不能從別的申根國家過境而進入簽發國,否則應申辦“申根簽證”。簽證上的停留天數只在簽證有效期內停留有效;
2)過境一成員國或幾個成員國前往另一成員國,應申辦另一成員國(入境國)的簽證;
3)前往幾個成員國,應申辦主要訪問成員國或停留時間最長的成員國的簽證,無法確定主訪國時,申請往訪的第一個國家的簽證;
4)前往法國、荷蘭、葡萄牙等國的海外領地或托管地者,仍應向所屬國家申辦簽證;
5)途經或訪問多個申根國家需填寫行程,即所訪國家及路線詳情和停留時間表,提供往訪國家的邀請信;申請哪個國家的簽證,就使用那個國家的簽證申請表,必要時受理國可要求提供附加材料。申根國家有時也發本國簽證,這種簽證只能前往該國,不能前往其他申根國家;簽證上的停留天數只在簽證有效期內停留有效;
6)超過90天的長期簽證仍由所在國自行審發,已持有一成員國長期居留證者,憑有效國際旅行證件件無需辦理簽證,可自由進入任何成員國,其停留期不得超過3個月;
7)只辦一次入境有效的“申根簽證”,只能在有效期內在申根國家區域內旅行,不能中途轉機去非申根國家后又返回申根國家;
8)“申根協定”對常駐外交、公務人員未作明確規定,由各國自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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