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級補助收入(grant from the higher authority)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用于補助正常業務資金的不足。
事業單位的收入是指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通過各種形式、各種渠道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傳統的事業行政單位會計中稱其為“調劑收入”,屬預算外資金來源。
中文名上級補助收入
外文名grant from the higher authority
屬性非財政補助收入
屬預算外資金來源
特點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用自身組織的收入和集中下級單位的收入撥入的非財政補助資金。用于補助事業單位的日常業務,若是指定用于專項用途并須單獨報賬,則稱為撥入的事業經費,只能作為財政補助收入,不能作為上級補助收入。在某些行業的會計制度中,上級補助收入與財政補助收入合并稱為業務補助。
確認與核算設置“上級補助收入”科目。收到上級補助收入時,貸記本科目,年終借記本科目,將本科目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掂終結賬后,本科目無余額。
上級補助收入科目核算實際收到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給予補助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到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下撥的失業保險基金時,借記“銀行存款——收入戶”科目,貸記“上級補助收入”科目。會計期末,應將上級補助收入轉入失業保險基金帳戶,借記“上級補助收入”科目,貸記“失業保險基金”科目。
例:12月23日某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其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的失業保險基金15萬元,期末結轉失業保險基金帳戶。
(1)收到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下撥的失業保險基金時
借:銀行存款——收入戶150000
貸:下級補助收入150000
(2)期末結轉時
借:上級補助收入150000
貸:失業保險基金150000
參考資料本文發布于:2023-06-06 16:17:09,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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