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一、馮·賴特與道義邏輯
二、霍菲爾德法律關系形式理論與道義邏輯
三、法律邏輯的符號化:從萊布尼茨到霍菲爾德
四、人工智能的法律本體論:從概念到符號
五、人工智能時代道義邏輯的發展:艾倫和薩克松的A-霍菲爾德語言
一、馮·賴特與道義邏輯
邏輯學自古希臘思想家亞里士多德之后,在漫長的時間里一直停滯不前,
仿佛誕生之日就是終結之時。19世紀和20世紀,邏輯學發生了巨大變化,開
疆拓土,迎來輝煌,成果之一就是模態邏輯(modallogic)的出現。
“模態”(modality)的概念來自德國哲學家康德的著作《純粹理性批
判》。康德將知性分為四類先驗范疇:量、質、關系、模態。模態就是時間的
包容性,包括可能性與不可能性(possibility-impossibility)、現實性和
非現實性(existence-nonexistence)、必然性和偶然性(necessity-
contingence)。狹義上的模態邏輯研究關于“必然的”和“可能的”的命題,
而廣義上的模態邏輯則包括其他具有類似性質的邏輯體系,如道義邏輯
(deonticlogic)、時態邏輯(temporallogic)和信念邏輯(doxastic
logic)等。
模態邏輯與形式邏輯的差異在于:形式邏輯不面向應然世界,而模態邏輯
則將“必然”“可能”“必須”“允許”等模態詞引入邏輯體系,對含有模態
詞的命題進行推理和論證。
道義邏輯與法律具有密切關系。“DEOTIC”一詞源自希臘語,意即“義
務”。道義邏輯研究關于“規范”的推理與論證,所謂“規范”主要是指義
務、許可和禁止等。這是法律、道德、倫理所運用的獨特的概念和邏輯,是其
與自然科學不同的本質。道義邏輯的出現改變了法律理論與邏輯學“老死不相
往來”的局面,但道義邏輯面臨的第一個困境就是:它是否具有真值(truth
value)?如果沒有真值,如何成為邏輯呢?法律有自己獨特的邏輯嗎?此為喬
根森困境(J?rgensen’sdilemma)。其實,道義邏輯雖不具有真值,但它的
特質是“有效性”(validity),同樣具有邏輯的本質。
在中世紀,道義邏輯已經萌芽。但是,道義邏輯的正式創立,應當歸功于
芬蘭哲學家馮·賴特(GeorgHendrikvonWright)。1939年他在劍橋大學見
到英國哲學家維特根斯坦,改變了他的學術人生。維特根斯坦認為他具有哲學
天賦,邀請他擔任劍橋大學的哲學講席。馮·賴特的哲學貢獻主要有兩項,一
是受維特根斯坦的囑托,搜集、整理、編輯、出版了維特根斯坦的文稿全集;
二是他創立了道義邏輯。
1951年,正是維特根斯坦去世的那年,馮·賴特在《心靈》雜志上發表了
經典論文《道義邏輯》,此文標志著現代道義邏輯的誕生。馮·賴特認為,道
義邏輯是模態邏輯的一個分支。他將模態邏輯中關于“必然、可能和偶然”的
命題稱為真理模態(alethicmodality),將道義邏輯中“義務和許可”等命
題稱為道義模態(deonticmodality)。
真理模態概念劃分為三種,即必然(necessary)、可能(possible)、偶
然(contingent),三種概念都指向“真”。道義模態概念也分為三種,即義
務(obligatory)、許可(permitted)、禁止(forbidden),三種概念都指
向規范,分別定義為義務(weoughttodo)、許可(weareallowedto
do)、禁止(wemustnotdo)。
馮·賴特比較了真理模態邏輯和道義模態邏輯,發現兩者之間具有相似
性。真理模態邏輯中的必然運算子□,相當于倫理和法學中的規范概念“義
務”,后者用大寫字母O(obligatory的首字母)表示。真理模態邏輯中的可
能運算子◇,相當于倫理和法學中的規范概念“許可”,后者用大寫字母P
(permitted的首字母)表示。真理模態邏輯中的不可能運算子◇,相當于倫
理和法學中的規范概念“禁止”,后者用大寫字母F(forbidden的首字母)表
示。
馮·賴特的道義邏輯系統有四個層次的要素。第一要素是“行為”
(act)。馮·賴特說:“首先我們需要解決一個預備性問題,被宣稱為義務
