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非法拘禁罪法律意見書
關于非法拘禁罪法律意見書
山東三禾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夏某的委托,指派李全利律
師、胡順雨律師擔任犯罪嫌疑人夏某的辯護人。經過會見犯罪嫌疑
人,并查閱相關資料,對本案有了一定的了解,辯護人認為犯罪嫌
疑人夏某不構成非法拘禁罪,具體法律意見如下:
一、關于本案的基本事實:
犯罪嫌疑人潘某因與受害人相某賭博輸了很多錢而懷疑相某打牌
時出老千,便讓馮某去相某賭博作弊的證據,并把輸的錢要回來。
馮某便讓夏某開車過來將其本人好黃某送到某國際小區樓下,同時
馮某來的艾某和肖某也趕到小區樓下。馮某、黃某、艾某和肖某
四人上樓將相某強行帶出,隨后五人同乘夏某的車來到某商務酒店,
而夏某卻獨自打車至酒店,到達酒店后馮某用相某的身份證開了房
間,夏某也開了一個房間,夏某并一直呆在自己開的房間里面,夏
某并不知道馮某、黃某、艾某和肖某四人向相某要錢的事實,更沒
有實施毆打相某致相某輕微傷的行為。
二、主觀上夏某沒有實施非法拘禁行為的犯罪故意。
夏某只是開車將馮某、黃某送到某國際小區,期間馮某并沒有向
夏某表示要對相某實施非法拘禁的犯意,更沒有和夏某進行商議要
共同實施非法拘禁,因此在主觀方面夏某也沒有要實施非法拘禁行
為的犯罪故意。
三、客觀上夏某沒有實施非法拘禁的犯罪行為。
在本案之中夏某并沒有實施非法拘禁罪的行為,而只是出于幫助
朋友之意開車將馮某、黃某送到某國際小區,更為重要的是夏某并
沒有和其他四人一起上樓強行將相某帶至酒店,在酒店內更未與其
他四人對相某實施毆打和拘禁的違法行為。
四、受害人相某對于案件的發生存在嚴重的過錯。
在本案中受害人對于本案的發生存在嚴重的過錯,雖然潘某與相
某從事賭博的違法行為,但是相某在賭博的過程中采取了作弊的手
段,不正當地贏取了潘某十多萬元,因而潘某心存惱意,繼而潘某
到馮某讓其相某把錢要回來,才使得本案發生。
五、本案的犯罪構成及法律適用問題。
犯罪嫌疑人馮某、黃某、艾某及肖某拘禁相某的時間僅為15個
小時,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
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的,應予立案: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依據
“舉重以明輕”的當然解釋規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
拘禁24小時以上的才可以構成犯罪,那么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24小時以下的便不構成犯罪,在本案中馮某實施非法拘禁行為的時
間僅為15個小時,遠遠沒有達成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24個小時
以上),因此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馮某等人的行為不符合非法拘禁罪
的犯罪構成要件,起輔助、協助作用的夏某更不應當構成犯罪。
綜上所述,“無行為,則無犯罪”,本案中夏某沒有實施非法拘
禁罪的行為,因而不構成犯罪,而公安機關以夏某涉嫌非法拘禁罪
罪向檢察機關提起起訴意見是錯誤的,建議檢察機關在查明案件事
實的基礎上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以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彰顯法
律的尊嚴和正義的價值。
以上法律意見請慎重考慮,并望采納!
山東三禾律師事務所
李全利律師、胡順雨律師
年月日
[關于非法拘禁罪法律意見書]
本文發布于:2022-07-15 14:53:32,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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