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潤分配,是將企業實現的凈利潤,按照國家財務制度規定的分配形式和分配順序,在企業和投資者之間進行的分配。利潤分配的過程與結果,是關系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保護,企業能否長期、穩定發展的重要問題,為此,企業必須加強利潤分配的管理和核算。
企業利潤分配的主體是投資者和企業,利潤分配的對象是企業實現的凈利潤;利潤分配的時間即確認利潤分配的時間是利潤分配義務發生的時間和企業作出決定向內向外分配利潤的時間。
中文名利潤分配
利潤分配對象企業凈利潤
分配項目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利潤分配的項目包括以下部分:
1、法定公積金
法定公積金從凈利潤中提取形成,用于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按照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積金;當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繼續提取。任意公積金的提取由股東會根據需要決定。
2、股利(向投資者分配的利潤)
公司向股東(投資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潤),要在提取公積金之后。股利(利潤)的分配應以各股東(投資者)持有股份(投資額)的數額為依據,每一股東(投資者)取得的股利(分得的利潤)與其持有的股份數(投資額)成正比。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應從累計盈利中分派股利,無盈利不得支付股利,即所謂“無利不分”的原則。但若公司用公積金抵補虧損以后,為維護其股票信譽,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也可用公積金支付股利。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08年10月9日頒布實施的《關于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強調了股利分配中現金分紅的重要性,要求上市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現金分紅政策,利潤分配政策應當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此外,作為上市公司申請公開增發或配股的重要前提條件,還強調公司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
分配原則基本原則要依法分配。
資本保全原則資本保全是責任有限的現代企業制度的基礎性原則之一,企業在分配中不能侵蝕資本。利潤的分配是對經營中資本增值額的分配,不是對資本金的返還。按照這一原則,一般情況下,企業如果存在尚未彌補的虧損,應首先彌補虧損,再進行其他分配。
充分保護債權人利益原則債權人的利益按照風險承擔的順序及其合同契約的規定,企業必須在利潤分配之前償清所有債權人到期的債務,否則不能進行利潤分配。同時,在利潤分配之后,企業還應保持一定的償債能力,以免產生財務危機,危及企業生存。此外,企業在與債權人簽訂某些長期債務契約的情況下,其利潤分配政策還應征得債權人的同意或審核方能執行。
多方及長短期利益兼顧原則利益機制是制約機制的核心,而利潤分配的合理與否是利益機制最終能否持續發揮作用的關鍵。利潤分配涉及投資者、經營者、職工等多方面的利益,企業必須兼顧,并盡可能地保持穩定的利潤分配。在企業獲得穩定增長的利潤后,應增加利潤分配的數額或百分比。同時,由于發展及優化資本結構的需要,除依法必須留用的利潤外,企業仍可以處于長遠發展的考慮,合理留用利潤。在積累與消費關系的處理上,企業應貫徹積累優先的原則,合理確定提取盈余公積金和分配給投資者利潤的比例,使利潤分配真正成為促進企業發展的有效手段。
分配方式社會主義國營企業主要有兩種分配方法:一種是企業實現的利潤在企業和國家之間按一定比例分成,具體辦法多種多樣;另一種是企業實現的利潤依法交納各種稅收,剩余利潤全部留企業,具體做法亦各不相同。
其他中國企業根據企業所有制性質的不同,分別采用不同的利潤分配形式。集體所有制企業一般實行國家征稅、自負盈虧的辦法。國營企業的利潤分配經歷了兩個階段,采用了兩種辦法。
1978年以前為第一階段,在此期間,國營企業的利潤分配除有幾年曾實行過企業獎勵基金和利潤留成等辦法外,基本上是采取統收統支的辦法,即企業實現的利潤全部上繳國家,發生虧損則由國家彌補;發展生產所需的資金,除一部分可用折舊基金解決外,每年都由國家預算安排的專項撥款解決;職工集體福利開支和獎金,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列入產品成本。
從1978年起為第二階段,為了調動企業和職工改善經營管理的積極性,國家對國營企業的財務體制,包括利潤分配制度進行了改革,逐步把過去的統收統支辦法,改為一部分利潤留給企業,大部分利潤上交國家的分配辦法。
具體形式有:①企業基金。企業完成國家規定的計劃指標后,除可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從實現利潤中提取企業基金外,還可從當年利潤比上年利潤的增長額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企業基金,其余則全部上交國家。企業提取的企業基金主要用于發展生產、職工福利,也可適當用于職工獎勵。
②利潤留成。企業完成國家規定的計劃指標后,可按照規定的比例,分別從實現利潤(包括基數利潤加增長利潤),或超計劃利潤中留用一部分利潤(沒有完成計劃指標的企業,要相應扣減一部分留用利潤)。
③盈虧包干。國家對某些微利企業,實行“上交利潤包干,超收部分分成或全部留用”的辦法;對確因客觀原因發生虧損的企業,實行定額補貼的包干辦法。
④利改稅。
從1983年1月1日起,對盈利的國營企業普遍實行利改稅。就是將企業向國家上交利潤改為按照國家規定的稅種及稅率交納稅金,稅后利潤全部歸企業使用。國營企業實行利改稅一般分兩步走,第一步(1983年1月起)實行稅利并存,第二步(1984年10月起)實行完全的利改稅。實行利改稅的意義在于:進一步擴大企業的自主權,調動企業的生產經營積極性,使企業從改善經營管理,挖掘內部潛力,提高經濟效益,實現增產增收中得到更多的好處;有利于國家利用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來調節企業的生產和流通,緩解由于價格不合理等因素造成的矛盾;有利于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的利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穩定增長。
