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的流失是指國有資產的出資者、管理者、經營者,因主觀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造成國有資產的損失。國有資產流失已經出現了多種形式和多種渠道同時發生的現象。
主要形式有:股份制改造和拍賣過程中國有資產的流失;假破產真逃債形成的國有資產流失;在產權交易過程中,評估機構惡意低估國有資產價值;假合資進行套錢;決策失誤,造成巨額國有資產損失和流失;和國家工作人員乘企業關、停、并、轉、包、租、合、賣等機會,利用職權進行貪污犯罪等。
中文名國有資產流失
出現多種形式和多種渠道
造成巨額國有資產損失和流失
利用職權進行貪污犯罪等
流失成因1.決策失誤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決策失誤導致國有資產流失較為普遍,其成因:一是“區域利益”作祟,盲目引進,重復建設。中國有上千億元的投資因決策失誤而造成損失。中國幾乎每個省都有彩電生產線,然而,彩電生產線的利用率只有45%;各地區為振興地方經濟,不注重實效,盲目引進冰箱、洗衣機生產線,但由于市場及產品本身質量等因素,只好紛紛停產,其生產線的利用率只有40%。由于市場的暫時過熱,加上“區域利益”的驅動,從而鼓舞了地方政府、部門領導及企業經營者的獲利信心,最終導致決策失誤。二是決策不民主,一言堂。
2.在破產中國有資產流失
從1988年試行《破產法》以來,中國共審結破產案件2000多件,已破產的企業當中,絕大部分企業占用大量國有資產,有相當一部分企業破產的主要動機是逃避債務,企業破產了,銀行貸款理所當然地予以核銷。“破產有利”、“先分后破”的現象相當嚴重,破產企業中的資產流失,已成為國有資產流失的主渠道之一。
3.在企業改制中,國有資產流失
股份制在國有企業改革中普遍推廣后。由于一些企業在操作中的不規范,造成了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其現象為:
一是將國有資產低估或不進行評估就低價入股。一些股份制企業在組建過程中,對國有資產高值低估。最常見的手法是對其中有形資產部分按原值等價折合入股,如對土地、房產等大宗不動產按原購入價評估,不計其市場升值部分。相當一部分企業甚至把原來國家撥給的土地,不計價折合成國家股份劃作自己企業的法人股,對國有資產中的專利、商標、商譽、品牌等極具價值和增值潛力的無形資產,則不予評估或按極低的價格評估,有意無意吞噬國有資產。
二是將公有資產按比例送給個人。一部分人認為:職工是企業的主人,是財富的創造者,在改制中為保護一己私利,將公有財產無償量化給個人,致使國有資產流失。
三是在紅利分配時,國家股、集體股、個人股同股不同利。不合理的利益分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據國家體改委與財政部估計,僅1997年國家應得的收益流失約3億元以上。四是改制企業發生的虧損由改制前單位負擔。
4.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中國有資產流失
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提供的資料表明,僅1992年中國與外商合資合作的8550家國有企業中,有5000多家的675億元帳面資產沒有經過評估,按45.2%的升值率(有關部門計算的)計算,一年中就流失掉305億元。
5.經營管理不善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流失
企業經營管理的優劣,直接影響國有資產的運營,一些企業經營管理混亂,對項目的開發不作充分的調查和科學的論證,致使決策失誤;粗放式的生產技術管理,造成生產技術效率低下,從而導致企業整體效益下降,甚至虧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如某冷凍廠投資2000萬元建立兩個萬噸冷庫,其利用率僅有13%,每年折舊及貸款利息共400萬元,企業每年虧損200萬元。此外,企業資產流失與管理不善有直接聯系,財務管理混亂,存在大量的帳外國有資產。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推算:中國預算內國有企業帳外固定資產凈值約147.6億元。
6.財政性蠶食,形成國有資產流失
財政性蠶食形成的國有資產流失,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財政赤字向銀行透支。這部分早在歷年財政預算中支出的資金,財政不可能、也無法歸還金融部門,實際上是財政侵食了金融資產;
二是銀行墊付款項認購國債。自1981年到1998年中國發行國庫券累計511.3億元,銀行認購167.4億元占32.7%;三是財政應補企業虧損未補款項。這部分資金實際上是讓銀行信貸資金墊付了。這三項合計,財政蠶食金融性國有資產達1100億元(《資本經營論》114頁)。
