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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婦女權益保障的現狀及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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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是全世界第一個由國家制定的婦女權益保障專門大法。
今天,我國已經形成以《憲法》為依據,以《婦女權益保障法》為主體,以其他相關法律法
規為支撐的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法律體系。它的頒布和實施,對維護我國婦女參政議政、勞
動就業、爭取自由、平等以及消除家庭暴力等各方面已經并正在發揮著巨大的作用。但保障
婦女權益,促進婦女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和長期任務,目前我國婦女權益保障工作尚面臨著
許多問題,如婦女干部比例偏低,后備女干部不足;全國人大女代表的比例增長緩慢;婦女
的土地承包權得不到根本保障等等。近年,社會上“包二奶”的現象嚴重,家庭暴力案件呈
上升趨勢,、拐賣婦女、、嫖娼等侵害婦女人身權利的違法活動屢禁不止。從總體
上看,婦女仍處弱勢地位。就其原因,有社會經濟和歷史的原因,也有法律不完善、缺乏操
作性的原因;再有就是對婦女維權法的宣傳不夠廣泛深入、婦女自身缺乏保護意識的原因。
當務之急,我們要進一步做好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宣傳工作,盡快修改和完善現行《婦女權益
保障法》,制定專門的家庭暴力損害賠償制度,建立健全社會化維權機制,營造一個自由、
平等的良好社會環境。
[關鍵詞]婦女權益保障法男女平等貞操權家庭暴力修改意見
婦女的法律地位,體現了一個國家的文明與進步。婦女作為社會大家庭的主要成員,生
而就有與男子平等的地位,男女平等是“天賦人權”理論的重要內涵。我國13億人口中,
婦女約占一半,是建設和保衛祖國的偉大力量。我國是聯合國婦女十年中期世界會議通過的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最早的締約國之一,歷來十分重視婦女解放事業,關心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
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我國經過近六年的時間起草和
反復修改,于1992年4月3日經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頒布了《中華人
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是以法律全面確認和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一部
國家的基本法律,也是全世界第一個由國家制定的婦女權益保障專門大法。它的頒布實施不
僅是保護婦女權益體系在我國確立的重要標志,而且也是我國婦女解放運動進入一個新的階
段的里程碑。
一、我國婦女權益保障的現狀
1、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基本框架
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采用總則、分則和附則的編纂體例,共九章五十四條,涵蓋了婦女
享有的政治、文化、教育、勞動、財產、人身以及婚姻家庭等六個方面的基本權利,第一次
以法律的形式確認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與男
子平等的權利,使切實保護婦女的權益有法可依,且落到實處。與婦女權益保障法相關的法
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譬如刑法第160條規定:聚眾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其他
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團的首要
分子,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
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
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我國勞動法根據婦女的生理及身體特征對保障婦女勞動權利作了專門的規定。該法規定,國
家保護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并保障婦女在經期、孕期、產
期和哺乳期受到特殊保護。形成了我國以《憲法》為基礎,以《婦女權益保障法》為主體,
包括一批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在內的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的法律體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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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國現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作用
同志在1995年第四屆世界婦女大會的歡迎儀式上提出:“把男女平等作為中國社
會發展的一項基本國策”。我國是《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締約國,參與了《到
2000年提高婦女地位內羅華前瞻性戰略》的制定。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頒布以來到2000年
的十年中,婦女參政的比例不斷地提高。2000年全國婦女干部占干部總數的36%;婦女就
業人數增加,城鄉婦女從業人數從1990年的2.88億人增長到2000年的3.3億人,約占全國
從業人員總數的46%;婦女受教育水平明顯提高。2000年婦女人均受教育年限為7.07年。
從1995年—2000年,全國共掃除婦女青壯年文盲1340萬人;婦女衛生保障狀況得到改善。
孕產死亡率由1995年的61.9/10萬降低到2000年的53/10萬,孕產婦女住院分娩率由1990
年的51%提高到2000年的75.98%;婦女人身權利得到了保障①。
從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來看,十年來,泰和法院共受理各類民事案件
13754件,其中婦女為當事人參加訴訟的案件7361件,占受案總數的53.52%,而婦女作為
原告起訴,涉及婦女權益保護的案件4618件,占受案總數的33.58%,且逐年呈上升趨勢。
侵害婦女人身權利的各種犯罪活動受到嚴厲的打擊,社會丑惡現象受到明顯的遏制。這充分
說明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以來,婦女在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以及家庭等各方面的地
位有明顯的提高,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社會環境有了明顯的改善,同時,隨著婦女維權的不
斷深入,婦女自身的維權意識也在不斷地覺醒,越來越多的婦女正在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自
己的合法權益。可以說,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頒布實施,吹響了我國婦女維權的號角,它
在推動我國婦女維權運動的發展和深入的過程中的作用無以替代,功不可沒。
3、我國婦女權益保障工作面臨的問題
當前婦女維權工作的主要問題是:第一,婦女參政議政程度仍然偏低。從總體上來看,
各級領導干部中女干部比例偏低,特別是高級女干部、正職女干部比例低;有些地方基層女
干部比例也很低;后備女干部不足;全國人大女代表的比例增長緩慢,全國政協女委員的比
例僅為15.5%.