的、允許的、禁止的那些‘東西’究竟是什么?我將稱這些‘東西’為行為
(act)。”第二要素是道義算子(deonticoperator),就是上述的規范概
念:O、P、F。第三要素是命題(proposition),即道義算子和行為的結合形
成的語句,如禁止抽煙(F抽煙),或允許A行為(PA)。第四要素是道義分
配法則(principleofdeonticdistribution)和命題邏輯原則(principle
ofpropositionallogic),即命題中的行為與行為之間或命題與命題之間的
邏輯關系。
馮·賴特研究了行為的各種可能的邏輯關系,并予以符號化。首先是行為
的否定關系(negation),他以A表示某特定行為,該行為的否定就是~A。此
外,他還以合取(conjunction-)、析取(disjunction-)、蘊含
(implication-)、同值(equivalence-)表達兩個行為之間的各種邏輯關
系,并分別用符號表示如下:A&B、AvB、A→B、A←→B。馮·賴特最有價值的
研究在于許可和義務、禁止之間的關系,他發現了許多邏輯原則和規律,但
是,若在美國法學家霍菲爾德的法律關系矩陣中審視,馮·賴特的某些發現顯
然是錯的,后文將重點闡述。
馮·賴特在分析過程中,使用了各種符號化表示:P表示許可,許可A行
為表述為“PA”,禁止A行為表述為~(PA)。O表示義務,如果A行為是義
務,則表示為OA,也可以表述為~(P~A)。馮·賴特分析得到的關于“許可
和義務、禁止之間的關系”的一些概念或規律,這里選取一二,予以闡述。
第一,關于許可。如果對于一個具體行為,它的正面和反面,都被許可,
例如,我們可以抽煙(Wemaysmoke),但我們也可以不抽煙(Butwemay
alsonotsmoke)。此在道義上就是“Indifferent”,用馮·賴特的英語原文
表述就是:“Hencesmokingishereamorallyindifferentformof
behaviour”。馮·賴特所謂的“Indifferent”在中文語境中,比較難譯,直
譯應為“漠不關心的”,準確的含義應該是“法律不規范”,通俗地說,即法
律對該行為不關心,不加以規范,或法律保持沉默。邏輯學學者周禎祥先生翻
譯為“中立的”。對于一個行為A,道義上的“Indifferent”,被表示為
(PA)&(P~A)。
第二,關于禁止。一個行為A與該行為的相反行為,都被禁止,其符號表
示就是~(PA)&~(P~A),馮·賴特認為這是邏輯上的矛盾。例如,抽煙行
為和不抽煙行為同時被禁止,就如同在真理模態中,一個命題及其相反命題都
被認定為不可能(impossible),在邏輯上是不能成立的。也如在認知模態
中,命題和命題的否定面都被證偽(false),在邏輯上也是不能成立的。
其實,這一論斷是錯誤的,他將道義模態與真理模態、認知模態進行簡單
的類比推理,這是錯誤的根源。他將行為和相反行為視為命題和相反命題,將
行為之間的相反關系,演繹為命題之間的否定(negation)關系,邏輯上存在
錯位。
在道義世界中,例如在法律的世界中,對行為和相反行為同時加以禁止,
按照霍菲爾德的術語可表示為Duty(+)和Duty(-),它們在邏輯上不矛
盾,可共存。它們的矛盾性表現于規范內容的矛盾,即兩個規范所規范的內容
在現實中是不可能同時被履行的,但是,兩個規范的邏輯形式是不矛盾的。
第三,關于許可和禁止的關系。他發現:如果不許可,就是禁止;或曰:
對許可行為的否定就是禁止行為。例如,我們不被允許盜竊(Wearenot
allowedtosteal),則就是我們不應盜竊(Wemustnotsteal)。
第四,關于許可和義務的關系。他發現兩個規律,用符號表示為:
(1)PA等值于OA,即PA←→OA表達一個道義重言式。
(2)OA蘊涵著PA,即OA→PA表達一個道義重言式。
此外,他還發現:如果許可B,則許可A。反之,在邏輯上必然推演出:如
果禁止B,則必然禁止A。符號公式表示為((PB)→(PA))→((PA)→
(PB))。
馮·賴特沒有最終完成道義分配法則和命題邏輯原則,他試圖出其中的
邏輯真值,他說:“如果在道義邏輯中存在特別適用的邏輯真值(logic
truth),道義邏輯的研究將十分有趣。”
