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出臺實施,對社會保險制度起到法律政策支持的作用。在此之前,社會保險制度由于缺乏法律保障,使其缺少明確的價值取向,降低了對人們合法社會權益的保障。
中文名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
簡介制定以下規定
第一章關于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章關于基本醫療保險
簡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已經2004年3月15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關聯法規:
第二條《條例》所稱外國保險公司,是指在中國境外注冊、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
第三條外國保險公司與中國的公司、企業合資在中國境內設立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合資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合資壽險公司),其中外資比例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50%。
外國保險公司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合資壽險公司股份,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第四條《條例》生效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資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不足2億元人民幣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應當在本細則生效后2年內繳足;未繳足注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的,對于其開展新業務的申請,中國保監會不予批準。
第五條外資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應當為實繳貨幣。
第六條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成立后,外國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營運資金。
第七條《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稱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是指外國保險公司持續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外國保險公司吸收合并其他機構或者與其他機構合并設立新保險公司的,不影響其經營保險業務年限的計算。
外國保險公司子公司的經營保險業務年限,從該子公司設立時開始計算。
第八條《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所稱代表機構,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下列代表機構:
(一)外國保險公司設立的代表機構;
(二)外國保險公司所在的集團公司設立的代表機構。
第九條外國保險公司或者其所在的集團公司設立的代表機構,只能適用于申請設立一家外資保險公司。
第十條《條例》第八條第三項所稱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是指申請日的上一個會計年度末。[1]
實施意義為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到支架的作用,我國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該保險法是更好地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的法律支持,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重要意義
一、《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使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發展全面進入法制化軌道。《社會保險法》規范了社會保險關系,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強化了政府責任,明確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責,確定了社會保險相關各方的法律責任。《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使社會保險制度更加穩定、運行更加規范,使相關各方、特別是廣大勞動者有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并必將帶動一系列單項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實施,從而使社會保險體系建設全面進入法制化軌道。
二、《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為推動整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科學發展提供了進一步的法制保障。《社會保險法》不僅對社會保險工作是極大的促進,也將對整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社會保險法》確立了廣復蓋、可轉移、可銜接的社會保險制度,從法律上破除了阻礙各類人才自由流動、勞動者在地區之間和城鄉之間流動就業的制度性障礙,有利于形成和發展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社會保險法》進一步規范和明確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權利義務關系,有利于促進勞動關系的穩定與和諧。
《社會保險法》的出臺,與以前頒布實施的勞動法、公務員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一起,構成了我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完整的頂層架構,對推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在法制軌道上實現科學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三、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胡錦濤總書記深刻指出:“建立復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具體體現,是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工作,是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重要任務,也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條件。
”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明確要求,堅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并對加快推進復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作出了全面部署。《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對各項社會保險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規范,將黨中央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和戰略部署轉化為根本性、穩定性的國家法律制度,必將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國家的長治久安發揮重要的保障和推動作用。
社會保險法的出臺與實施,為保障人們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政策支持,意義重大。
實施時間社會保險法自頒布實施以來,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該保險發,制度完善、操作性強、執行力度大,是對社會保險保障的法律支持體現。
社會保險法的出臺,是國內外經濟形勢發展的必然結果,首先,它是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長期重視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與發展的必然要求。在中央的文件最早、最系統說的是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問題,當時就提出了要基本建立附帶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接著黨的十七大已經貫徹了這個思想。
另外,作為國務院來講,貫徹黨中央的精神,貫徹全國人大的要求,在近10多年一直通過下發一些政策文件,在推進各項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革與完善,從人大的啟動立法來講、從第八屆人大立法來講,也就是我們從93年到現在,大概17年的時間,有的人說時間太長了,實際上我感覺,國際上有些國家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障法的估算,這個法太重要了,涉及太多。從中央領導來講,高度重視,第二個原因就是社會各界10多年來,我們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經驗,要求把它盡快上升成法律,現在我們推行了很多社會保險制,都是在制度層面,在法律上沒有具體要求。
2006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領導對加快起草制定社會保險法做出重要批示,國務院立即召集勞動保障部和法制辦等有關部門開會,對加快社會保險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要求。
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快工作進程,對《社會保險法(草案)》送審稿先后4次征求了全國人大財經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法院、財政部、人事部等70多個中央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期間,國務院還召開了多次立法調研會、協調會和論證會,反復研究和修改,最終形成了《社會保險法(草案)》。2007年11月28日,國務院第19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該草案,并于2007年12月23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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