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云光,河北徐水人。1962年加入中國共產黨。曾為齊齊哈爾機務段鉗工。后歷任遵義機務段長、團委書記、黨委副書記,貴陽鐵路中分局長。1982年畢業于上海鐵道學院大專班。后任成都鐵路局副局長、局長,鐵道部運輸總調度長,鐵道部副部長。1990年5月,因以車謀私貪污受賄案被撤銷職務、開除黨籍。
中文名羅云光
國籍中國
籍貫河北徐水
畢業院校上海鐵道學院大專班
性別男
職業原鐵道部副部長
政黨中國共產黨
個人資料羅云光受賄案,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檢舉揭發材料,于1990年2月26日立案偵查,同年6月28日偵查終結。
受賄事實被告人羅云光在擔任鐵道部副部長期間,利用主管運輸的職務之便,于一九八八年一月和五月,先后兩次收受鄭州鐵路局原副局長潘克明(另案處理)的賄賂現款共計人民幣二千元、金戒指一枚(價值人民幣四百六十五元);一九八八年九月,被告人羅云光又收受鄭州鐵路局旅行綜合服務公司副經理侯創國(另案處理)送的冰熊牌電冰柜一臺(價值人民幣二千三百五十四元,已收繳)。[1]以上被告人羅云光收受賄賂的現金及實物折價共計人民幣4819元。
上述事實,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證據在案佐證,被告人羅去光變供認不諱,足以認定。
判決情況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羅云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5條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貪污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第4條之規定,已構成受賄罪。鑒于羅云光能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貪污、受賄、投機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須在限期內自首坦白的通告》規定的期限內自首,罪行較輕,認罪態度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3條、第32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101條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
一、對被告人羅云光免于起訴。
二、贓款、贓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相關新聞1986年初至去年4月,鐵道部機關和鄭州鐵路局少數領導干部,乘鐵路運輸滿足運量需求,車皮緊張之機,利用職權,采取多種手段,以車謀私,貪污受賄。現已查明,此案涉及鐵道部和鄭州鐵路局科以上干部共48人,其中副部長1人,局級干部15人,處級干部19人;犯罪總金額為96萬多元;鐵道部運輸局以各種名義違反有關規定向貨主或下級單位非法索要和收受各種款額76萬多元。
羅分管運輸局的工作,對原局領導班子近年來貪污受賄以及違反規定向貨主和下屬單位索要或接受錢物的嚴重問題負有領導責任,犯有嚴重失職錯誤。國務院已撤銷其鐵道部副部長職務。最高人民檢察院已決定對羅云光以受賄罪立案偵查。
中央紀委同時決定開除鐵道部運輸局原局長徐俊、副局長賈霜、胡均樂、局長助理魏國范(局級待遇)、調度處馬鳴山(局級待遇)和鄭州鐵路局原局長何志矩、常委書記劉德民、副局長潘克明等8人的黨籍。他們觸犯刑律問題,司法機關正在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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