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邏輯與法律思維能力的培養
張靜煥
羅·亞狄瑟法官在《法律的邏輯——法官寫給法律人的邏輯指引》一書
中對學生們說:從你們進入法學院,不知所措的第一天起,到成為專業律師或法
官,甚至成為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都會被“霧失樓臺,月迷津渡”的現象困
惑著,那就是我們所說的法律推理(legalreasoning)。法學院學生,至少對大
多數畢業了的那些人來說,或多或少都曾學過這個程序,只是個人造詣深淺有別。
這得要通過著名的“蘇格拉底式問答法”來訓練。電影《力爭上游》(PaperChase)
中,金斯菲爾德(Kingsfield)教授的臺詞,對第一天上課的法學院一年級生來
說,是種恰如其分的恫嚇:“你們帶著滿腦子漿糊來到這里,而我們的任務就是
讓你們像個法律人一樣地思考。”那么,法律思維與法學教育、法律邏輯學教學
的關系是什么呢?從法律思維能力培養的角度看,如何改進法律邏輯學教學?筆
者對此略作分析。
一、法律思維、法學教育和法律邏輯學教學的關系
(一)法律思維是法學教育成敗的關鍵
思維,一般意義上指依照邏輯推理來觀察、認識、判斷客觀事物,并以語言
形式表現出來。鄭成良教授認為“所謂法律思維,是指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
分析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思維方式,依法行政、依法行事。”
美國教育學家羅伯特·赫欽斯認為,教育的目的是教會年輕人在今后一生中
能自己教育自己。因此,素質教育要求教育不再只是給學生傳授知識,而更關鍵、
更重要的是培養學生的智能、培養學生的自學能力。錢偉長教授在談到21世紀
人才時的話語令人深醒:“不是學好一門課就能像這門課所教的那樣工作就是了。
因為這門課的知識隔幾年或幾十年就可能沒用。如果我們重視培養學生的邏輯思
維能力,那么學生通過這門課所學到的邏輯思維能力永遠有用。”①愛因斯坦也主
張:“應當把發展獨立思考和獨立判斷的一般能力,而不是把專業知識,始終放在首
位。”②“法學教育更需要給學生以智慧的啟迪和思想快樂的體驗,所以某種普及
的、規范的科學思維訓練還是非常有精神意義和實用價值的。”①“我們應當認識
到,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學院的畢業生在從事法律實務時缺乏嚴格的法律思維的能
力,那么,這個國家的法律教育是失敗的,這個國家的法治基礎也將由此而坍塌,
以嚴格規則主義為基本精神的法治社會就不會實現。”②
“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是法科大學生的培養目標,法律思維能力是統
一司法考試的考核重點,是社會的要求,是法律發展的需要,是法學教育成敗的
關鍵。法律思維的核心是法律語言。法律人的法律語言,最核心的問題就是根據
法律說理,在法律的話語系統內說理。
(二)邏輯是法律思維的工具
“邏輯”是研究思維形式、方法及其規律的科學,包括形式邏輯和辯證邏輯。
形式邏輯追求思維的穩定性,辯證邏輯追求思維的靈活性,二者恰當地處理了法
律的穩定性與靈活性的矛盾,使合法與合理并行不悖。在法律規范的制定與適用
過程中,處處離不開邏輯工具。
“思維模式往往比制度模式更重要。中國法制現代化首賴思維方式的現代
化,而要實現法律思維方式的現代化,就不能不關注中國法律思維方式與邏輯思
維的有機結合。”③法律思維是一種理性思維。金岳霖先生在中國學術界早就提出
并論證了“我們的信念一旦建立在理性的基礎上,那么,邏輯的有效性就成為最
重要的問題”的思想。美國法學家麥考密克和奧地利法學家魏因貝格爾在他們合
著的《制度法論》中指出:“法律科學的首要任務就是要通過了解法律行為和法
①
②
每周文摘[N].1996-01-05.
愛因斯坦.愛因斯坦文集:第3卷[M].北京:商務印書館.1979:179.
