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如何約定戶口遷出的條款
離婚后,戶口遷移的問題也是離婚案件的難點。比如,離婚了,
女方的戶口仍在男方為產權的房子里。而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女方
應該在辦理完畢離婚協議手續的一段時間后將戶口遷出,而女方拒不
遷出,給男方造成一定的損失或麻煩的情況如何處理。根據現在的戶
口管理規定以及法院的審判實踐,法院一般不會受理以戶口強遷為訴
訟請求的侵權案件,而是以歸口管理機關為公安機關為由讓當事人
公安管理部門解決。而公安機關的答復往往是此類請求不符合強遷的
法律規定,因此往往也是難以辦理。
此類糾紛在離婚案件中的比例雖然不大,但時常也有此類情況的
發生,因為缺乏有效的相關規定,導致當事人投訴無門。那么,如何
預防此類糾紛的發生呢?我們認為,辦法還是有的,就是在離婚協議中
明確約定有義務遷出方不履行遷出義務的懲罰措施。戶口拒不遷出造
成當事人最大的問題就是心理的困擾和房屋轉讓的不便。不妨在離婚
協議中約定:
若女方在離婚手續辦理完畢的三個月內不能自行將戶口遷出,每
逾期一日應向男方支付XX無的不便補償;若男方在轉讓該房時,因為
女方戶口不能遷出原因對房價產生影響,女方應賠償男方差價部分。
需要注明的是,逾期的補償不應寫成違約金,因為戶口遷出具有
人身性質,若寫成違約金法院支持可能會有難度。而寫成不便補償,
合情合理,同時也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較大。
另外,若男方轉移該房屋,而在轉移時因女方戶口沒有遷出對房
價產生影響,具體影響的數額應由買賣雙方在購房合同中明確約定,
并書面告之女方。
一般情況下,有了這樣的約定,有義務遷出一方,會積極配合另
一方將戶口在最短時間內遷出,不一定要走到上法庭那一步。當然,
協議時如果遷出義務一方不肯加上延時補償條款,另一方就得自己衡
量是否愿意承擔法律風險了。如果上法院,法院可能會在判決書中加
上"女方應在離婚后的三十日內將戶口遷出"之類的語句,但判決生效
的執行問題往往也難以解決,當然,如果女方有條件遷出,則執行起
來相對容易一些。
本文發布于:2022-08-02 20:14:35,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m.newhan.cn/falv/fa/78/52787.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