西方企業西方私人企業的利潤一部分以股息形式分配給股票持有者,一部分以留存收益的形式作為企業的 追加資本,另一部分則以后備基金的形式留在企業。
賬務處理利潤分配的主要賬務處理。
①企業按規定提取的盈余公積,借記本科目(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貸記“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科目。
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提取的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借記本科目(提取儲備基金、提取企業發展基金、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貸記“盈余公積——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
②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借記本科目(應付現金股利或利潤),貸記“應付股利”科目。
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分配給股東的股票股利,應在辦理增資手續后,借記本科目(轉作股本的股利),貸記“股本”科目。
③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借記“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或任意盈余公積”科目,貸記本科目(盈余公積補虧)。
④年度終了,企業應將全年實現的凈利潤,自“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并將“利潤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有關明細科目的余額,轉入“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結轉后,“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的貸方余額,就是累積未分配的利潤數額;如為借方余額,則表示累積未彌補的虧損數額。結轉后,本科目除“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外,其他明細科目應無余額。
制約因素(一)法律因素為了保護債權人和股東的利益,法律法規就公司的利潤分配作出了規定,公司的收益分配政策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范的要求。相關要求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資本保全約束。規定公司不能用資本(包括實收資本或股本和資本公積)發放股利,目的在于維持企業資本的完整性,保護企業完整的產權基礎,保障債權人的權益。
(2)資本積累約束。規定公司必須按一定的比例和基數提取各種公積金。另外,它要求在進行股利分配時,一般應當貫徹“無利不分”的原則。
(3)超額累積利潤約束。
這是規定企業不能過度的進行利潤積累。為什么要限制企業過度積累利潤呢?我們知道,企業股東獲得的收益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持有期間獲得的股利,另一部分是將來賣出的時候賣出價和原來買入價的差額,叫資本利得。如果企業過度積累利潤,雖然股東的股利收入減少了,但是,由于股價會上升,所以,股東可以獲得資本利得。股利收入的所得稅稅率要高于獲得資本利得收入的稅率,因此,公司通過過度積累利潤,雖然減少了股東的股利收入,但由于盈余的積累增加,提高了公司股價,從而使股東的資本利得可以增加。所以,過度積累利潤,實質上是一種避稅行為。因此,西方國家在法律上明確規定公司不得超額累計利潤,當公司留存收益超過法律認可的水平將被加征額外的稅款。但我國法律目前對此尚未做出規定。
(4)償債能力約束。保證在現金股利分配后公司仍能保持較強的償債能力。
(二)公司因素公司在確定收益分配政策時,出于長期發展和短期經營的考慮,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1)現金流量
企業在進行收益分配時,必須充分考慮企業的現金流量,而不僅僅是企業的凈收益。
(2)資產的流動性
如果企業的資產有較強的流動性,現金來源較寬裕,則公司具有較強的股利支付能力。
(3)盈余的穩定性
一般來講,一個公司盈余越穩定,則其股利支付水平越高。
(4)投資機會
投資機會多——低股利
投資機會少——高股利
(5)籌資因素
籌資能力強——高股利
(6)其他因素
由于股利的信號傳遞作用,公司不宜經常改變其利潤分配政策,應保持一定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此外,利潤分配政策還會受其他因素的影響,比如公司的發展階段以及所在行業狀況等。
(三)股東因素(1)控制權
從控制權的角度考慮,具有控制權的股東往往希望少分股利。原因在于,如果公司的股利支付率高,必然導致保留盈余減少,這又意味著將來發行新股的可能性加大,而發行新股會稀釋公司的控制權。因此,具有控制權的股東往往主張限制股利的支付,而愿意較多的保留盈余,以防止控制權旁落他人。
(2)穩定的收入
從穩定收入的角度考慮,靠股利維持生活的股東要求支付穩定的股利。
(3)避稅
一般來講,股利收入的稅率要高于資本利得的稅率,因此,很多股東出于稅賦因素的考慮,偏好于低股利支付水平。
(四)債務契約與通貨膨脹(1)債務契約
一般來說,股利支付水平越高,留存收益越少,公司破產風險就加大,就越有可能侵害到債權人的利益,因此,為了保證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債權人通常會在債券契約、租賃合同中加入關于借款公司股利政策的限制條款。
(2)通貨膨脹
在通貨膨脹時期,企業一般采用偏緊的利潤分配政策。原因在于,出現通貨膨脹之后,貨幣購買力下降,固定資產重置資金會出現缺口,為了彌補缺口,企業往往少發放現金股利。[2]
參考資料本文發布于:2023-06-06 00:57:3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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