①張成敏.法理學中的法律邏輯學.[J]政法論叢,2004,(4):85
②王涌《法律關系的無形式——分析法學方法論之基礎》,“清華法學”網
http://www.lawintsinghua.com/content/content.asp?id=942。轉引自張成敏:法理學中的法律邏輯學《政
法論叢》2004年第4期,第85頁。
③郝鐵川.論邏輯思維與法律思維.[J]現代法學,1997,(3):42-46
律規范之間的規范——邏輯聯系與它們作為社會現實(即作為實證法)之間的規
范——邏輯關系來理解法律的充滿活力的性質。”④
了解邏輯規則而非僅僅記住某個執行的步驟,有助于使我們成為更好的律師
或法學院學生。法官也得以更為適當地審理案件,并發表更具說服力的判決意見。
關于推理規則的特定知識,使我們更容易從一個誤導性的論證中出其謬誤。雖
不能確保我們永遠不再犯錯,但學習邏輯確能使我們熟悉正確推理必須符合哪些
規則,并提醒我們推理過程中可能遭遇哪些常見的謬誤和陷阱。細心地研究邏輯
可以帶來許多明顯的利益:讓我們得以更輕松地學習法律、出推理過程中的錯
誤、學習避免錯誤以及更清晰一致地思考困難的問題;即使在法界專業人士中,
這種能力也比一般預期的更罕見⑤。
(三)法律邏輯學教學和法學專業課教學在培養學生法律思維能力上統一
在擔任最高法院法官二十三年之后,法蘭克福特(FelixFrankfurter)于退休
時說:“盡管理由很脆弱,盡管法律很有限制,我們還是要使用體制化的固定媒
介去表達,而這正是使我們有別于獨裁者暴證,以及放肆、無原則、無紀律的暴
亂⑥。”然而,會特別提到邏輯元素的問題的法官實在不多。法官們經常只用一個
老掉牙的詞組“推理有瑕疵”,而不做進一步說明;律師、法學教授和法學評論
的作者們也是如此。這種陳詞濫調,說了等于沒說。他們并沒有指出到底是哪出
了差錯:法條引述?法條詮釋?法條的事實適用層面?還是陳述中出現了形式或
非形式謬誤?我希望這種現象能夠及早改變,而答辯狀和判決意見書也能夠變得
具體明確。⑦
法律思維由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組成,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
同上
SeeComment,“LogicandLaw,”.203,204(1919).轉引自羅·亞狄瑟著《法律的邏
輯——法官寫給法律人的邏輯指引》,唐欣偉譯,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頁。
⑥AsquotedinTimeMagazine,Sept.7,1962at15.轉引自羅·亞狄瑟著《法律的邏輯——法官寫給法
律人的邏輯指引》,唐欣偉譯,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頁。
⑦羅·亞狄瑟著《法律的邏輯——法官寫給法律人的邏輯指引》,唐欣偉譯,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
2頁。
④
⑤
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對獨立性。法學專業課講授法律思維內容,法律邏輯學
講授法律思維形式,各有側重,但在培養和提高法科大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對
學生進行法律思維訓練時,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彼此相依,形式離不開
內容,內容也離不開形式。法律邏輯學教學中融入法律思維內容,法學專業課講
授時注意法律思維形式、方法和規律,將會大大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實現
法學教育的目標。
二、法律邏輯學教學中的幾個視角
(一)既講普通邏輯學的知識,又講辯證邏輯學的知識,尋法律的生命。
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道德、經濟、政治是統一的,經濟效益有國家、集
體、個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長遠之分;道德上善與惡的標準、政治上利與弊
的權衡也因出發點的不同而有差異。談到法律,當它確定時,我們以合法性為標
準進行法律思維,當它不確定時,我們以什么為標準進行法律思維呢?而什么是
合法?為什么法律如此規定呢?答案是,以當時的政治、經濟、道德等為標準。
所以,當我們講用法律來思維時,我們仍然要考慮到政治、經濟、道德等的因素,
當法律確定時,是立法者考慮;當法律不確定時,是司法者考慮。這樣,法律就
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僅僅是法律思維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維
的唯一前提。但是,不可避免地進入司法之中的政治、道德必須經過論證,使之