第二,婦女的勞動權益問題突出。婦女就業和再就業壓力增大,就業市場上存在一定程
度的性別歧視。婦聯第二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數據表明,2000年末,城鎮18歲到49
歲婦女在業率為72%,比1990年下降了16.2個百分點,與男性的差距進一步擴大;下崗再
就業的僅為39%,比男性低24.9個百分點。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2001年8月對62個定
點城市勞動力市場就業供求情況調查,有67%的用人單位在進人時有性別限制,有的甚至
明文規定女性在受聘期間不得懷孕生育;許多用人單位普遍認為,女大學生參加工作后,大
多要結婚生子,勢必要影響到工作,且認為婦女的工作能力不如男子,所以大多女大學生的
畢業分配也就顯得困難重重;一些私有企業,為了追求經濟利益,無視婦女職工的特殊權益,
而一些經濟效益比較差的國有企業或改制企業,職工的工資都難以發放,也就無力保障婦女
職工的特殊權益。
第三,貧困地區婦女受教育程度低。在貧困人口中,婦女的處境尤為艱難,貧困地區尤
其是偏遠山區婦女受教育程度低。全國未達標的近300個縣,大多數是國家貧困縣,文盲中
女性占70%。貧困地區女生的入學率明顯低于男生,輟學率卻高于男生。
第四,婦女的土地承包權得不到根本保障。隨著我國改革的深入和經濟的飛速發展,一
些人多地少,土地價值高的農村,或以耕作為主的貧困地區,侵犯婦女土地承包權的現象尤
為嚴重。如河南省衛輝市人民法院審理的岳合云土地承包權糾紛案就是一例。岳合云是該市
獅豹頭鄉塔崗村的村民,與非農戶口的馮衛東結婚后,戶口一直留在原村。1998年秋,塔
崗村決定重新調整土地,并規定出嫁閨女不再分地,岳合云和其女馮林雪便成了無地戶,兩
人因此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判決塔崗村分給兩原告與同村村民同等畝數承包地。
第五,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婦女仍處于弱勢地位。全國各省市的眾來信、來訪、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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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過半數是反映婚姻家庭關系問題的。如在離婚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案件,男方在外地務
工,女方在家種地,照顧父母和小孩(據統計這類家庭占33.3%),這類案件,女方往往難
以掌握男方的收入狀況,一旦因夫妻感情不和提出離婚,在分割財產時,法院只能就查明的
夫妻財產進行分割,使婦女處于極為不利的境地。又如,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離婚后,不
和子女在一起生活的一方享有對子女的探視權,但現實中,因婚姻法對探視權的規定過于原
則,缺乏可操作性,離婚婦女對子女的探視權難以得到保障。近年來,家庭暴力已成為一個
令人關注的社會問題,一些案件情節惡劣,受害婦女的身心受到極大的摧殘。
如今年5月8日,北京市豐臺區發生的一起家庭暴力事件。劉某心胸狹隘,他不許王
某和別的男人說話,不許王某去跳舞,不許王某在事業上比他強。王某只好事事都順從劉某。
即便如此,劉某稍有不滿,就毆打王某,曾經打得王某右耳差點失聰。5月8日那天,就因
王某和初戀情人吃了一頓飯,而被丈夫劉某砍了17刀。第六,、拐賣婦女、、嫖
娼等侵害婦女人身權利的違法活動屢禁不止。如廈門東龍公司總經理梁某在廁所安裝攝像
頭,偷窺女性隱私;廣州從化一鉆石廠,因懷疑打工女青年偷竊鉆石,強令80名打工妹脫
光衣服搜身。
二、現行婦女權益保障法存在的不足
婦女權益保障法在維護婦女權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是不爭的事實。但是隨著改革開放
的深化,又出現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婦女權益法在內容、定位和立法技術上還要進一步
完善。②綜觀現行《婦女權益保障法》,結合我國依法治國和婦女權益的新形勢,筆者認為,
該法存在以下不足方面。
1、部分條款的內容沒有必要明確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6條規定:“國家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婦女應
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從內容上看,該條款確定的是