道義邏輯的出現對于法律實踐具有重大的意義,道義邏輯是法律推理的概
念腳手架,是理解法律體系和法律推理的重要工具。道義邏輯創立之后,經過
后來的學者的努力,道義邏輯發展迅速。
二、霍菲爾德法律關系形式理論與道義邏輯
馮·賴特的經典論文《道義邏輯》發表于1951年,霍菲爾德的經典論文
《司法推理中應用的基本法律概念》發表于1913年,其間相距38年。馮·賴
特不是法學家,他沒有閱讀過霍菲爾德的論文,更不可能發現霍菲爾德的法律
概念理論對于他創立的道義邏輯的重要意義,霍菲爾德不是邏輯哲學家,他也
沒有意識到他的研究是一項道義邏輯的基礎工程。兩位天才遺憾地錯過了。
馮·賴特的經典論文《道義邏輯》貢獻卓著,但文中的模糊、歧義甚至錯
誤之處也不少。如果當年寫作時他讀過霍菲爾德的論文,則對于道義邏輯尤其
法律領域的道義邏輯的結構會有更為深刻的洞見。霍菲爾德雖然讀不到他去世
33年后馮·賴特發表的《道義邏輯》一文,但是,精神與思想是可以超越時空
進行對話的。
霍菲爾德的法律關系形式理論可以對馮·賴特的道義邏輯進行如下的修正
和完善。
第一,馮·賴特以規范行為作為研究對象,而霍菲爾德以法律關系作為研
究對象。馮·賴特將道義邏輯的命題分為三種:義務、許可、禁止,他研究的
對象實質上是規范(norm),而非規范命題(normproposition),而霍菲爾
德的研究對象則是規范命題,之后的分析法學家已經指出這一問題。規范實質
上是規范行為,而規范命題實質上是法律關系,道義邏輯應當研究法律關系,
馮·賴特搞錯了道義邏輯的本體論。
第二,馮·賴特的三個詞項(道義算子)即義務、許可、禁止,表面上,
義務和禁止是兩個各自獨立的詞項,但實質上是一個概念,差異僅在其規范的
客體即行為是“作為”還是“不作為”。在霍菲爾德的概念矩陣中,這兩個概
念都是用duty來表示的,前者表示為duty(+),后者表示為duty
(-)。馮·賴特沒有透視到這一點,根源還是在混淆了規范和規范命題,
因為不同形式的規范,其內容可能指向同一形式的法律關系。
第三,馮·賴特的三個道義算子不包括授權行為,所以,法律中的一個重
要概念即權力(power)在馮·賴特的道義邏輯中不到地位。而在霍菲爾德的
概念矩陣中,權力是第二個矩陣中的核心概念,霍菲爾德的體系更為全面和精
致。
第四,馮·賴特借用真理模態邏輯來推演道義模態邏輯,他稱之為“萊布
尼茨法則”,如此簡單的類比推理,有失邏輯學的嚴謹性。而霍菲爾德的法律
概念的關聯性關系理論,實質上就是道義邏輯中的演繹律,從right(claim)
演繹出duty,從no-right(no-claim)演繹出privilege,從power演繹出
liability,從disability演繹出immunity。此種演繹律在馮·賴特的道義邏
輯中是空白的。
第五,霍菲爾德的法律概念的相反關系理論,實質上提出了道義邏輯中的
矛盾律。在霍菲爾德的概念矩陣中,right和no-right、duty和privilege、
power和disability、liability和immunity構成相反關系。但是,馮·賴特
在道義邏輯中,簡單地套用真理模態和認知模態(epistemicmodalities)中
的邏輯,類比推理,論證有硬傷。
以往,法律推理主要適用的是形式邏輯的三段論,這是亞里士多德的邏輯
學在法律領域中的適用。但是,隨著邏輯學的發展,法律推理不僅僅適用三段
論,還適用新的邏輯,即道義邏輯。霍菲爾德的法律概念的關聯性和相反性
(否定性),為道義邏輯提供了有力的工具。
筆者一直猜度,為什么霍菲爾德如此完美地發現了八個概念的矩陣?為什
么之前的法學家只停留在claim、duty、power三個概念上,而無突破?一種極
大的可能是,霍菲爾德首先掌握了法律關系中的關聯性和否定性兩種邏輯,并
以此推理,即可輕而易舉地推導出其他五個概念。也許他受到了黑格爾哲學的
影響。
三、法律邏輯的符號化:從萊布尼茨到霍菲爾德
邏輯數學化是德國哲學家萊布尼茨(GottfriedWilhelmLeibniz)的設
想,他設想一種普遍的數學,對世界的結構給出一套符號的表達系統,可以作
為形而上學和邏輯學的基礎。萊布尼茨畢生懷著希望,想發現一種普遍的數
學,或“普遍的符號語言”,他稱之為“CharacteristicaUniversalis”(萬
