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中的認證及其寫作方法
認證具有證據采用和證據采信兩個不同的識別層面,其中證據采用是指法官對證據進行
三性(客觀、關聯、合法)要求審查,以確認證據是否能夠被采用這一過程中所產生的問題;
證據采信,是指法官結合證據的三性要求,對當事人就證據的證明內容所提出的舉證和質證
觀點進行審查判斷,并最終作出采信或不采信結論這一過程中所產生的問題。厘清并處理好
認證的兩個層面關系,不僅是案件審判中的重要工作任務,也是判決書認證部分寫作中需要
解決的重要問題。
認證要素,指的是認證標準所涉及的條件元素,包括基本認證要素和特殊認證要素兩類,
其中基本認證要素也稱必要認證要素或三性認證要素,指證據被審查采用或采信所必須具備
的基本條件元素,包括關聯性、合法性、客觀性三項;特殊認證要素是在依基本認證要素審
查判斷證據的過程中所衍生出來的特定認證元素,指證據在符合這些特定元素要求的情況下,
可以判定它符合基本認證要素標準,它是基本認證要素的具體化,一般包括自認、雙方確認
一致或對方無異議、蓋然性、合乎邏輯規律的推演和符合日常生活經驗的結論等幾種。
判決書認證部分寫作應注意做到厘清認證的層次關系、圍繞認證要素進行、逐一交代認
證理由、表述精要
(全文共6730字)。
主要創新觀點:
法官認證作為一種獨特的人類認識活動,盡管有關論述不少,但如何在判決書中將這一
認識過程及其結果合乎邏輯、準確無誤地表現出來,卻是認證方法論研究中的一項新課題。
本文以普通程序一審民事判決書的視角,從認證的兩個識別層面入手,通過對證據采用和證
據采信的概念、關系,以及基本認證要素、特殊認證要素、判決書認證部分寫作注意事項和
所選范例等的逐一解析和點評,比較全面細致地為一般民事審判中的法官認證以及認證與民
事判決書寫作上的契合提供了切實可行的方法。不僅觀點新穎獨到,同時更具有較強的實務
指導性。
以下正文:
認證,是案件審判過程中法官的法定職責,基于不同的證明標準,認證在三大訴訟體系
中各有其特點,在判決書寫作上的表現也勢必存在著差異。本文試以普通程序一審民事判決
書的視角,談談認證及其寫作方法上的有關問題。
一、認證的兩個識別層面
從認識軌跡上看,認證具有兩個不同的識別層面。第一個層面是對證據能否被采用作出
審查認定;第二個層面是對證據的證明內容作出審查認定。理論上習慣把前一個層面性問題
稱為證據采用,把后一個層面性問題稱為證據采信。
(一)概念
1、證據采用
所謂證據采用,是指法官對證據進行三性(客觀、關聯、合法)要求審查,以確認證據
是否能夠被采用這一過程中所產生的問題。
法官面對各種證據,首先必須解決的就是證據能否被采用,這是認證的前提性問題。
2、證據采信
所謂證據采信,是指法官結合證據的三性要求,對當事人就證據的證明內容所提出的舉
證和質證觀點進行審查判斷,并最終作出采信或不采信結論這一過程中所產生的問題。
證據的價值,就在于證據能夠證明一定的事實或法律關系內容。法官認證的任務,并非
僅僅證據能否被采用,最為關鍵的還是證據被采用后,對證據的證明內容進行認定的問題。
審判實務中,有關證據證明內容的認定,所表現出來的就是證據采信問題,也就是法官都是
圍繞當事人就證據的證明內容所提出的舉證和質證觀點進行審查判斷,并最終拿出一個采信
或不采信的結論。
(二)二者關系
厘清并解決好認證的兩個層面性問題,是案件審判中的重要工作任務,僅就判決書寫作
而言,它是貫穿認證和事實認定兩個部分的重要內容,部分判決書甚至是延至說理部分的任
務。因此,必須給予高度重視。
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具體把握證據采用與證據采信二者之間的關系:
1、層次不同。從完整的認證過程上看,證據采用是前提性問題,證據采信是目標性問題,
二者之間存在一種前后順序或曰遞進式的關系。
實務中需注意的問題是,證據如果不被采用,則當然不發生證據采信問題;證據一旦被
采用,則證據采信問題不得回避,否則就是認證工作沒有完成,屬半途認證。
2、視角不同。證據采用是從形式上看證據是否符合被采用的條件,是以外部視角對證據
進行的審查;而證據采信是從內容上看證據與證明對象之間的契合度,是以內部視角對證據
進行的審查。
3、標準不同。表面上看,對證據采用和證據采信所適用的審查標準都是證據的三性要求,
但二者在內容上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其中,對證據采用所適用的審查標準為:關聯性、合法
性,以及形式上的客觀性。證據采信是在已通過證據采用標準審查的前提下所進行的繼續審
查,而繼續審查是針對證據內容上的客觀性所進行的。因此對于證據采信的審查來說,證據
符合關聯性、合法性以及形式上的客觀性標準要求只是前提,更為重要的還是要看證據是否
能夠滿足內容上的客觀性標準要求。
我們有不少認證,結論性表述就是對證據的三性予以確認,這種籠統表述實際上并沒有
將證據所通過的審查標準(是采用標準還是采信標準),以及證據的使用層面(是證據采用還
是證據采信)交代清楚。