婦女的一種道德修養和守法義務,但內容空洞,缺乏操作性。婦女權益保障法是維護婦女合
法權益的基本法律,目的在于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制裁侵害婦女合法權益
的違法行為,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而“自尊、自信、自立、自強”
是我國婦女的傳統美德,屬道德品質的范疇,如果以維權法條的形式加以明確,既不規范,
也不科學,同時也與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立法初宗不相符。《婦女權益保障法》第7章人身權
部分,其中非婦女特有的人身權利,在我國民法和刑法等法律中均有明確的規定,如《婦女
權益保障法》第34條規定“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5條規定“婦女的生命健康權
不受侵犯”,這在刑法中已作相應的規定,第38條規定“婦女的肖像權受法律保護”,在民
法中也有相應的規定,《婦女權益保障法》作為一部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專門法律,對此重
復規定,無畏地增大篇幅,是完全沒有必要的。因此,建議在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
中刪除第6條以及上述非婦女特有權利的相關內容。
2、執行主體不明確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條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采取組織
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
民政府規定”。第5條規定:“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
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婦女權益的工作”。在此對婦女執行機構的名稱未作具體的規定,雖然
“體現了一定的靈活性,但在具體的維權工作中,卻存在一些弊端。一、各級政府沒有設立
專司婦女維權工作的機構,通常都是由各部門各司其職,且相互間職責劃分不明確,缺少統
一的管理機制,協調性差,并容易發生部門間互相推諉、扯皮的現象。二、婦聯作為維護各
族各界婦女利益的代表,只是一個人民團體,缺乏應有的管理職能。盡管大多婦女在她們的
權利受到侵犯時,首先可能想到的就是婦聯,但面對成千上萬的婦女投訴者,婦聯能做到的
只是疏導教育工作,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三、由于執行主體不明確,尚未形成完整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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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化維權工作的格局,許多婦女的投訴得不到解決,一方面增加了審判工作的壓力,另一方
面也誘發了社會不穩定因素和惡性事件的發生。
3、法律體系欠缺,立法技術滯后
在“總則”中,并未總結和明示婦女權益保障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也沒有對相關法律
救助機制予以全面的概括。“分則”在第二至第八章中對婦女權益內容的規定較為零散,“法
律責任”一章的多數條款規定,行文抽象,實踐操作困難。
《婦女權益保障法》對有關婦女權益的內容的界定過窄,未能涵蓋其他法律、法規規定
的婦女權益,且不適應婦女權益自身的新要求和婦女保障工作的新趨勢。隨著新世紀的到來,
人口資源和環境等影響人類生存和可持續發展的重大課題,已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如婦女
的生育健康、艾滋病及威脅、生態環境的保護等問題,該法卻未能具體涉及或較少涉及。
③
三、需要突出的婦女權益保護領域
1、家庭暴力問題
家庭暴力本身并非是一個新問題。家庭暴力在過去披露得很少,主要是因為受害者(主
要是婦女)的法律意識薄弱,不敢捍衛自己的權利,加之新聞傳播不發達,家庭暴力很少被
公之于眾④。
在家庭中對女性的暴力行為,通常是指對家庭成員中的女性進行傷害、折磨、摧殘和壓
迫等人身強暴行為,其中手段包括毆打、捆綁、侮辱、殘害身體、限制自由和待行為,
這是古今中外一種常見的現象,也是維護婦女人身權利的一個重要法律問題。在美國,夫妻
暴力被稱之為“悄悄的犯罪”,通常發生在夜間和私宅之中。美國研究家庭暴力的先驅M.A.