能數學),他說:“有了這種東西,我們對于形而上學和道德問題就能夠幾乎
像在幾何學和數學分析中一樣進行推論。萬一發生爭執,正好像兩個會計員之
間無須辯論,兩個哲學家也無須辯論,因為他們只要拿起石筆,在石板前坐下
來,彼此說一聲(假如愿意,有朋友作證):我們來算算,也就行了。”
萊布尼茨1646年出生于德國萊比錫。他從弗萊堡大學獲得學士學位,之后
完成了一篇關于在法律案件分析中如何運用“理性”的論文,但是,弗萊堡大
學拒絕接受該論文,于是他向紐倫堡阿爾特道夫大學申請,于1666年獲得法學
博士學位。他擔任過法官,之后長期在漢諾威(Hanover)王室供職,他是外交
官、圖書管理員和歷史學家,業余時間研究哲學和物理學。他與牛頓幾乎同時
創立了微積分,他是第一位提出系統的科學的現代法典(asystematic
scientificlegalcode)設想的人,也是第一位提出邏輯符號化、數學化的
人,是數理邏輯的創始人。他夢想發現“人類思想的真正字母表”(atrue
alphabetofhumanthought)和操作這些符號的計算工具(calculational
toolsformanipulatingthesesymbols),他是計算機技術應用于法律領域
的第一位預言者。
法律推理數理化將極大地改變人類的法律實踐。在法庭上,許多法律辯論
是無謂的概念之爭和邏輯之爭,導致法庭辯論“泡沫化”,耗費巨大的司法資
源。在法律的數理邏輯發達后,法庭辯論“泡沫化”將消失,因為那些無謂的
概念之爭和邏輯之爭將不再通過辯論解決,而是通過計算解決。
數學的本質就是邏輯的符號化,計算機技術運用于法律領域,需要一套適
合計算機識別和運算的符號系統,此即計算機技術領域的法律本體論(legal
ontology)。法律概念和邏輯需要經過符號化、數學化,超越自然語言,方可
為計算機系統所把握,實現法律推理的人工智能。
相對于日常語言,法律專業語言已經比較精確了,但仍然是自然語言,而
非邏輯學家所謂的“人工語言”。自然語言會使邏輯分析產生模糊和歧義,它
的詞語可能是模糊或歧義的,論證結構可能是含混的,比喻和習語可能會引起
混淆和誤導。通過人工語言,邏輯關系可以被精確地表述出來。
霍菲爾德的術語,表面上是自然語言,它們選自美國司法裁判文獻中常用
的法律術語和概念,但嚴格地說,它已經超越了自然語言,上升為一種人工的
符號系統,是一套法律的符號邏輯。其主要理由如下:第一,霍菲爾德概念矩
陣中的各個概念術語是極為精確的,毫無歧義的,而這些詞語在自然語言中的
運用,卻充滿多義和歧義。例如,right一詞,在霍菲爾德的語境中,僅僅是
指“有權要求他人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即claim,而自然語言中的right卻
泛指所有法律上的利益。第二,霍菲爾德概念矩陣中的概念是具有“原子性質
的”(atomic),是法律概念的“最小公分母”,符合符號的性質和功能。第
三,霍菲爾德概念矩陣已經包含概念與概念之間的邏輯關系,即關聯關系和相
反關系,相互之間可進行邏輯推演。關聯關系和相反關系在霍菲爾德概念矩陣
圖表中的呈現,是符號化的表示方式,而非自然語言的表述。
總之,霍菲爾德概念矩陣雖然使用的是自然語言中的詞語,具有自然語言
之外形,但從其功能看,本質上是人工語言之“符號”。
四、人工智能的法律本體論:從概念到符號
人工智能領域的本體論(ontology)概念引自哲學。“ontology”一詞源
于希臘語的onto(存在)和logia(記載)。在哲學中,本體論是關于世界本
原的研究,相對于認識論(epistemology)。
計算機科學中所使用的“本體論”概念的含義則完全不同,本體論被賦予
了新的意義,它是指計算機處理客觀世界某一領域所運用的符號系統。計算機
處理法律推理所使用的符號系統,就是計算機技術領域的法律本體論。從哲學
中借用“本體論”概念,這是一種“術語轉移”(transterminologization)
現象。“ontology”直譯為本體論,確實不易顯示其已經變化的含義,有學者
建議將人工智能領域所使用的“ontology”一詞譯為“邏輯可操作概念系”,
