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通過錄音錄像獲取違紀證據,是否侵犯員工隱私
權、肖像權?
在勞動關系處理實務中,往往出現一種極端現象,即員工對違紀
行為認定往往采取消極對抗、不愿意簽字的態度,而企業為了獲得違
紀證據,則迫不得已開始使用錄音錄像采集證據,如開啟攝像機來安
排工作,以證明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那么這種做法是否侵犯員工隱
私權、肖像權呢?
我們來看一起真實案例,趙某系L公司員工,雙方簽訂有勞動合
同1份,約定合同期限為2014年10月9日至2016年12月8日。
2015年3月、4月,為行使公司管理職能,L公司人事經理何某對趙
某進行了錄音、錄像。2015年4月24日,趙某以L公司作為被申請
人提起勞動仲裁,L公司將錄音、錄像作為證據提供。后趙某提起訴訟,
要求L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在L公司公開書面賠禮道歉;賠償精
神損失20000元;L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及來回差旅費、誤工費600
元等。在案件審理中L公司辯稱,由于趙某不服從工作安排,且不愿
意簽署任何文件,故L公司通過錄像安排工作,錄像時間在上班時間、
錄像地點在公司工作場所,錄像內容僅提醒其注意勞動紀律和規章制
度。該錄像僅限于作為證據使用,未進行傳播,也未盈利,不構成侵
犯趙某隱私權。而趙某則認為,L公司連續多次偷拍、竊聽并散布趙剛
隱私,侵害了其肖像權、名譽權、人格尊嚴等權利。《中華人民共和
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禁止偷窺、偷拍、竊聽他人隱私的行為,故
凡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取證行為,不問其內容如何,均系違法行為。L公
司數位管理人員偷拍、竊聽并散布趙某的隱私,給其本人和家人造成
精神痛苦,并導致其名譽受損、社會評價降低。
那么,趙某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呢?對此,我們應該了解隱
私權侵權和肖像權侵權的成立條件。一般認為,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
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
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本案中,L公司錄音錄像的錄制場地為L公司
辦公室,該場地不屬于趙某的私有領域;錄音錄像系L公司對其公司
進行管理所作,并未涉及趙某的個人私密信息等內容;L公司雖在仲裁
庭審中播放,但播放錄音錄像系用于勞動仲裁,且錄音錄像的內容僅
為特定人員知曉,并非為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所知悉。故客觀上L公司
并不存在窺探、散布趙某隱私的行為,其主觀上也并無窺探、散布趙
某隱私的故意,難以構成侵犯隱私權。
至于肖像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
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本案
中,L公司制作的錄音錄像確含有趙某的影像,但該錄音錄像系為公司
管理的目的而制作,并非用于營利目的。L公司將包含有趙某肖像的證
據提交勞動仲裁部門時,也未有污損、丑化、歪曲其肖像權的行為。
故亦難以構成侵犯趙某肖像權的行為。
本案最終法院判決趙某敗訴。不過隨著員工權利意識覺醒,涉及
勞動者私人權益與用人單位管理自主權沖突的案件明顯增多,企業對
員工的管理不僅要注意勞動法上的限制,還需要避免在私法領域構成
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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