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志商標是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并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中文名地理標志商標
外文名Geographical indication trademark
管理機構工商行政管理局
用途保護特色產品
簡介地理標志是一種知識產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以下簡稱TRIPS協議)第22條對地理標志的定義是:標示出某商品來源于某成員地域內,或來源于該地域中的某地區或某地方,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主要與該地理來源相關聯的標志。
保護模式目前世界各國的地理標志保護模式包括反不正當競爭并加商標法保護和專門法保護兩種。
有效期商標法規定,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前可以申請續展注冊,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參考資料本文發布于:2023-06-06 08:49:24,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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