7.無形資產、土地不入帳
會計改革之前,無形資產在中國得不到國家和社會的承認,很多企業的無形資產尚未估計入帳,企業的權益無從體現,商標、專利權、專利等無形資產流失于帳外。自然資源未納入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土地未被列入固定資產,頻頻被蠶食侵占,招商引資不作價,流失嚴重。
監督機構國有資產流失危害嚴重,不僅存在不可挽回的經濟損失,同時也對國民經濟發展產生影響。[1]
以政府主導經營國有資產,既是中國傳統經濟體制的顯著特征,也是改革以來延續至今尚未從根本上轉變的經營模式。國有企業改革遇到的各種困難大多與政府主導經營有關,這甚至包括改革的措施安排在內。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規范要求,國有資產的經營必須是立法主導,徹底改變以政代法的狀態。
國有資產立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在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一直設有財經委員會,這是中國最高立法機構中設立的負責處理國民經濟事務的組織。財經委員會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它是人民行使國民經濟管理監督權力的具體體現,是人民代表對政府經濟工作實施專門審查的基本方面。但是,財經委員會并不能起到國有資產經營的主導作用,它不論是對國有資產,還是對非國有資產,一概不涉及具體的經營問題,它只是對國家的包括各種經濟成份在內的總和的宏觀經濟運行作出至高權力的監控。
整體經營國有資產的立法主導作用必須由專設的國有資產委員會承擔,也就是說,涉及資產的經營,就需要在財經委員會之外再另設委員會,國有資產經營是關系中國人民根本利益的大事,因此,同樣需要在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設立專門的國有資產委員會。國有資產委員會不同于財經委員會,雖然要同設在人大常委會中,但作為尚未設立的機構,國有資產委員會具有財經委員會不可取代的新的職能。
1.財經委員會的工作范圍是全社會,國有資產委員會的工作范圍僅限于國有經濟。國有經濟是全社會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全社會經濟的運行與國有經濟的運行卻有不同之處。這種由范圍不同引起的運行不同,根源于范圍內構成的差異。
首先,國有經濟主要分布于工商界,很少有農業生產的成份,而農業經濟作為全社會經濟的基礎是與國有經濟相關聯又運行于國有經濟之外。全社會的經濟運行是完整的,而范圍相對小的國有經濟的運行大體只可視為農業基礎之上的運行。因此,由于工作范圍并不一致,國有資產委員會與財經委員會就形成了各自的職責,二者之間有聯系,但更有區別。
其次,全社會的范圍包括國有經濟,也包括非國有經濟,國有經濟是公有制經濟,由此決定國有資產委員會必須突出公有制性質的經營要求,而財經委員會的工作則不區分所有制性質,只單純考慮運行控制問題。再次,國有經濟是國家所有權在位的經濟,而全社會的范圍內還包括國家不具有所有權的經濟。這樣范圍的不同,導致了國有資產委員會的工作具有特定的所有權在位的性質,而財經委員會則不具有這種性質,其工作范圍的不同,直接決定了二者工作性質的不同,財經委員會雖然工作范圍廣泛,但卻不能以國有經濟的性質要求決定工作性質。
2.財經委員會對國有經濟只實施外部監控,而國有資產委員會的工作是國有資產經營的內部組成部分。國有經濟包括在國民經濟范圍內決定國有經濟也是財經委員會工作的重要對象,但是,同其他經濟成份一樣,財經委員會都是從經濟成份的外部對其控制或制約,從不進入經濟成份的內部,即使國有經濟的所有權是為國家掌握的,也不體現在財經委員會的工作中,該委員會只有外部控制的權力與責任。相反,國有資產委員會直接承擔國有資產整體經營責任,它對國有經濟的所有控制工作都是內部性的。國有資產委員會不負責非國有經濟問題的任何一點,它只是將工作的對象確定在國家握有所有權的國有經濟上。
3.財經委員會工作職能主要是審查國民經濟的管理工作安排,落實監控責任;而國有資產委員會必須對整體國有資產的經營加以研究,負有立法的責任,負有起主導經營作用的責任,其工作水平直接關系到整體國有資產經營的效果。審查工作一般是根據既定原則來做的,并不一定要以詳盡的研究為基礎,有原則的明確并有準確的對照原則的衡量就基本能作出審查結論。國有資產的整體經營則要求立法者必須作大量的詳盡的科學的研究,在研究的基礎上才能做好經營的主導工作。所以,財經委員會的審查工作,與國有資產委員會的研究工作,除去工作范圍的不同以外,在工作的方式上也是有層次區別的。
參考資料本文發布于:2023-06-05 16:49:26,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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