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劃分
交通事故認定應掌握行為責任原則、因果關系原則、路權
原則和安全原則。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
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
責任。
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時候,需要對事故責任作出一個劃
分。而現實中,交警部門就是通過對事故現場的檢查、勘驗等行
為作出的責任認定。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下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是怎樣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
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
任;
以下十六種情形通常將被確定為全部責任:
1、追尾碰撞前車的;
2、變更車道發生事故的;
3、倒車、溜后發生交通事故的;
4、從路外或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發生碰刮的;
5、綠燈放行或沒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
6、進入環行路口的車未讓駛出或在環行路口內行駛的車輛
的;
7、跨越道路中心實線或者隔離實線發生事故的;
8、逆向行駛的;
9、右側超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頭、左轉彎、超車的車輛時發生碰刮的;
11、沖紅燈發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頭標志、標線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橫道、橋梁、
陡坡、隧道掉頭發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暫停、停放的車輛的;
14、開關車門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機動車進出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時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
事故的;
16、單方發生交通事故。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
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
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
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
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交通事故責任主要包括五種,即全部責任與無責任、主要責
任與次要責任、同等責任等等。不同的情況下,當事人需要承擔
責任不同,最后進行的賠償也是不一樣的。更多交通事故責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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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責任認定書是否要簽字
本文發布于:2023-05-27 02:42:54,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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