4、任務分配不同。雖然同屬認證問題,由于分屬不同的層面,因此在判決書中的任務分
配區域也不相同。一般情況下,證據采用是判決書認證部分需要解決的問題,而證據采信則
多由判決書事實認定部分作出明確。例外情形有兩種:
(1)對于十分明確或簡單的證據采信問題,也可以與證據采用問題一道由認證部分一并
解決;
(2)有時證據采用和證據采信問題當事人爭議較大,或認定起來比較復雜,也可一并留
待后面的說理部分予以解決。
5、表述上的區別:
(1)證據采用結論表述用語為采用或不采用;證據采信結論表述用語為采信(采納)或
不采信(不采納)。
(2)證據采用,只有采用或不采用兩種結果選擇;證據采信,除采信或不采信兩種選擇
外,尚有部分采信或部分不采信的結果選擇。因此,證據采用問題相對比較簡單,一般都可
以采用或不采用作為結論性表述。而證據采信問題,由于結果情形較為復雜,雖然也有用采
信或不采信作為結論表述的情況,但更多的時候是在事實認定部分,直接對所認定的事實內
容進行敘述,而不輕率使用采信或不采信的表述。
二、認證要素
認證要素,指的是認證標準所涉及的條件元素。它包括基本認證要素和特殊認證要素兩
類。
(一)基本認證要素
也稱必要認證要素或三性認證要素,指證據被審查采用或采信所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元
素。包括關聯性、合法性、客觀性三項。
1、關聯性。證據采用的審查標準元素,指證據內容與證明對象之間具有法律效果意義上
的關聯度。如甲、乙分別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兩車受損,后經交警認定甲負事故全責。乙在
事故現場基于惱怒毆打甲,并造成了甲人身傷害。在這一整體事件中形成了兩個不同性質的
賠償責任:甲對乙的交通事故車輛損壞賠償責任和乙對甲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兩起責
任都形成了訴訟,顯然,《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乙車輛損失清單等證據,只與甲對乙的交
通事故車輛損壞賠償責任具有法律效果意義上的關聯度,因此只能被該案作為證據采用;而
公安部門關于乙毆打甲的調查材料和甲的《住院醫藥費發票》等證據,只與乙對甲的人身損
害賠償責任具有法律效果意義上的關聯度,因此只能被此案作為證據采用。如果有當事人將
該兩組證據交叉使用,就會因為缺乏法律效果意義上的關聯度而不能被作為證據采用。
實務中,不少法官對證據的關聯性問題并不是很重視,比如經常看到一些判決書中將某
些證據作采用認證后,在事實認定部分卻沒有對該證據內容作進一步認定;或者雖然作出了
證據采用和證據采信的認定,但判決說理和判決主文中實際上又沒有涉及此類證據所證明的
相關事實。這些都表明法官在對此類證據作認證時,并沒有充分考慮證據的關聯性問題。
2、合法性。證據采用的審查標準元素,指證據的形式及證據的取得方式符合法律要求。
(1)證據形式上的合法性,是指證據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的證
據形式如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只是證
據形式的大類,具體司法實務上認可的證據形式,情況要復雜得多。如DA檢測結果,這種
證據形式在大類上雖然屬于鑒定結論,但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以前在司法實務上曾經不被認
可,所以那時對這類證據在訴訟上并不能被采用。另外網絡數據材料證據形式也類似,2000
年以前此類證據多不被采用。現在如果科技發展又產生了某種新的證據形式,在經過廣泛司
法實務檢驗論證之前,仍然有不被認可采用的可能。
(2)證據取得方式上的合法性要求,是指以違法方式所取得的證據必須排除使用。這就
是所謂的毒樹之果理論。
需要注意的是,作為基本認證要素,證據合法性與證據內容是否合法并不是同一概念問
題,內容不合法的證據同樣可能作為證據使用。舉例而言,借貸糾紛案件中,被告也將《借
貸合同》作為證據提交,其目的在于以合同中有關利息約定已超過法定標準為由,證明雙方
間所形成的借貸合同關系部分內容無效。此例中,違法的利息約定內容恰恰是部分利息約定
無效的證據而可能被采用。
另外,證據的合法性問題是目前我國法官在認證過程中比較糾結的問題。實務中,很多
合法性存疑的證據,事實上都被采用了。
3、客觀性。又稱真實性,指證據與證明對象之間所具有的客觀對應性。作為一項重要的
基本認證元素,客觀性同時是證據采用和證據采信的審查認定標準。
證據客觀性包括形式上的客觀性和內容上的客觀性兩項標準,其中,前者為證據采用審
查標準,后者為證據采信審查標準。
(1)證據形式上的客觀性標準,是指證據從形式上看與證明對象之間所具有的客觀對應
性程度。如一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借條,其中被告的簽名經鑒定非為被告本
人所為。該證據雖然可以通過關聯性和合法性標準審查,但由于達不到形式上的客觀性標準,
