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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的基本內容
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是全程性、全方位的:監督的對象既包括對偵查機關、
審判機關的監督,也包括對其它依法參與刑事訴訟的訴訟參與人的監督;監督的內容既包括
對立案、偵查、審判的監督,也包括對執行階段的監外執行、減刑、假釋等活動的監督。另
外,與制約不同,監督是單向的,人民檢察院作為監督主體居于決定性地位。
具體而言,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1、立案監督。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
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
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
案。”
2、偵查監督。
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時,應當審查公安機關的審查活動是否合法,發現違法情況,
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同時,人民檢察院根據
需要可以派員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和其他偵查活動,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即時
糾正。
3、審判監督。
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除適用簡易程序外,人民檢察應當派員出庭支持公訴。人民檢察院
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有權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對人民法院的
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有權按照第二審程序或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4、執行監督。
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如果發現有違法的情況,應當通
知執行機關糾正。
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活動的監督還包括: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
在押被告人是否被立即釋放;人民法院的交付執行活動是否合法;看守所的執行活動以及監
獄、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的收押罪犯活動是否合法;執行機關的獄政管理教育改造等活
動是否合法;對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死刑緩期執行期滿,符合減刑條件的是否依法
減刑;在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的,監獄是否依法偵查和移送起訴,人民法院是否依法核準
或者裁定執行死刑;執行機關對服刑期滿或依法應當予以釋放的人員是否按期釋放;對服刑
未滿又無合法釋放根據的罪犯是否有予以釋放的違法行為;對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的
罪犯,公安機關監督管理措施是否落實或者監督管理措施是否得當;對于罰金、沒收財產判
決的執行是否合法,罰沒錢物是否依法處理;對于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適用緩刑的罪犯、
被假釋的罪犯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關單位對罪犯的監督管理和考察措施是否落實;等
等。
人民檢察院在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進行監督的過程中,如果發現有違法的
情況,應當通知執行機關糾正。對于情節較輕的違法行為,檢察人員可以以口頭方式向違法
人員或者執行機關負責人提出糾正,并及時向監所檢察部門的負責人匯報。必要時,由部門
負責人提出。對于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應報請檢察長批準后,向監獄或公安機關發出糾正
違法通知書。對于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人民檢察
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的,應當根據執行機關的回復監督落實情況;沒有回復的,應當督促
執行機關回復,糾正違法的情況,應當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并抄報執行機關的上
級主管機關。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意見正確的,應與同級執行機關共同督促
下級執行機關糾正;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違法的意見有錯誤,應當通知
下級人民檢察院撤銷發出的糾正違法通知書,并通知同級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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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2-07-16 14:34:24,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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