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知識問答
1、辦理結婚登記的程序?
根據《婚姻法》第七條的規定,對結婚實行登記制度。因
此,凡是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除必須具備法定的結婚條件
外,還須進行結婚登記。那么,如何進行結婚登記呢? 首先,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和
所在單位或居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關于本人出生年月、民
族和婚姻狀況(未婚、喪偶或離異)的證明,雙方親自共同到
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是離婚后
要求再婚的,還須交離婚證件;離婚證、準予離婚的判決書或
離婚調解書。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時,男女雙方必須如
實填寫結婚申請書,并如實的提供有關情況,不得隱瞞。 其
次,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要進行嚴格的
審查,對符合結婚條件的,予以登記并發給男女雙方結婚證,
婚姻關系便合法成立。對經審核不符合結婚條件的,不予登
記,但婚姻機關應說明理由。
2、訂婚后一方可否要求解除婚約?
如:王某經人介紹,結識了姑娘于某,在父母的催促下匆
匆忙忙訂了婚。小王后來在與于某的書信往來中,發現于某
有很多毛病他受不了,故提出與于某分手。于某不肯,并以
死相威脅。請問,小王在與于某訂婚后,是否可以要求解除
婚約?小王因訂婚給于某的金首飾等物品,可否要求返還?
如果分手后,女方真的做出輕生的傻事,男方是否要承擔法
律責任?
答:首先,小王雖與于某訂了婚,但仍有權終止戀愛關系。
訂婚是指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作的事先約定,它是
一種民俗。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只有男女雙方在婚姻登
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才算結婚,法律上也才承認,并予
保護。而訂婚并非結婚的法定的和必經的程序,因此,也就
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不受法律的保護。所以,小王在發現
與于某不合提出與于某分手,是無可非議的。
其次,小王在訂婚后給于某的金首飾等物品,可以通過
雙方自行協商,調解或訴訟解決。如經雙方協商,女方主動
退還,當然更好,如果女方不愿主動退還,則可通過有關部
門進行一些調解或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財物。但如果這些物
品為男方自愿贈送,原則上不予返還,如系女方強行索要或
借訂婚騙取的財物,則應予以返還;貴重的金首飾物品應當
返還,小件物品可以不返還。
再次,對于法律責任,只有出現了法律上規定的應當承
擔的責任的情況,才應當承擔。在我國,結婚以男女雙方自
愿為前提。小王與于某在結婚前提出分手這一行為本身并不
違法,因而也就談不上什么法律責任。
3、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隨其中一方生活,另一方是
否對子女有監護權?
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隨其中一方生活,另一方對子
女的監護權并不喪失。這是因為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是基于親
權關系而產生的,父母與子女的親權關系不能因父母離婚而
消滅,監護權也必然不因此而消滅。因此,夫妻離婚后與子
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另一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
是,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擔任監護人對該子
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其監護權的除外。
4、結婚的必備條件是什么?
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到達法
定婚齡(男必須年滿二十二周歲;女必須年滿二十周歲);符合
一夫一妻制;沒有禁止結婚的近親關系;亦即男女雙方不是直
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沒有禁止結婚的疾病(麻風病
未經治愈,或者其它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男
女雙方只有符合上述條件,其結婚請求才能得到婚姻登記機
關的認可,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該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
受到法律的保護。
5、離婚的法律準備
一、離婚前的準備
當雙方的共同生活無法維系,離婚就成為唯一選擇。不
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準備工作是相當重要的。離婚
前的準備工作主要包括兩項:其一,相關證據的收集,其二,
家庭財產的保護。對于絕大多數當事人來說,由于沒有打官
司的經歷,因此,沒有收集、整理證據的意識。但法院審理案
件是圍繞“證據”進行,沒有證據,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贏官司”
。比如,劉女因不能忍受張男對其長期實施的家庭暴力,欲
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提起離婚前,應當先有意識地收集
相關存在家庭暴力的證據。比如,張男對其施暴后留下的傷
痕照片、報警電話記錄或警署筆錄、或居委會的證言、驗傷
單據、證人證言等。如果劉女在張男每次毆打后,不報警、不
驗傷、忍氣吞聲,抱著“家丑不可外揚”的思想,不能舉出相關
證據,她的訴訟請求就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圍繞自
己的訴訟請求收集相關證據,在起訴之前是非常重要的,盲
目起訴,往往“欲速而不達”。
一方起訴后,另一方往往會聞風而動,轉移家庭共同財
產。因此,在起訴前,先不要打草驚蛇,先不露聲地將夫妻
共同財產的相關證據進行收集和整理。比如,公司股東出資
或權證的收集、相關財務報表的收集、存折的開戶行、賬號、
另一方股市的股東賬號、房屋產權證的復印件、貴重金銀首
飾的保護,家庭共同財產的發票或錄像等。在必要時,甚至
可以采用訴訟保全的措施。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知道了銀行的用戶名和賬號,當事
人可以申請法院對銀行戶的儲蓄資金進出明細進行查詢,法
院一般會同意當事人的申請。查詢銀行賬戶,法院一般不會
收取費用,但目前,我們也發現個別法院開始收取相關查詢
費用,但費用不高,幾十元而已。
如果當事人不知道存款的銀行或賬號,法院一般不會同
意當事人的查詢申請,因此,訴前掌握家庭財產的基本情況,
是十分必要的。
對于股票,當事人如果收集不到相關賬號材料不必過于
擔心,律師可以通過法院開具調查令對另一方當事人持有股
票的詳細情況進行查詢。
二、選擇離婚途徑:協議還是訴訟。
解除婚姻關系只有兩種途徑: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協議
辦理,或到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辦理,目前,我國法律不承認
分居年就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系。
任何人都不愿意將爭議訴諸法院,除非萬不得已。因此,
協議離婚,無疑是解除婚姻關系的最佳選擇。特別是新的婚
姻登記條例頒布后,離婚不再需要當事人單位開具介紹信,
個人隱私受到了保護,協議離婚更加方便快捷。但對于雙方
戶口遠在外省(市)、而在上海工作生活的當事人來說,通過
法院調解離婚,應該更為方便。如果方法得當,所需費用僅
為五十元,可能比回戶口所在地的單程車票還便宜,所需時
間如果安排得當也不用一個月。另外,對于一方在國外,無
法辦理國內協議離婚手續,或婚姻締結地在國外,而欲在國
內離婚的當事人,法院解決無疑是唯一的途徑。因此,選擇
何種方式離婚,主要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三、如何避免或減少孩子的痛苦。
夫妻離婚的痛苦必然殃及孩子的心靈,我們認為,在夫
妻決定離婚后,在盡量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前提下,引
導其慢慢接受這個事實。比如,在孩子快期考的時候,盡量
不要讓其知道,以防止對其學業打擊,盡量放在寒、暑長假
告知。即便孩子痛苦,也有足夠長的假期淡化對其的傷害。
告知孩子的時候,也不要一步到位,可以采取假的問話,比
如:“如果有一天爸爸媽媽分手啦,你愿意跟著誰呢”之類。孩
子是無辜的,盡量減少對孩子的傷害是父母的義務。
6、女子在產假期,法律規定配偶休息多長時間?