導致它在形式上與證明對象之間缺乏客觀對應性,所以依然可能被排除使用。
(2)證據內容上的客觀性標準,是指證據從內容上看與證明對象之間所具有的客觀對應
性程度。如實務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情形:原告將某證據作A項事實舉證,被告提出質證意見:
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內容有不同看法,認為該證據不能證明A項事實,只能
證明B項事實。這實質上表明被告對該證據的采用已認同,僅對采信問題存在不同看法。換
言之,原、被告雙方對該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以及形式上的客觀性已無異議,而只存在
對內容上客觀性的不同看法。此時就法官認證而言,首先可以作出證據采用的初步認證結論,
繼而再對證據采信問題作進一步審查。若法官經過審查,最終認為該證據內容與A項事實之
間具有更為緊密的客觀對應性,那么就應該作出采信原告舉證主張而不采信被告舉證主張的
一個認證結論。反之亦然。
作為基本認證要素,證據客觀性與證據內容的客觀性并非同一概念。前者只要求證據的
內容與所要證明的事實具有客觀的對應性,而不要求內容一定客觀。舉例而言,有的時候內
容不真實的證據,所對應的恰恰是所要證明的事實不真實或不存在的認證結果。此時,內容
不真實的證據同樣可以達到一定的證明目的,因此同樣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經常見到的做法是,證據只要內容不真實,即一律排除證據使用。這種簡單化的一概而
論,其實并不一定正確。
(二)特殊認證要素
特殊認證要素是在依基本認證要素審查判斷證據的過程中所衍生出來的特定認證元素,
指證據在符合這些特定元素要求的情況下,可以判定它符合基本認證要素標準。一定意義上
講,特殊認證要素就是證據基本認證要素的具體化。
一般來講,特殊認證要素包括以下幾種:
1、自認。認證原則為:于自認者不利的事實證據,一般可作證據采用或采信。
2、雙方確認一致或對方無異議。認證原則為:對于雙方確認一致或對方無異議的事實證
據,一般可作證據采用或采信。
3、蓋然性。蓋然性規則作為民事訴訟證據的證明標準,在理論上早就存在。在我國成為
一項法律規則,最早來源于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一款有關
優勢證據規則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
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
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民訴法》最新一次修訂后,最高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對蓋然性規則作了
較為明確的表述: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
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至此,在民事訴訟中,
對于已符合蓋然性標準的事實證據予以采用或采信便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4、合乎邏輯規律的推演和符合日常生活經驗的結論。
合乎邏輯規律的推演和符合日常生活經驗的結論,作為兩種特殊認證要素,在理論上是
完全可行的,實務中也事實上被經常使用。但畢竟這兩種認證要素的主觀性過強,立法上又
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所以在實際使用中如何把握尺度和標準,是很值得研究的問題。總體
而言,對于包括蓋然性規則在內的這樣一類心證認證要素的使用,必須相當慎重,要嚴格將
科學認證與主觀臆斷劃清界限。
三、注意事項
在民事判決書中,法官認證部分的寫作,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厘清認證的層次關系
(二)圍繞認證要素進行
(三)逐一交代認證理由
對當事人提交的每一分證據都必須作出認證及其理由交代,不能有所遺漏。
實務中,存在不少不交代認證理由就直接作是否采用或采信結論的情況。法院判決書中
應當避免這種霸王認證現象的出現。
(四)表述精要
除非當事人就某一證據的使用形成了較大爭議,一般情況下,認證理由不主張過度闡述,
圍繞認證要素的某一方面,點到即可。認證理由的表述最忌邏輯混亂,不著要點。
四、范例點評
范例Ⅰ(1)
本院認證意見為:四原告提交的證據1(含補交的身份證復印件)、2,證明效力予以確
認;證據3結合調查核實情況,真實性及證明效力予以確認,被告認為村民委員會無資格證
明曾用名的抗辯不予采信;證據4真實性及證明力予以確認;證據5經審查并結合雙方的陳
