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統計法規根底知識
一、地方統計法規的概念
地方統計法規,是指有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
會制定和發布的,施行于本地區的統計行為標準。
1993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六次會議通過了?上海市統計管理條例?,并于1994年4月1日起施
行。1997年8月13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三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上海市統計管理條例〉的決定?,?
上海市統計管理條例?據此作了修正。?上海市統計管理條例?屬本市
地方統計法規。
二、本市地方統計立法的目的
本市地方統計立法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幾點:
1、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開展的需要,加強對本市統計
工作的管理和監視;
2、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3、真實反映本市經濟、社會的開展狀況。
三、地方統計法規的特點
地方統計法規與其他統計法律標準相比,有以下三個特點:
1、地方統計法規必須是由有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
務委員會制定和發布;
2、地方統計法規的效力具有地域性,其效力范圍僅限于本行政
區域或在特定范圍內有效;
3、地方統計法規的效力等級,低于統計法律,也低于行政統計
法規。
四、統計行政規章的概念
統計行政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政府及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關統計的標準性文件。統計行政
規章分為兩類:一是地方統計行政規章,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
民政府及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統計行政規章;二是部門統計行
政規章,即由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統計行政規章。
本市現行的地方統計行政規章有兩個,即?上海市統計違法行為
處分方法?和?上海市統計登記方法?。
五、本市對統計機構設置的有關規定
上海市統計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市統計局是本市統計工作的
主管機構,對本市統計工作行使管理、協調、監視、檢查的職權。市
人民政府其他各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設置統計機構或者指定兼管統
計業務的機構,配合市統計局做好統計管理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獨立的統計機構,對本區、縣的統計工
作行使管理、協調、監視、檢查的職權,在統計業務上以市統計局的
指導為主。區、縣人民政府其他各部門可以設立統計機構或者裝備統
計人員做好統計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裝備統計人員,并指定助理主管統計業
務。街道辦事處設專職或者兼職統計人員。
各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統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裝
備統計人員,并指定統計負責人。
六、本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上海市統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本市統計機構和統計人
員主要享有以下權利:
1、市統計局對本市統計工作行使管理、協調、監視、檢查的職
權;
2、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對本區、縣的統計工作行使管理、
協調、監視、檢查的職權;
3、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
計監視的職權;
4、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按照國家和本
市的有關規定,如實提供統計資料。
根據上述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還應履行以下義務:
1、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當按照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制度的
規定,如實提供統計資料,準確及時地完成統計任務,保守國家機密;
2、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屬于統計調查對象的個人、家庭或者
法人的單項調查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七、本市對統計調查工程、統計調查表的制訂和審批的有關規定
根據?上海市統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
1、本市經濟、社會開展需要新開展的全市性統計調查工程,由
市統計局決定執行,報市人民政府備案;重大的統計調查工程,由市
統計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國家規定的、常規性的統計調查工
程除外。
2、全市性統計調查表,由市統計局制訂,或者由市統計局會同
有關主管部門共同制訂。
3、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其他各部門下發的專業性統計調查表,
調查范圍屬本部門管轄的,由該部門制訂,報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備案;調查范圍超出本部門管轄的,由該部門制訂,報本級人民政府
統計機構審批。
4、地區性統計調查表,由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制訂,或者
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訂。
5、市和區、縣非常設機構需要制發統計調查表的,應當報本級
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
八、本市對統計違法行為的行政處分規定
本市對統計違法行為的行政處分作了以下的規定:
1、對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由市統計局或者區、
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其中,對企業事業組
織、個體工商戶,可以按以下規定予以處分:
〔1〕統計違法數額占應報數1%以上不到5%,或者總人口統
計違法數額占應報數3‰以上不到10‰,出生、死亡統計違法數額
占應報數1%以上不到3%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
〔2〕統計違法數額占應報數5%以上不到10%,或者總人口統
計違法數額占應報數10‰以上不到20‰,出生、死亡統計違法數額占
應報數3%以上不到5%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
〔3〕統計違法數額占應報數10%以上不到20%,或者總人口
統計違法數額占應報數20‰以上不到30‰,出生、死亡統計違法數
額占應報數5%以上不到10%的,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
款;
〔4〕統計違法數額占應報數20%以上不到30%,或者總人口
統計違法數額占應報數30‰以上不到40‰,出生、死亡統計違法數
額占應報數10%以上不到15%的,可處以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
款;
〔5〕統計違法數額占應報數30%以上,或者總人口統計違法數
額占應報數40‰以上,出生、死亡統計違法數額占應報數15%以上
的,可處以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以上各項所稱的應報數均按統計制度的規定計算。
一種違法行為涉及兩項以上指標數據的,按統計違法數額占應報
數比例最大的一項予以處分。
2、拒報統計資料的,由市統計局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其中,對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可處
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
3、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由市統計局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統計
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其中,對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
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
4、利用統計調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進展欺詐活動的,由市
統計局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其中,
對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5、逾期不作統計登記、變更手續的,由市統計局或區、縣人民
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對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可處以1000
元以下。
九、我國現行法律對聽證適用范圍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分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可以適用聽證
的行政處分有三種:
〔1〕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分;
〔2〕撤消容許證或者執照的行政處分;
〔3〕較大數額的行政處分。
十、本市確定“較大數額〞的標準
根據?上海市行政處分聽證程序試行規定?的有關規定,較大數額
,是指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上、對經營活
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3萬元以上的。為此,市統計局、區縣人民
政府統計機構對企業事業單位的違法行為處以3萬元以上的,該
企業事業單位有權要求聽證。
十一、當事人履行行政處分決定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分法?第44條規定:“行政處分決定依法
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分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為此,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
定的銀行繳納。假設當事人回絕繳納的,行政機關那么可依
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迫執行。假設當事人對行政處分不服,可以依法申
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但是,行政處分決定在未被撤銷之前,仍須
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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