法律沒有規定女職工配偶的假期。《勞動法》第六十二條
只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現實中,很少
有單位規定,婦女生育,其配偶可休假。當然可請事假。
7、請述離婚條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和子女撫
養問題
一、關于離婚條件。《婚姻法》有如下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
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
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
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
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二、關于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
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
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
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
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
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
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
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
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
《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
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
的(此條與新婚姻法第32條二款四項規定不同,已不再適用
--編者說明)。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
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
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
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
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
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
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
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三、關于撫養子女。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
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
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
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
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
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
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
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
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
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
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
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
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
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8、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指哪些?
我國《婚姻法》規定:“患麻瘋病未經治愈或其他醫學上認
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該
結婚的疾病,婚姻法并未一一列舉。一般主要是指,花柳病、
精神病、有生理缺陷而不能性交、先天性癡呆以及其它已被
證明不應結婚的傳染病或遺傳性疾病。麻瘋病和花柳病屬于
惡性傳染病。不僅傳染而且遺傳,并非不可治愈。法律僅限
于禁止未治愈者結婚。精神病患者因為沒有正常的認識能力,
也沒有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能履行婚后應盡的義務,在
未治愈前也是不能結婚的。精神病的種類很多,一般都不能
結婚,但對某些輕度的、間隙性精神失常者,只要對方完全
了解病情并雙方自愿,應允許結婚。因為生理缺陷而不能性
交,未經治愈也不應結婚。若雙方均有生理缺陷,仍要求結
婚,相互可以依靠,那么可作為例外準予結婚。此外,先天性
癡呆及患其它已被證明不宜結婚的傳染病或遺傳性疾病,原
則上不準結婚,后者在未治愈前不準結婚。因此,男女雙方
在戀愛過程中,對于雙方的身體情況,應進行必要的了解。
醫療機構在進行婚檢時也要嚴格把關,不能馬虎。
9、與外國人結婚如何辦理手續?
依據是《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登記結婚的幾項規定》。
按照這個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
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外僑)在中國境內結婚的,
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
請登記時,當事人須持有下列證件: 中國公民:1、本人的戶
籍證明;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單位的縣
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
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下同);職業、
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外國人:1、本人護照或
其他身份、國籍證件;3、我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4、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
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
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外國僑民: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
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2、我公安機關簽發的
《外國人居留證》;3、本人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
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婚姻狀況、職業、申請與何人結婚的
證明。 此外,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
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和男女雙方的照片。 對上
述證件齊全的結婚申請,經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了解,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和中國公民不屬
該規定中禁止與外國人結婚的人員,準予結婚,一個月內辦
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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