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事訴訟復議申請書的結構由五部分組成:
1.本申請書名稱。如是在刑事訴訟中使用,其名稱應是:刑事訴訟復議申請書;如是在民事訴訟中使用,其名稱應是民事訴訟復議申請書。
2.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人如系公民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
3.不服何單位何字號文書的決定或裁定或通知,而提出申請復議。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①在刑事訴訟中,不服人民法院“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而申請復議。
②在刑事訴訟中,不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控告、檢舉犯罪的不立案通知而申請復議。
③在民事訴訟中,不服申請回避不準的決定而申請復議。
④在民事訴訟中,不服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裁定而申請復議。
4.申請復議的事實與理由。申述不服有關司法機關在刑民事訴訟中對有關事項所作出的決定、裁定、通知的事實與理由。
5.結尾。由四部分組成:
①接受復議申請書的司法機關
②附件(×司法機關決定、裁定或通知一份)。
③申請人簽名并蓋章。
④申請復議的年月日。
刑民事訴訟復議申請書的寫法
本申請書的重點在寫申請復議的事實與理由。主要寫法有三:
一是反駁法。對司法機關所作出的決定、裁定和發出的通知在申請復議書中提出不同意見。主要是反駁司法機關所作出決定、裁定和發出通知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反駁了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就使決定、裁定與通知的基礎發生動搖,以至不能成立。反駁要明確而恰當。
二是陳述法。正面陳述申請回避的理由:所檢舉、控告可以成立的理由;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的裁定不合理的理由。陳述要明確而肯定。
三是援引法。根據所申請復議的要求援引有關的法律和證據。援引要有針對性,恰當而中肯。
司法機關對本申請書的處理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控告、檢舉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對于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通知控告人后,控告人不服的可申請復議。復議申請書應遞交通知不立案的司法機關。
2.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申請復議一次。申請復議書交人民法院。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3.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作出決定后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刑民事訴訟復議申請書的格式
刑(民)事訴訟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系法人,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
申請人 不服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 年 月 日 字第 號決定(裁定或通知),現申請復議。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附:原決定(裁定或通知)抄件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