斯特勞斯指出:“今天,歐美國家,存在一種奇怪的規范,它使結婚證書變成了一種準許毆
打妻子的契約,切不要以為這是危言聳聽。”施暴者認為他們有權利把自己的意愿強加于他
們的女性伴侶。正是這種想法,加上社會對家庭暴力的容忍,才是產生家庭暴力的根源。在
美國,毆打是造成14-45歲婦女傷害的主要原因,比交通事故、搶劫和造成的傷害更為
嚴重。1/5的家庭暴力案件涉及使用武器。有1/2的案件造成了嚴重的軀體傷害。美國殺人
案件中有30%的女性被害者是被其丈夫或男友所殺害,每年約有1400名婦女遭此不幸⑤。
對婦女的家庭暴力現象,作為一個世界性的問題,已經引起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近年
來,我國一些地區,家庭暴力對婦女權益的傷害不僅在數量上呈上升趨勢,而且造成的危害
程度也有所加重。1999年,全國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婦聯上半年來信來訪總數為112976
件/次,其中婚姻家庭類55892件/次,占總數的49.47%,反映家庭暴力8862件/次,占婚姻
家庭類的15.86%。下半年來信來訪總數為280338件/次,其中婚姻家庭類110020件/次,占
總數39.26%,反映家庭暴力20148件/次,占婚姻家庭類的18.3%。家庭暴力手段越來越殘
忍,由此引發的惡性案件逐漸增多。這一方面說明我國家庭暴力的現象嚴重,應加強立法,
加大執法力度,切實保護婦女的人身權利;同時,也昭示出,隨著我國婦女自我保護意識的
覺醒和提高,婦女已不再是待罪的羔羊,越來越多的婦女正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抵抗家庭暴
力。這是一件可喜的事情,畢竟婦女已從過去的“逆來順受”的怪圈中走了出來,并向“平
等、自由”的目標跨出了一大步。
2、貞操權的保護問題
貞操權是一個具體的人格權。這個權利,就是對人的性利益的自由支配權⑥。犯罪
侵犯的是被害人的貞操權,也即婦女“性的不可侵犯性”,給被害人造成的傷害是巨大
而且特殊的。對犯罪被害人貞操損害賠償,在西方國家的立法和司法對此早已確認。《德
國民法典》第847條規定:“對婦女不道德行為的重罪或者輕罪、或欺詐、威脅或濫用從屬
關系使其承諾為婚姻外的性交者,該婦女也有同樣的請求權”(即賠償請求權)。司法實踐中
的判例更是司空見慣。如泰森因黑人小而判賠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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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由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法院審理的首例“貞操權”侵權糾紛案開了我國
貞操損害賠償案的先河。受害人被后,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稱劉某的行
為給自己的身體和心靈造成了極大的創傷和損害,請求法院判令劉某賠償其精神損失費10
萬美金。法院認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不屬于物質損失,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7條有關規
定,裁定駁回了受害人的訴訟請求。這一判決,在法學界引起了悍然大波,令人深思。在現
實生活中,當婦女遭受誹謗和侮辱等一般侵權行為時,她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獲得精神賠償,
而當婦女遭到時,法律卻無動于衷。長期以來,我國在刑事領域使用的是“公力救濟”
模式,即國家機關替代受害人對犯罪人進行懲罰而忽視對受害人的救濟與撫慰。這起賠
償案反映出法律尤其是程序法對女性精神權益的保護存在著極大的漏洞。
犯罪對被害人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是無形的、長期的、是難以醫治而同樣值得重視
的。但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對犯罪被害人貞操損害的規定基本上是空白,我國應該確立
犯罪被害人賠償制度,賦予犯罪被害人損害賠償請求權。《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
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這就是說,由于犯罪引起的精神損害賠償,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當被害人
因犯罪貞操權受到損害而附帶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77條的規定,法院將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這樣既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也不利于保護被
害人的人身權利。筆者認為,犯罪貞操權損害賠償宜采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而不
宜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應在《刑事訴訟法》中作相應的法律規定。
四、強化婦女權益保護的機制和措施
保障婦女權益、促進婦女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和長期任務,需要全社會的重視、支持和
配合。建立和健全社會化維權機制,完善現行婦女權益保障法十分必要。
1、加強法律宣傳,提高婦女維權意識,營造婦女發展的良好環境
從我國婦女權益保護的現狀來看,婦女仍處于弱勢地位,勞動就業、工資報酬、婚姻家
庭、個人隱私等方面都受到不平等的待遇或侵害。產生這些問題有其深刻的歷史和社會根源。
首先,我國是一個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很不平衡的國家,從目前的國力來看,還不能為婦