成為法律問題,讓民意成為法意。
論證要遵守思維規律規則。思維,一般意義上指依照邏輯推理來觀察、認識、
判斷客觀事物,并以語言形式表現出來。“邏輯”是研究思維形式、方法及其規
律的科學。對思維形式和思維規律可以從不同的視角加以研究,因而邏輯學本身
是一個龐大而又多層次的學科體系,“在中國思想中,有跟形式邏輯并列的另一
種邏輯,即辯證邏輯”⑧。如今人們通常把邏輯學分為普通邏輯和辯證邏輯⑨。
普通邏輯形成最早,它側重于靜態地研究思維形式的邏輯結構及邏輯規律,研究
抽象的、確定的、單向的思維;辯證邏輯研究動態的思維,研究具體的、矛盾的、
多向的思維。但是,人們在進行辯證思維時針對某一方面的論述同樣要遵守普通
思維的形式和規律。在通常情況下,對于簡單案件,人們使用普通思維就可以了,
對于復雜案件,必須使用辯證思維才可以維護法律的正義。畢竟,“人類思維已
經進入辯證思維階段”⑩。
因此,既要講普通邏輯的知識,又要講一些辯證邏輯的知識。這是一個不能
回避的問題。必須告訴學生,形式推理重要,但僅有形式推理是不夠的,在形式
推理解決不了的地方,需要使用辯證推理。這樣,學生分析案例時,就容易處理
“合法”與“合理”的矛盾。
(二)強調邏輯自律意識,引起學生對這門課程的重視。
人從2歲左右就開始邏輯思維,在成長的過程中,邏輯思維能力不斷提高,
但是邏輯自律意識淡薄卻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們不能說他邏輯思維能力
欠缺,但在寫論文、教材、專著中,在講話、演講、辯論中,在處理一些重要問
題時,卻犯了一些不該犯的簡單錯誤。例如:《中國法學》、《法學研究》中的兩
篇文章。
《中國法學》2002年第2期《社會危害性理論之辯正》第167頁:“根據通
說,犯罪的本質在于它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簡單地說,犯罪是危害社會的
行為。顯然,它是一個全稱判斷,即所有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于是,反對
者很快反駁,一般違法行為就不是犯罪行為。……”這里,作者明顯在偷換論題,
從“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只能推
出“有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是犯罪”(全稱肯定判斷不能簡單換位,只能限制換位)。
《法學研究》2004年第1期《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第109頁:“客觀真實
孫中原.中國邏輯研究[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6:138.
⑨馬佩.馬佩文集[M].河南:河南大學出版社.2004:554.
⑩馬佩.辯證邏輯[M].河南:河南大學出版社.2006:21.
⑧
論者一方面聲稱‘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另一方面又將刑事訴訟定義為
認識活動與實踐活動的同一,這樣一來,在訴訟中,所謂的‘實踐是檢驗真理的
惟一標準’這一命題可以替換為‘認識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而所謂真理無
非是符合客觀實際的一種認識,因此,上述命題可以進一步替換為‘認識是檢驗
認識的惟一標準’。……”作者在這里混淆了概念,將辯證思維中的“同一”理
解為普通思維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結論肯定不正確。“認識活動與實踐活
動的同一”指的是辯證思維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
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維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當然,講到這里,老師還要告訴學生:出現邏輯錯誤只是作者和編輯缺乏邏
輯自律意識的結果,核心期刊還是核心期刊,法學專家還是專家,我們不能因此
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還是有創新之處,這個例子還可以用來講解思維形式與
思維內容的關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編輯、專家尚且出現這樣的錯
誤,我們更應該培養和提高自己的邏輯自律意識,把自發的邏輯思維轉變為自覺
的邏輯思維。這是學習法律邏輯學的第一個目的。
(三)從法律邏輯學的角度分析案件,讓學生產生學習期望。
案件分析是法學專業教育中一種重要的教學方法,指對案件事實進行分解、
條理剖析,并提出應如何適用實體和程序法律意見的活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