雖然含義準確,但未免繁瑣。也有學者建議譯為“知識本體論”,其實,譯為
“符號本體論”,也未嘗不可。
目前,關于本體論最權威的定義是斯坦福大學的人工智能專家湯姆·格魯
勃(TomGruber)教授在1993年發表的論文《邁向知識共享型本體的設計原
則》中提出來的。他的定義是:本體論是共享概念模型明確的形式化說明(an
ontologyisanexplicitspecificationofaconceptualization)。該定
義包含了概念化、形式化、清晰化和共享化四層含義,是從知識表征方面定義
本體論。
簡而言之,人工智能的本體論是建立在“概念化”基礎之上的知識的形式
表現系統。概念化是對世界抽象的簡明的認識,是人類認識的結晶,任何學科
都是一系列概念的集合,這是人類可讀的文本(human-readabletext),但
是,計算機無法識別。形象地說,將一本《民法總論》教科書交給計算機,它
是無法習得《民法總論》中的概念系統的,因為概念需要形式化和符號化,才
可成為計算機的語言。這就是所謂“從概念到符號”的過程。
對于人工智能,所謂“本體”,不是人類所面對的客觀世界,而是一種被
表示出來的系統(thatwhichcanberepresented)。如果某一領域的知識概
念能以一種公開的形式系統(inadeclarativeformalism)表示,該形式系
統在符號學(semiotics)中被稱之為論域(universeofdiscourse),論域
中包含一系列的表示術語(asetofrepresentationalterms)。論域中的術
語符號與人類的可讀文本相聯結、相對應,將人類可讀的概念系統進行形式化
表示,并通過一系列形式公理(formalaxioms),如法律領域的道義邏輯,轉
變成為計算機可識別、可運算的符號系統,這就是人工智能的本體論。本體論
是人工設計出來的,怎樣的設計系統是好的,格魯勃提出了一系列的標準,如
清晰性(clarity)、一致性(coherence)、可擴展性(extendibility)、最
小化的解碼偏離(minimalencodingbias)等。
從以上的標準看,霍菲爾德的術語符號系統非常符合格魯勃標準,霍菲爾
德的概念系統是最容易符號化和數理化的,甚至已被學者轉化為代數形式和
“關系代數”(relationalgebra)形式,走向數理邏輯化。目前,霍菲爾德
的法律概念矩陣已經成為法律人工智能領域的本體論。
五、人工智能時代道義邏輯的發展:艾倫和薩克松的A-霍菲爾德語言
在霍菲爾德和馮·賴特之后,道義邏輯仍然在發展之中,尤其是將道義邏
輯和霍菲爾德概念矩陣運用至計算機和人工智能領域,將霍菲爾德的法律概念
形式化。主要的后續研究者和著作有:阿蘭羅斯:《邏輯、規范與角》《霍
菲爾德命題的邏輯》;費奇:《霍菲爾德法律概念理論的修正》;瓊斯等:
《道義邏輯在規范系統的描述中的作用》;康格爾:《法律和邏輯》;麥金
森:《法律關系的形式顯示》;湯姆森:《權利的界域》。
在過去幾十年中,人工智能與法律領域的研究發展迅速。1982年開始,國
際“邏輯、信息學、法律”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許多會議論文是關于道義邏
輯在法律自動化(legalautomation)即人工智能領域中的應用。1987年5
月,第一次國際人工智能與法律大會(InternationalConferenceonAIand
Law)舉行,此后每兩年舉行一次。在歐洲,1988年法律知識與信息系統年會
(JURIX)開始舉辦。1991年人工智能與法律國際協會成立。1992年《人工智
能與法律》(ArtificialIntelligenceandLaw)雜志創刊。
在道義邏輯和人工智能研究領域,艾倫和薩克松的貢獻引人注目。2012年
《人工智能與法律》雜志選取了之前國際人工智能與法律大會發表的最優秀的
50篇論文,其中,1997年密西根大學法學院的艾倫(LaymanAllen)教授和東
密西根大學計算機系薩克松(CharlesSaxon)教授共同撰寫的論文《在霍菲爾
德現代化和形式化中實現流暢》在列。
早在1957年,他們就洞悉道義邏輯可以用于識別立法中的模糊之處,可以
