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現在很多人之所以愿意對自己的財產、遺產、遺囑、房屋、合同
等進行公證,很多一部分是因為公證后它們會更加具有法律效力,也
能夠更屬于自己。那么,公證的法律效力有哪些?我告訴我們要看實
際情況。
公證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公證具有三種法律效力。
證據效力。公證的證據效力,是指公證證明的內容具有特殊的證
明力,可直接作為認定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67條明確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
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公證證明在民事訴訟中
原則上無須審查則應被采證。
使法律行為生效的效力。具體說,即依照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
約定,某項法律行為必須進行公證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的,不履行公證
程序,則該項法律行為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大體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根據法律、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某些法
律行為非經公證不能產生法律效力;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某些法律行
為必須辦理公證;按照國際慣例、國際條約和雙邊協定,法律行為非
經公證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公證處可依法賦予債
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債務人到期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持該債權文
書公證書為執行依據,不經過審判程序而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申請強制執行。同時也可大大減輕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工作負擔,
并有利于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公證法律效力的價值
公證制度之所以有其存在的必要,人們之所以辦理公證,無非是
因為公證在社會生活中有其獨特的法律作用。公證的獨特法律作用是
通過公證的法律效力來實現的。公證的法律效力在整個公證制度中是
一個帶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問題,可以說,公證的法律效力是公證制
度的生命。公證法律效力的價值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公證的法律效力是公證職能的載體和體現。公證制度是公證
機構通過辦理公證,發揮其在社會生活、經濟生活中的服務、溝通、
公證和監督作用的,不同的社會中介組織通過不同的職能發揮其在社
會中的中介作用,公證的中介作用則是通過公證證明這一獨特的形式,
通過發揮公證的法律效力來發揮其中介作用。因此,公證的法律效力
是公證職能的載體和體現,是公證職能的歸宿,是公證制度的命脈之
所在。
(二)公證的法律效力是社會尋求公證保護的根本原因。人們之所
以申請辦理公證,就是希望通過公證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希望通過
公證發揮其法律效力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些年來,公證業務之
所以持續發展,就是因為人們日益認識到公證具有獨特的法律效力,
可以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公證書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就
等同于一張廢紙,也就不會有人辦理公證了。
(三)公證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對公證制度的法律保護。在行政法學
上,當人們談到行政行為效力的意義時認為,“行政行為最直接的意
義是法律對行政行為的保護,是行政行為的生命。先定力、公定力、
確定力、約束力和執行力及存續力,都是從各自角度為行政行為法律
保護的。”公證的法律效力也是一樣,它體現的也是對公證制度、公
證文書的法律保護。沒有公證的諸多法律效力的保護,公證制度將不
復存在,公證文書也就沒有任何價值可言。
(四)公證的法律效力是強化公證行業責任意識的法律原因。拉丁
公證聯盟的座右銘寫的是:“我們書寫的是法律”。正是因為公證書
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所以公證員才有一種榮譽感,但同時也承載
了一種重大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法律效力意味著公證書影響著人
們的行為,事關社會的穩定與安寧,涉及到社會經濟的發展與繁榮,
因此,公證員辦理公證事務時絲毫馬虎不得。只有符合辦證的實體條
件和程序要件的公證書,才會發揮應有的法律效力,否則,就有可能
被依法撤銷或不被有關方面采用,從而不發生法律效力。
公證員與不同,書寫的許多文書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起一種學
習作用、參考作用,人們可以不受其約束,這就是常抱怨法官“我辯
我的,他判他的”職能原因。而公證員書寫的每一份公證書都是具有
法律效力的文件。因此,強化公證行業的責任意識,不僅僅是道德上
的要求,而是職責上的要求,是法律上的要求。
(五)公證的法律效力是重構公證理論的重要突破口。圍繞對公證
法律效力的理解,“我國公證制度的諸多問題,例如證源問題、公證
人地位問題、公證人履行職責保障問題等,有望獲得新的理論思路。”
的確,對公證法律效力的認識是整個公證制度的重要支點,公證法律
效力理論的創新將直接帶來整個公證理論的重大突破。
公證的法律效力需要服務,可以來專業隨時一對一服務。
本文發布于:2022-07-17 08:53:24,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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