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邏輯結合。事實和
法律都是由概念組成命題,由命題進一步組成推理,以此來論證法律理由。所以,
案件分析也可以從概念、命題和推理入手。
舉一個實踐中的例子,這就是某地方法院判決的婚姻關系上的違約金案。原
告和被告結婚時訂立書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約定了違約金條款:任何一方有第三
者構成違約,應當支付違約金25萬元給對方。現在被告違約,原告起訴請求違
約金。法院審理本案,遇到的難題是:本案是婚姻案件,應當適用婚姻法,但婚
姻法上沒有違約金制度。違約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明文
規定:婚姻關系不適用合同法。審理本案的法官正是根據法律的邏輯性解決了這
一難題:合同和婚姻,一是財產法上的行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為。但兩者均屬
于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是其共同的屬概念。法律行為與合同、婚姻兩個概念之間
是屬種關系。因此,法官適用關于法律行為生效的規則,具體說就是:其一,意
思表示真實;其二,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其三,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
審理本案的法官認為,本案婚姻關系上的違約金條款,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現行法對此并無強制性規定,并不違反“公序良俗”,因此認定該違約金條款有
效,并據以作出判決:責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萬元違約金。11法官運用了“合
同”、“婚姻”、“法律行為”等法律概念,并正確地分析了這幾個法律概念之間的
邏輯關系,法律行為是上位概念,合同和婚姻是下位概念,當屬于下位概念的法
律規則不能適用時,運用上位概念的“法律行為”的法律規則,正確地裁判了本
案。
(四)提問式教學,使學生學會思考。
提問式教學法,又稱蘇格拉底式教學方法,是老師不斷向學生提出問題,務
求達到學生被窮追猛問,難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學生思考,通常不會問
問題的人,也就不會發現問題,不會提出問題。因此,要在不斷的提出問題的過
程中,促使學生不僅會回答問題,更主要的是會注意問題、發現問題、并以適當
的方式提出問題。
有人說,律師的作用就是重新組合案件事實,尋法律理由,維護當事人的
利益。而怎樣在復雜的案件事實中到突破點?借鑒MBA的邏輯考試理念,針
對一個案件,請學生總結各方當事人的可能觀點及證據,思考怎樣支持、加強、
反駁、削弱某一方的論證,怎樣解釋、評價某一方的觀點和論證。同學之間可以
假設案情,展開辯論。
在個案分析中,不斷提問的方式可以啟發學生的思路,鼓勵學生們積極思索,
互相反饋信息,并與教師溝通,在提問、反問、自問自答、互問互答中,探求解
決問題、難題的路徑與方法。
11梁慧星.法律的規范性.[J]法大民商經濟法律網,2004.3.5/int/artpage/3/art_
(五)適當課堂辯論,引用典故事例,設計課堂游戲,激發學生聽課的興
趣。
邏輯學是在“辯”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的。我國古代,邏輯學也稱為“辯學”。
“訴訟”的目的就是到法律理由,說服別人,維護自身利益。故辯論對于學好
法律邏輯學而言,不失為一個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辯論的題目可以是學生生
活、學習中的熱門話題。辯論要求語言流暢,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
以理服人,分正反兩方進行。如“法學教育應側重于理論(實踐)”等。這是一
大部分大三學生所困惑的問題,大一、大二學習了一些專業知識,大三開始思考
未來發展時,發現所學的理論與實踐之間有差別,而又不知道怎樣解決。辯論的
過程中,我發現,他們自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這是辯論的一個作用。此外,辯
論中,學生的思維過程展現出來了,邏輯問題也出來了。如:概念的內涵外延不
明確,機械類比、循環論證、訴諸無知等等。往往是當局者迷,旁觀者清,也往
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師可以提醒學生注意,引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
主動性。