從法律規則中推演出被隱含的邏輯結果(logicconsequence),幫助立法者消
除模糊之處,使得法律文本更加清晰。艾倫在20世紀80年代發表了兩篇論文
闡述這一問題。幾乎同時,其他學者和專家也開始同樣的嘗試,例如1985年田
納西州的立法項目,1981年英國國籍法的制定,1977年麥卡提(Thorne
McCarty)關于美國稅法中公司重組的法律概念的研究。
1985年艾倫和薩克松發表論文,研究如何運用霍菲爾德的概念體系,建構
法律的形式語言,分析法律文本,清除模糊。他們將方法用于帝國學院圖書館
管理規定(ImperialCollegeLibraryRegulation),他們展示了該規定可能
有的各種解釋,達2560種。他們展現了一種體系,稱為“MIT”
(generatingmultipleinterpretations),推演法律文本的多種解釋,幫助
立法者發現立法模糊,并清除立法模糊。
1995年他們在國際人工智能與法律大會上,作主題報告:“更好的語言、
更好的思維、更好的交流:法律分析的A-霍菲爾德語言。”這被譽為人工
智能法律本體論的實質性進步(theessentialontologicalpunch)。1996
年,他們發表《從霍菲爾德的基本法律概念到法律關系:完善標準道義邏輯》
一文,試圖對霍菲爾德法律概念體系進行完善,以適應電子計算機處理法律事
務的需要。第一項完善是,他們強調了霍菲爾德的法律概念是法律關系,并以
全部大寫字母表示:法律關系(LEGALRELATIOS)。其實,霍菲爾德也強調法
律概念本身是法律關系,并用“JuralRelation”一詞表示。第二項完善是,
他們引入了“有條件的法律關系”(CODITIOALLEGALRELATIOS)的概念,
來擴展霍菲爾德的法律關系矩陣。
霍菲爾德法律概念是“無條件的法律關系”(UCODITIOALLEGAL
RELATIOS),即所謂標準道義邏輯系統(StandardDeonticLogic,SDL)。
標準道義邏輯是有局限的,這被20世紀下半葉道義邏輯研究所證實。著名的
“齊碩姆的反義務悖論”(Chisholm’scontrary-to-dutiesparadox)揭示
了其中的困境。引入“有條件的法律關系”是解決困境的出路,艾倫和薩克松
將霍菲爾德的八個概念按“無條件”和“有條件”分為兩組,共16個概念。此
外,在“有條件”項下,還可以再分為capacitive和non-capacitive兩組,
總計40個概念,形成一套可供計算機運算的所謂“A-霍菲爾德語言”(A-
HohfeldLanguage)。
2001年,萬維網的發明人蒂姆·伯納斯·李在《科學美國人》雜志上發表
了文章《語義網》,提出語義網(SemanticWeb)概念。他說:“Web上的內
容是提供給人而不是機器理解和瀏覽的。由于Web內容沒有采用形式化的表示
方式,并且缺乏明確的語義信息,故而計算機看到的Web內容只是普通的二進
制數據,對其內容無法進行識別。如果機器不能充分理解網頁內容的含義,就
無法實現Web內容的自動處理。”他說,語義網可以克服這一問題。語義網是
對現有Web增加了語義支持,它是現有萬維網的延伸與變革,幫助機器在一定
程度上理解Web信息的含義,使得高效的信息共享和機器智能協同成為可能。
霍菲爾德的概念體系也被應用于語義網技術中,為智能化的語義網服務于
法律領域提供了本體論支持。隨著人工智能在法律領域的運用,從長遠來看,
未來可能出現兩個轉型:一是審判技術的轉型,二是法律術語的轉型。審判將
在人工智能的輔助甚至操作下,從傳統的“判決”走向未來的“算決”。而在
計算機技術的反作用下,法律人必將對現有的法律術語進行反思與調整,法律
概念體系可能在未來發生變革。源自古羅馬法的法律概念體系,將演變成為更
具有分析性和現代性的概念體系。借助機器的倒逼,霍菲爾德的術語體系將入
侵未來法典和立法技術體系,成為一種極具沖擊力的符號系統。社會發展就像
綠皮火車一樣,雖然不一定很快,但總會準時到達下一個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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