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國家公務員考試法律基礎知識必
備100個重點知識匯總
1. 刑罰的目的在于預防犯罪,包括(特殊)和(一般
預防)。
2. 我國刑法規定的主刑種類有(管制、拘役、有期、
無期徒行、死刑)。
3. 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
罰時最長不得超過(3年)。
4.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
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
5.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
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
6.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7. 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
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20年)。
8. 無期徒刑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的(終身自由),強制
其(參加勞動)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
9.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10. 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
(懷孕婦女),不適用死刑。
11. 我國刑法解決空間效力即刑事管轄權范圍問題
的原則是以(屬地原則)為主,兼采(屬人、保護)
和(普遍原則中合理因素)。
12. 根據屬地原則,凡在我國(領域內、船舶、航空
器)內犯罪的,適用我國刑法。
13. 根據屬地原則,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
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即受我國刑法管轄。
14. 根據屬人原則,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外犯我國刑
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我國刑法,但是按照我國刑法
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徒刑)的,可以不予追
究。
15. (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我國領域外犯我
國刑法規定之罪的,不論我國刑法規定該罪的最高
刑是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均適用我國刑法。
16. 根據(保護)原則,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對中國
國家或者公民犯罪,按我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我國刑法,但是按照
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17. 根據普通管轄權原則,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
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刑,中華人民共和
國在(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
的,適用我國刑法。
18.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
責任問題,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19.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經過修訂后于(1997
年10月1日)起施行。
20. 我國刑法解決溯及力問題的原則是(從舊兼從輕
原則)。
21. 根據我國刑法解決溯及力問題,采取(從舊兼從
輕)原則。
22. 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具有(社會危害性、刑事違
法性)和(刑罰當罰性)三個基本特征。
23. (社會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質最基本的特征。
24. 犯罪概念是區分(罪與非罪)界限的總標準。
25. 犯罪構成,就是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決定某一具
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
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觀要件)的總和。
26. 犯罪構成的四要件包括(犯罪客體、主體、客觀
方面和主觀方面)。
27. 犯罪客體就是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
所(侵害)的法益。
28. 按照犯罪所侵犯的社會關系的范圍大小不同,犯
罪客體可以分為(一般、同類)和(直接客體)。
29. 按照犯罪行為所直接侵犯的具體社會關系的多
少,犯罪客體可以分為(復雜)和(簡單)。
30. 犯罪的一般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
義社會制度下社會關系的(整體)。
31. 犯罪的同類客體是指某一類犯罪行為所(共同侵
犯)的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某部分、某方
面。
32. 某一犯罪行為所直接危害的我國刑法所保護的
社會關系,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某種具體的社會關
系就是犯罪的(直接客體)。
33. 簡單客體又稱單一客體,是指(一種)具體的犯
罪行為只直接侵犯到(一種)具體的社會關系。
34. 復雜客體是指犯罪行為所直接侵犯的客體包括
(兩種以上)的具體社會關系。
35. 犯罪客觀方面就是指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
現)。
36. 犯罪客觀方面的事實特征很多,包括(行為、結
果)和它們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犯罪的時間、地
點和方法等。其中(行為)是犯罪客觀方面的最核
心要素。
37. 刑法中的危害行為是指受行為人的(意志或意識)
支配,且對社會有害)的行為。
38. 犯罪行為的兩種基本表現形式是(作為)和(不
作為)。
39. 監督權包括批評建議權、控告檢舉權和( 申訴
權 )。
40. 刑法意義上狹義的危害結果是(定罪) 的重要
根據之一。
41.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
果)之間存在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
42. 《公司法》第142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內不得轉讓。
43. 《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
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 城市信
用 )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
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4.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45. 《商標法》第46條規定,注冊商標被撤銷的或
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注銷之日起( 1 )
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
申請,不予核準。
46.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
的(主管)和(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47. 犯罪主觀方面就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行為的(危
害結果)所抱的心理態度。它包括(罪過、目的、
動機)等幾種因素。
48. 犯罪的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
發生)危害社會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
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主觀心理態度。
49. 犯罪的故意有兩種類型。即(直接)與(間接故
意)。
50.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
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
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51. 犯罪的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
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
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52. 犯罪的過失有兩種類型,即(疏忽大意)與(過
