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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董事會的職權有哪些?
導讀: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
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訂公司的
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
彌補虧損方案。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7、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制定公
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在設立之后,會組建董事會、股東會等,不同崗位的職
員,所享有的職權是存在著差異的,公司法董事會的職權有哪些?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是有任期的規定的,任期結束,就
需要重新選舉,此時,該通過怎樣的方式進行選舉呢?
一、董事會成員的產生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
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
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
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
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
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二、董事的任期是多久?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
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
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三、董事會的職權是什么?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
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
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四、董事會會議的相關規定
(1)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
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
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
和主持。
(2)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
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
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同樣董事會的成員也必須按照規定,履行自己的職權,對于
那些不實施職權,使得民事主體的權益受到侵害的行為,也是會
受到相應的處罰的。公司的董事,為了相互牽制,你不得少于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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