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個人律師事務所試點
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北京市司法局
? 【公布日期】2001.12.13
? 【字 號】京司發[2001]278號
? 【施行日期】2001.12.13
?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失效
? 【主題分類】律師
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個人律師事務所試點工作實
施方案》的通知
(京司發[2001]278號)
各律師事務所:
各區縣司法局、各律師事務所:
為促進北京市律師事業的發展,探索和完善律師執業的組織形式,結合北京市
的具體情況,我局決定開展北京市個人律師事務所試點工作。現將《北京市個人律
師事務所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遇到的問
題,及時上報北京市司法局律管處。
附件:《北京市個人律師事務所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北京市個人律師事務所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一、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設立條件
個人律師事務所是指由一名律師開辦的律師事務所。個人律師事務所由律師事
務所主任個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一)人員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
2、專職從事律師工作;
3、具有北京市戶籍并在北京市有固定的住所;
4、從事專職律師工作五年以上或從事兼職律師工作十年以上;
5、執業期間從未受過行政處罰和行業處分;
6、品行良好,有三名執業五年以上并擔任合伙人或合作人的專職律師的推薦
信。
(二)執業場所及辦公設備
1、個人律師事務所的執業場所是律師事務所的辦公場所,律師事務所在北京
市轄區內只能設立一個辦公場所,并在北京市司法局登記備案。
2、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辦公場所使用面積不得少于50平方米。
3、個人律師事務所原則上可以選擇居民居住區附近的辦公場所,但不得在居
民樓內設立辦公場所。
4、個人律師事務所應置備必要的辦公設備,包括:計算機、傳真機、復印
機、打印機、電話機等。
(三)開辦資金
1、個人律師事務所應具有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2、個人律師事務所應具有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執業風險準備金;
3、個人律師事務所的注冊資本和執業風險準備金應當以人民幣表示。
二、個人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個人律師事務所必須以申請人本人的姓名作為律師事務所的字號。其名稱為:
北京+申請人姓名+律師事務所。
三、個人律師事務所主任
個人律師事務所的申請人為律師事務所主任。
四、審核程序
(一) 初審
個人律師事務所的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簡歷、身份證明和戶籍證明;
2、申請人的學歷證書、律師執業證和律師資格證原件;
3、專職從事律師工作的保證書以及三名專職律師的推薦信。
初審由北京市司法局律師工作管理處組織實施,應于收到材料15日內完成。
(二) 正式審核
初審合格后,北京市司法局律師工作管理處接受申請人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的
申請材料一份,進行實質審核。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
2、個人律師事務所的章程;
3、個人律師事務所規章制度;
4、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出具執業風險準備金的個人存款證明書,證明書有效期不得少于6個月;
6、個人律師事務所辦公場所的租賃協議或購房合同;
7、審批部門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正式審核由北京市司法局律師工作管理處組織實施,應于收到材料后30日內
完成。
(三)擬核準
對于符合個人律師事務所條件的,發給擬核準通知書。
(四)申請人自接到擬核準通知書之日起1個月內辦理下列事項,逾期辦理,
擬核準通知書自行失效。
1、申請人的人事檔案必須存放在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律師庫,辦理律師調動
手續;
2、黨員律師辦理調轉黨組織關系;
3、聘任行政管理人員、財會人員等;
4、置備辦公家具和辦公設備;
5、服從管理保證書;
6、審批部門認為應當辦理的其他事項。
(五)上述事項辦理完畢后由律師工作管理處對申請人進行考察。考察下列內
容:
1.申請人辦所的意向、業務發展以及今后設想;
2.申請人的語言表達能力、邏輯思維能力、儀容儀表等。
(六)驗收
申請人完成籌備工作后,應申請驗收。由律師工作管理處組織人員對擬設立的
律師事務所的辦公場所、辦公設備、圖書資料、輔助人員等情況進行驗收。驗收合
格后,由北京市司法局制發正式批準文件、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
五、開業及變更登記程序
(一)開業登記程序
1、持個人律師事務所成立的批準文件,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2、刻制律師事務所公章、財務章;并將公章、財務章印模報北京市司法局備
案;
3、開立銀行帳戶;
4、辦理稅務登記;
5、在市司法局相關處室辦理下列手續:
(1)交納律師事務所開業登記各項費用;
(2)辦理加入北京市律師管理網絡的相關手續;
(3)辦理律師事務所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入會手續。
(二)變更登記程序
1、個人律師事務所不得變更名稱。
2、個人律師事務所不得變更主任。
3、個人律師事務所變更辦公場所,須在做出變更決定并與出租方達成承租意
向后報北京市司法局審核。
審核時須提交申請書及新辦公場所租房意向書原件、復印件并填寫律師事務所
地址變更登記表。律師工作管理處對變更內容予以登記備案。
(三)個人律師事務所變更上述事項,須在規定時間內向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變
更登記.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或責令停業整頓的處罰.
以上開業、變更事項均在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副本登記。
六、個人律師事務所管理
(一)個人律師事務所可以聘用受薪制的專職律師,不得聘用分成制的專職律
師。
(二)個人律師事務所不得聘請兼職律師。
(三)個人律師事務所可以聘用律師助理,但不得超過兩人。
(四)個人律師事務所不得接受實習律師。
(五)除申請人之外,個人律師事務所還應至少聘用一名行政管理人員和一名
財會人員。
(六)個人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北京市司法局的規定實行年檢。
(七)個人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設置會計帳簿。
(八)個人律師事務所應當按規定設立事業發展、執業風險、培訓等項基金。
執業風險基金包括執業風險準備金和執業風險保證金。執業風險保證金按律師事務
所每年業務總收入的5%計提。執業風險基金總額達到人民幣60萬元,可以不再提
取執業風險保證金。
(九)個人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納稅。
(十)個人律師事務所聘用專職律師、律師助理以及行政輔助人員應簽定勞動
合同。
(十一)個人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十二)個人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業務檔案管理等參照合伙制律師事務所的
有關規定。
七、個人律師事務所的終止
(一)個人開業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終止。
1、 申請人決定解散;
2、 申請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3、 被依法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或者申請人律師執業證的;
4、 律師事務所的資產不足10萬元,且3個月內未能補足;
5、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 注銷程序
個人律師事務所申請注銷按以下程序辦理.
1、提交申請人簽字的注銷申請書、清算報告、審計報告、未辦結案件處理情
況報告。
2、注銷稅務登記和銀行帳戶。
3、交回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公章、財務章等印鑒及所屬律師的律師執業
證。
4、司法行政機關批準注銷并予以公告。
八、本規定由北京市司法局律師工作管理處負責解釋。
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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