于自信)。
53. 行為人(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
結果但(自信能)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
態度稱為過于自信的過失。
54. 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
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
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態度稱為疏忽大意的過失。
55. 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
出于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
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因而不
認為是犯罪的情況,刑法理論上稱為意外事件。
56. 排除犯罪性的行為,是指外表上似乎構成犯罪而
實質上不具備(危害性)和(違法性),因而不構
成犯罪的行為。
57.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
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
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侵害)者所實施的不
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行為。
58. 故意挑逗他人對自己加以侵襲,然后以正當防衛
為借口,對他人加以危害的行為,在刑法理論上稱
為(防衛挑逗)。構成犯罪的,以(犯已過當)犯罪
論處。
59. 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是(存在現實不法侵害)。
60. 正當防衛的對象只能是(侵害者本人)。
61. 違反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進行提前防衛或事后
防衛的情形,刑法理論上稱為(防衛不適時)。
62. 所謂“不法侵害已經結束’’的情形有三種,
即(侵害行為人、自動中止、被制服和(行為完畢
結果已發生)。
63. 防衛過當是指在實行正當防衛過程中,違反正當
防衛的限度條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給不法侵
害人造成(重大損害),因而依法應當(刑責)的
行為。
64. 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
者(減免)處罰。
65.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
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
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
不負刑事責任。這在刑法理論上稱為特別防衛權,
亦稱無限防衛權。
66. 緊急避險就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危
險,不得以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的合法權益
的行為。
67. 作為緊急避險起因條件的危險來源于4個方面,
包括(大自然、動物、人為行為)和(生理疾病)。
68. 緊急避險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
(職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69. 避險過當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
輕或者處(免除)處罰。
70.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按其停止下來時犯罪是否
已經,完成為標準,可以分為(完成形態)和(未
完成形態)兩種基本類型。
71.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
中,(間接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中不存在停止形
態。
72. 犯罪既遂有4種不同的類型:結果犯、(行為犯)、
危險犯、舉動犯。
73.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創造條件的)是犯罪預
備。
74.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
罰或者(免除)處罰。
75. 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具體犯罪
構成的實行行為,由于基(犯者意志外)的原因而
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
76. 我國刑法理論一般把犯罪未遂劃分為:(1)實行
終了未遂與未遂實行終了未遂; (2)(能犯)未遂
與(不能犯)未遂。
77.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
輕)處罰。
78.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行為人自動(放棄
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結果發生),而未完成
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
79. 自動放井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
(時空性、自動、徹底)等三個特征。
80. 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的成
立,除應當具備自動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時空性、
自動性、徹底性等三個特征外,還必須具備(有效
性)的特征。
81.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
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82. 以共同犯罪能否依照法律的規定任意形成為標
準,共同犯罪可以分為任意共同犯罪與(必要共犯)。
83. 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為標準,共同犯罪可
分(事前通謀)和(未通謀共犯)。
84. 以共同犯罪人之間有無分工為標準,共同犯罪可
以分為簡單共同犯罪和(復雜)。
85. 犯罪集團是指(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
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
86. 我國現行刑法將共同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
從犯、教唆犯)幾類。
87.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
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
88. 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
織、(領導、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89.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
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90. 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
作用的犯罪分子。
91. 刑法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以)或者
(免除)處罰。
92. 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其(犯罪情節)減輕或者
免除處罰。
93. 對于教唆犯,應當按照(共犯中作用)處罰。教
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94. 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
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95. 新中國刑法學普遍公認應以(犯罪)的個數作為
區分一罪與數罪的標準。
96. 繼續犯,亦稱(持續犯),是指犯罪行為自著手
實行之時直至其構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
罪行為終了的一定時間內,該犯罪行為及其所引起
的(不法狀態)同時處于持續過程中的犯罪形態。
97. 刑事責任具有(譴責性、法律性、懲治性、人身
專屬性等基本特征。
98. 刑事責任的法律根據是(犯罪構成),事實根據
是(行為)。
99. 刑罰,是指刑法中明文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
法對(犯罪人)所適用的(限制)或(剝奪)其某
種權益的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方法。
100. 刑罰的適用對象是(犯罪人)。
本文發布于:2023-05-27 22:26:01,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m.newhan.cn/falv/fa/87/123141.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