述,能確認被告向黃*權借貨款的事實存在高度可能性,應當確認該事實存在,具體借貨款的
數額綜合被告提交的證據及庭審查明情況進行認定;被告對其反駁意見僅提交儲**證明,該
證明不能證明該借條款項系合伙記賬憑證及借條所載貨款系合伙期間往來賬務并已結清,本
院依法認定其抗辯事實不存在。
【點評】
本例存在的問題:
(一)對證據1、2、3、4均未交代認證理由。其中,證據3雖然交代了結合調查核實情
況的認證理由,但所謂調查核實情況的結果,判決書在舉證、質證部分并沒有交代。
(二)證據5認證理由表述不夠精要,邏輯關系沒有理順。
證據5是被告于2008年12月間出具給黃*傳的一份有關借貸貨款的借條,是關涉本案最
重要事實被告向四原告親屬黃*權借貸貨款是否存在的關鍵證據。此證據為原告方提供,為證
明借條中的黃*傳就是原告親屬黃*權,原告方還提供了村委會關于黃*傳系黃*權曾用名的證
明。被告庭審中就此提出質證意見:1、黃*傳非黃*權,黃*傳另有其人;2、借條系被告與黃
*權合伙辦廠期間往來賬務的記賬憑證。被告就第1項質證意見未提供證據證明;就第2項質
證意見提供了證人儲**出具的證明,但儲**證明內容中僅證明了被告與黃*權二人委托其出售
板子的事實,沒有提到被告質證意見中所述其他事實內容。由此,判決書對證據5從兩個方
面認定被告向黃*權借貸貨款之事實存在:其一,被告未就黃*傳非黃*權,黃*傳另有其人的
質證主張舉證證明;所提反證也不能證明借條系往來賬務之記賬憑證質證事實存在。其二,
綜合借條內容、雙方陳述以及庭審查明情況等進行判斷,借條所反映出的被告向黃*權借貸貨
款之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
很明顯,本例在證據5的認證內容中,應當確認該事實存在的認證結論,同樣應該是后
面否定被告所提出的抗辯事實的認證結果。因此,從邏輯關系角度而言,將該認證結論表述
后移應更為妥當。建議此節作如下調整:
證據5,被告未就黃*傳另有其人的質證觀點舉證證明,所提交的儲**證明,也不能證明
其所提出的借條系往來賬務記賬憑證之反證事實存在。結合借條內容、**村委會關于黃*傳系
黃*權曾用名的證明、雙方就借條形成過程的事實陳述,以及相關庭審查明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可以認為借條系被告向黃*權借貸貨款而形成的條據依據這一事實存在高度可能性,本院據此
認定被告向黃*權借貸貨款之事實存在。至于借條中所載明的借款數額,本院將結合其他證據
材料作進一步核定。
范例Ⅱ(2)
經庭審質證,各方當事人對對方所舉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僅對證據的證明力及所要
說明的問題有不同的看法,對此證據,本院均作為認定本案的事實之一,予以確認。
【點評】
本例涉及的是比較典型的如何在實務中正確地使用認證要素進行證據審查,以及如何正
確厘清并處理好認證的兩個層面性問題關系的范例。
(一)本例的結論是對當事人全部舉證均作為認定本案的事實之一,予以確認,那么,
依認證規范,當事人全部舉證必須都符合基本認證要素的要求。但是,從本例的表述內容看,
當事人僅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而對證據的證明力卻存在不同的看法。此種情形,應該沒
有完全排除當事人對該類證據在關聯性和合法性上的質疑。證據在這樣一種情況下被采用,
不符合認證規范要求。
(二)作為認定本案的事實之一,予以確認,這種表述過于含糊,并沒有將使用證據的
層面關系交代清楚。本例意欲表達的認證結論,顯然是對證據作第一個層面,即證據采用層
面的使用。但是由于對認證的兩個層面性問題,以及兩個層面性問題之間的關系缺乏足夠的
認識,以致沒有將真正的認證結論意思表述明確,讓人感覺朦朧。
本例可考慮作如下表述調整:
經庭審質證,各方當事人對對方所舉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僅對證據的證明內容提出了
不同看法。就此,本院對各方當事人全部舉證均作為證明本案相關事實的證據予以采用。
三點說明:
1、以上表述,事實上已對當事人就證據的關聯性和合法性問題作出了無異議的默示處理。
2、如果當事人對證據的關聯性和合法性問題有明確的無異議表態,前面的表述就應當明
確為各方當事人對對方所舉證據的三性均無異議。
3、如果依原表述,當事人對證據的證明力存在不同的看法,而這種不同的看法又確實包
括證據的關聯性和合法性問題,那么此處就不能輕率地對證據作采用處理,而是需要作進一
步的認證討論,這便是另外一個話題的問題了。
(1)參見中國裁判文書網(2015)岳民一初字第00238號民事判決書。
(本資料僅供參考,請以正式文本為準。)
本文發布于:2022-07-24 14:50:33,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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