女的發展提供足夠的物質基礎。如婦女應享有的衛生、醫療、勞動保險等問題尚得不到根本
解決;其次,幾千年封建社會遺留下來的重男輕女、男尊女卑的傳統觀念不可能在短期內徹
底消除;再次,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發展,人們精神生活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
一些人道德失范,特別是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一些負面社會現象也隨之產生。要使法律上的
男女平等真正成為事實上的男女平等,仍然是一項長期的艱巨的任務。必須加大宣傳力度,
形成正確的輿論導向,堅持從性別平等的立場出發,注意反映非陳規定型的、均衡的、多樣
化的婦女形象,關注報道來自不同階層的婦女的聲音⑦,使全社會充分認識維護婦女合法權
益、促進男女平等的重大意義。要加強對各級、各領導部門領導干部的宣傳,提高他們的認
識和重視程度,使他們在決策和工作中增強貫徹落實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維護婦女權益的
自覺性,致力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加強對企業經營者的宣傳,使他們知法、守法,
依法維護婦女的權益。加強農村、基層的薄弱地區,薄弱環節的宣傳,切實提高宣傳效果;
同時要下大力氣提高婦女綜合素質,幫助他們提高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使婦女
敢于同侵權行為作斗爭。
2、建立健全社會化維權機制
維護婦女權益,是全黨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人大
要加強立法和監督;政協要積極關心、督促。同時,設立專司婦女維權工作的部門,法律賦
予一定的職權。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通力合作;全社會廣泛參與、支持。形成一個完整的
功能齊全的社會維權體系。
各級政府是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執法主體,要把維護婦女權益和實施發展綱要結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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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婦女發展計劃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之中,充分發揮各級婦兒工委的組織協調職
能,實行目標管理,加強督促檢查、監測評估,使婦女的各項權益真正落到實處。公檢法司
各部門,要著力提高有關人員的性別平等意識,使其增強維護婦女權益的責任感和能力。
要因地制宜地成立各種維護婦女權益的機構,建立必要的制度,繼續推廣在地方法院設
立“維權法庭”,聘請婦聯干部為特邀陪審員的先進經驗。
3、完善現行《婦女權益保障法》
筆者認為,《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訂,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在“總則”部分,現行婦女權益保障法只明確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則,但這并不
是唯一的原則。應在“總則”中進一步明確權利法定原則;禁止歧視原則;法律救濟原則;
婦女權益保障與公共安全;大眾福利及未成年人權益相適應的原則。應將現有第48條作為
法律救濟之具體途徑的內容放到“總則”部分,并在“總則”中明確實施法律救濟的部門及
規劃。同時現有第6條的內容應刪除。
第二,在“分則”部分,應當明確界定“權益內容”、“保障機制”和“法律責任”三個
板塊的具體內容。(一)關于“權益內容”,現行婦女權益保障第8、14、21、28、33、40
條應以列舉的方式統一為一條規定;第31條應明確喪偶婦女對公婆的繼承問題,第42條應
將婚姻法第34條規定的“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不得提出離婚”的內容列入,以
體現條款的完整性;針對婦女特有的隱私權、人格尊嚴、貞操權、防止艾滋病和危害等
權益,增設一些條款內容;第34、35、38、39條中非婦女特有的人身權內容應刪除。二、
關于“法律責任”,第49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處
罰的,依照該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這條規定遺漏了“其他法律、法規未規定處罰”情形下
的法律適用,亦未突出《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優先適用地位,因此,應將該內容加以明確。
三、關于“法律救濟”問題,對第50條,可增加規定:“單位或其責任人員拒絕改正的,由
其上級機關或者其所在人民政府強制改正。”第51條,應根據我國《刑法》的修訂,作相應
的補充和完善。
注釋:
①吳儀《全面推進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②巫昌禎在“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的紀念會上的發言
③張震《適應新形勢完善立法》
④王利明《婚姻法修改的若干問題》
⑤摘自美國
⑥楊立新《性暴力侵權應處精神賠償》
⑦盧小飛在“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的紀年會上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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