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犯,是共同犯罪分類的一種。蘇聯刑法把共同犯罪人分為組織犯、實行犯、教唆犯和幫助犯。有些國家稱為從犯,指幫助他人實施犯罪的人。幫助正犯的是幫助犯。成立幫助犯,要求有幫助的行為與幫助的故意,共犯的從屬性還要求被幫助者實行了犯罪。
中文名幫助犯
外文名particeps criminis
類別名稱
特點幫助犯罪
類型從犯
基本內容“正犯”、“實行犯”的對稱。指共同犯罪中沒有直接參與犯罪的實行行為,而是向實行犯提供幫助,使其便于實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
對于幫助犯,應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就以從犯論處;如果被脅迫實施幫助行為,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則應以脅從犯論處。這種從犯的犯罪行為通常表現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標、查看犯罪地點、排除犯罪障礙以及事前通謀答應事后隱匿罪犯、消滅罪跡、窩藏贓物來幫助實施犯罪等情況。?[2]?
例:在甲的策劃和指使下,乙望風,甲殺人。甲是主犯,乙是從犯。
我國刑法對其處罰采“必減主義原則”,并且無需比照主犯處罰,即《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1]"
參考資料本文發布于:2023-06-07 01:13:11,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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