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標準建造的居住用房屋。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不屬于普通標準住宅。通常建筑裝修標準是否為高標準的定義比較模糊,但可以知道的是普通住宅不等同于普通住房,普通住宅泛指整幢樓,而普通住房指單套住房。
中文名普通住宅
特點未采用標準高的建筑裝修
建筑面積140平方米以下
法律文件《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相關概念普通住房
特點根據《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中術語對高級住宅的解釋:建筑裝修標準高和設有空氣調節系統的住宅。
并根據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張錫虎教授級高工對該規范中條文的分析:由于條文中的用語是“和”而非“或”,因此高級住宅應該是同時具備“建筑裝飾標準高”和“空氣調節系統”的住宅。
由此可見普通住宅的特點是未采用標準高的建筑裝修和無空氣調節系統。
標準普通住宅在《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中規定,抓緊制定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體標準:
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要依據《通知》規定的條件,從合理引導住房建設與消費、大力發展節能省地型住宅、鼓勵中小套型中低價位普通住房建設出發,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提出當地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體標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于今年5月31日前公布執行,確保住房轉讓環節營業稅政策調整等措施得到落實。具體標準制定中,要根據本地實際,從嚴掌握,不得突破《通知》的有關規定。要抓緊研究制定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公布辦法,為標準的執行提供可靠依據。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會城市的具體標準公布之前,要嚴格按規定報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對不按規定備案、擅自突破《通知》規定條件的,建設部將會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予以通報。5月31日前沒有對外公布具體標準的地區,即按《通知》規定的三項條件執行,不再上浮。[1]
參考資料本文發布于:2023-06-05 04:13:05,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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