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小波,男,漢族,1958年11月生,1984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3年12月參加工作,碩士研究生學歷,工學碩士學位,高級工程師,西南交通大學客座教授,國家發改委綜合運輸研究所客座研究員。曾任廣西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廣西交通廳副廳長等職務。
2014年12月24日,其涉嫌受賄一案,在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廖小波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調查。
2015年11月,廣西交通廳原副廳長、發改委原副主任廖小波因舉報了自己的領導,二審獲改判。
中文名廖小波
性別男
民族漢族
國籍中國
出生年月1958年11月
入黨時間1984年5月
工作時間1973年12月
人物履歷曾在國家交通部、自治區交通廳、自治區鐵路建設辦公室等單位工作,后任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協助分管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處、交通處、經濟貿易處、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及相關工作;聯系廣西發改委培訓中心、廣西發改委桂林培訓中心。
人物事件雙開處分廖小波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員會原副主任廖小波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廖小波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調查,廖小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并已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自治區監察廳審議并報自治區黨委、自治區政府批準,決定給予廖小波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移送起訴2014年7月,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副主任廖小波涉嫌受賄一案,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已移送公訴部門審查起訴。
開庭審理2014年12月24日,廣西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副主任、廣西交通廳副廳長廖小波涉嫌受賄一案,在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1]
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廖小波自2006年至2013年間,利用其擔任廣西交通廳副廳長、發改委副主任的職務便利,或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在項目審批、項目談判過程中,為他人謀取不當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221.5萬元人民幣、40.55萬元港幣和34萬美元。
公訴機關認為廖小波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案將擇日宣判。
法院判決2015年3月27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副主任廖小波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違法所得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立功減刑2015年11月25日,受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委托,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廣西交通廳原副廳長、發改委原副主任廖小波受賄一案作出二審宣判,上訴人廖小波因檢舉他人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被依法改判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700萬元,對其受賄所得依法沒收,上繳國庫。[2]
參考資料本文發布于:2023-06-06 13:28:23,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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