另外,法律邏輯學是一門研究法律思維的形式、規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學科,
學好它對于我們的法律學習、司法實踐大有裨益;同時,它又是一門交叉學科,
高度抽象的邏輯學學科溶入具體的法學學科,符號多、規則多、概念多,法科學
生學起來有一定難度。鑒于課程的抽象性和應用性,有必要設計一些課堂游戲,
活躍課堂氣氛,深化學生對知識的理解和應用。例如,為強化學生對等值命題的
理解和運用,在課堂上用10—15分鐘做“換一句話說”的小游戲:第一排學生
寫一個命題,后幾排學生換一句話說,然后再傳回來,前排學生評價是否等值;
講到法律規范邏輯時,為了引起學生對“應當”、“允許”等規范詞的重視,請學
生們課后研讀法律條文,尋三個相關法律條文,編造“兩個事實與一個謊言”,
上課時,請其他同學判斷哪一個是謊言;講法律概念時,請學生用三個詞語編一
段故事(一個案例);講推理時,做“誰是作案者”、“故事接龍”的推理游戲等。
三、法學專業課教師講點邏輯與法律邏輯學教師講點法律
在教學中,學生往往期望通過法律邏輯學課程的學習,自己的法律邏輯思維
能力可以輕松地快速提高,實際上,這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一方面,法律邏輯
思維能力的提高需要一個過程;另一方面,法律邏輯思維能力的切實提高并不是
一門課程的事情。正如,我們不能將本科學生法學理論功底差僅僅歸因為缺乏一
個資深的優秀法理學教師,因為每一個部門法學的教師都應該講一點法理。
有人會說,讓法學專業課教師思考法律邏輯、應用法律邏輯,讓法律邏輯學
教師思考法律專業知識、應用法律專業知識,是不是太難了,要求太高了?也許,
并沒有想象的那么難。現在,如果希望出現亞里士多德那樣的學者,是不可能的,
但希望相關學科教師間進行交流、溝通,并在教學內容上相互關注、補充,困難
并不大。特別是工具性學科和專業性學科的結合。實際上,學科發展過程中,早
就出現了許多交叉學科、應用學科、邊緣學科,而我們往往是讓自己的學科走出
去,卻忽視了讓別的學科走進來。為了和國際接軌,我們提倡教師雙語教學,其
實,語言也僅僅是一種交流的工具;為了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我們為什么
不提倡教師思維內容與思維形式結合教學呢?而且,它們本來就是分不開的。當
法學教育側重于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時,法學專業課與法律邏輯學課就休戚
與共了。法律中的邏輯只是要求專業課重視邏輯,在教學過程中,注意將自己的
整個思維過程展現出來,告訴學生自己是怎樣選擇和使用法律概念,怎樣作出判
斷和進行推理的,將說理、推理、論證過程展示給學生,同時,請學生也如此分
析案例、思考問題。
由誰來講授法律邏輯學最合適,正象由誰來講授專業英語最合適,法律化了
的邏輯學教師和邏輯化了的法學教師都可以,但單純的邏輯學或法學教師不可能
講好它。盡管說法學出身的教師來研究邏輯學,講授法律邏輯學會更具有法學特
,但實踐中,法學教師并不愿意為這門課程付出很多。因為,誰都知道大學科
機會更多,也更容易出成果,另外,邏輯學知識遠比法學知識枯燥、抽象,所以,
若不是強烈的興趣使然,從法學轉向邏輯學簡直是強人所難。現實中的法律邏輯
學教師應該多讀一些法理學、法學方法論、法律解釋學、法律思維學、法哲學、
立法學、法庭論辯等方面的書和文章,并且至少熟悉一個部門法的內容,思考這
些方面的問題。這樣上課時,學生就不會覺得邏輯生硬,相反,會覺得法律與邏
輯是一體的,老師講的是他們的東西,邏輯真的是一個法律學習、法律實踐中的
有用工具。
當然,法律離不開邏輯,法律的長足發展要求每一個法律人思考邏輯、應用
邏輯,尋法律的邏輯。法律邏輯學還是一個不成熟的學科,它的成熟需要邏輯
學者和法學學者的共同努力,這也是法律發展的要求。
參考文獻
[1]羅·亞狄瑟:法律的邏輯——法官寫給法律人的邏輯指引[M].唐欣偉譯.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7.
[2]愛因斯坦.愛因斯坦文集:第3卷[M].北京:商務印書館.1979:179.
[3]張成敏.法理學中的法律邏輯學.[J]政法論叢,2004,(4):85-88
[4]郝鐵川.論邏輯思維與法律思維.[J]現代法學,1997,(3):42-46
[5]孫中原.中國邏輯研究[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6
[6]馬佩.馬佩文集[M].河南:河南大學出版社.2004:554
[7]馬佩.辯證邏輯[M].河南:河南大學出版社.2006
[8]梁慧星.法律的規范性[J].法大民商經濟法律網,2004.3.5
/int/artpage/3/art_最后訪問:2008年8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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