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中國香港,臺灣殺人案的嫌犯。2019年4月,在高等法院提訊,所控四項罪名僅為盜用屬于潘女的銀行卡、現金、相機及手機,控方要求將殺人案列作背景考慮展開聆訊。2019年10月20晚,香港特區政府發表聲明表示,涉嫌在臺灣殺人的嫌疑人陳同佳日前表示愿出獄后到臺灣自首,這純粹出于其個人自愿。據介紹,臺灣當局刑事警察部門18日已收到香港警務處發出的函件。函件清楚轉達了陳同佳自首的意愿,同時向臺當局表示港方將協助陳同佳作出相關安排,并樂意向臺當局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協助。關于陳同佳“被自首”甚至涉及政治操作的指控完全失實。同日,臺當局明確表示拒絕陳同佳“投案”。2019年10月23日上午,陳同佳刑滿釋放。
中文名陳同佳
國籍中國
出生日期1998年月日
籍 貫中國香港
出獄時間2019年10月23日
犯罪經歷陳同佳2018年2月偕女友潘曉穎赴臺游玩,其間在酒店房間發生爭吵,女子被其箍頸致死,復遭塞入行李篋拖至荒郊棄尸。在本港被警方拘留期間,陳同佳對此直認不諱,但由于案發地點不在港,證人與證物俱無,控方無法就殺人案提出起訴,就算要求作為背景考慮也不獲法庭接納,只能控以處理“犯罪得益財物”罪。
而更令人扼腕的是,陳同佳在臺作案返港后,于去年三月十三日被警方以盜竊罪拘捕關押,直至昨日上庭,其間已過了一年多時間,而四項盜竊罪即使全部成立,刑期也不過一年半到兩年左右,扣除拘留及假期,很有可能陳同佳不需多少時間就可以“大搖大擺”出獄,甚至離開香港。如此不但潘女沉冤難雪,本港司法面對如此“大大個”漏洞,還談什么公正和公義。[2]
當然,特區政府提出修改移交逃犯條例,將移交范圍擴及內地及臺灣、澳門地區,在一些方面包括工商界引來一些疑慮,是在所難免的。對此,特區政府應該不厭其煩作出解釋,講清楚移交的法定程序及要求,工商界人士對本港的司法制度和法庭法官也應該有信心。但是,反對派的所謂憂慮卻是另一回事,他們利用一般市民對內地司法不了解和有疑慮的心理,夸大其詞,把事件政治化,把由法庭把關的移交說成是按內地要求“交人”和“滿街逃犯”,人人都可能隨時被“移交”到內地受審,實行抹黑內地司法和恫嚇港人。
現在,陳同佳案已經開審,不久就會判刑,修例的必要性已經不再是一個可以沒完沒了爭論的議題,而是已經迫在眉睫,成功修例,陳同佳就會被移交臺灣受審,承擔應得罪責;修例不成,陳同佳就有可能逍遙法外,阻撓修例的反對派間接就成了殺害潘曉穎的“幫兇”。天理昭昭,陳同佳已經站上法院犯人欄,修例就是為了懲兇儆惡、彰顯公義,真確性和迫切性已不容置疑。
赴臺自首新華社香港10月18日電(記者蘇萬明)香港特區政府新聞處18日晚表示,行政長官18日收到了目前因洗黑錢罪正在香港監獄服刑的陳同佳的來信。陳同佳在信中表示,已經決定刑滿后就其涉嫌的殺人案赴臺灣自首,并請特區政府協助安排相關手續。[1]
刑滿釋放2019年10月23日9時左右,因洗黑錢罪在新界壁屋懲教所服刑的香港居民陳同佳刑滿釋放。[3]并向潘曉穎家人鞠躬致歉。香港媒體直播顯示,陳同佳走出監獄后,在勸他赴臺自首的牧師管浩鳴的白色汽車停下。陳同佳沒有戴口罩,也沒有遮蔽樣貌。他首先面對媒體鏡頭鞠躬,然后表示︰“因為我自己做了些無可挽救的錯事,為他們(潘曉穎父母)帶來好大的傷痛,我自己的內心受責,所以我愿意為自己的沖動,犯下的錯事,返去臺灣自首,服刑受審,希望她的家人釋懷,曉穎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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