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菊生,男,漢族,湖北天門人,1955年11月出生,在職研究生學歷,1975年12月參加工作,1979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湖北省武漢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2020年1月9日,劉菊生涉嫌嚴重違紀和職務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中文名劉菊生
出生日期1955年11月日
民 族漢族
籍 貫湖北天門
人物履歷1991年3月,任天門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1994年1月,任天門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
1996年7月,任湖北省公安廳中心指揮處偵察員(正處級);
1996年8月,任湖北省公安廳中心指揮處處長;
2000年2月,任湖北省公安廳偵察總隊副總隊長;
2001年6月,任隨州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
2006年8月,任武漢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2008年9月,任武漢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2015年2月,任武漢市政協常委、市政協社會法制委員會主任,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2016年3月,任武漢市政協常委、市政協社會法制委員會主任;
2016年10月,任武漢市政協常委、市政協社會法制委員會主任,武漢市委巡察組組長庫人選;
2017年2月,任武漢市委巡察組組長庫人選;
2018年12月,退休。
人物事件2020年1月9日據湖北省紀委監委網站消息,武漢市公安局原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劉菊生涉嫌嚴重違紀和職務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開除黨籍2020年11月23日,據湖北省紀委監委消息:經湖北省紀委監委審查調查,武漢市公安局原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局長劉菊生違反政治紀律,與多人串供堵口,轉移、隱匿贓款贓物,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利用職權為他人在職務提拔、工作調動、崗位調整上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為親屬在承接工程項目上謀取利益,違規多占政策性住房,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利用職權長期無償占用他人房產、車輛供自己或子女使用,借公務出國之機公款旅游;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罪;個人和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來源,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罪;明知他人涉嫌犯罪,徇私情私利,利用職權違法干預案件辦理工作,致使他人未受到刑事追究,涉嫌徇私枉法罪。
劉菊生身為黨員領導干部,理想信念缺失,宗旨意識淡薄,執法犯法,以權謀私,收受賄賂,濫用職權,徇私枉法,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并涉嫌職務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湖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給予劉菊生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調整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決定逮捕2020年12月18日,據高檢網消息:湖北省武漢市公安局黨委原副書記、常務副局長劉菊生(副廳級)涉嫌受賄、濫用職權、徇私枉法、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由湖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咸寧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咸寧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對劉菊生作出逮捕決定 。 提起公訴
2021年1月,湖北省武漢市公安局原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局長劉菊生(副廳級)涉嫌受賄罪、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經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咸寧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菊生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意見。[1]
咸寧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劉菊生在擔任隨州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武漢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身為司法工作人員,接受他人請托,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情節嚴重;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其本人對差額巨大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2]
參考資料本文發布于:2023-06-05 12:35:39,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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