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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征用農村土地我國是怎樣規定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與補償。”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個人和單位進
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
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
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
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依法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根
據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若縣政府是搞公益性建設,可以依法對你村的耕地實行征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征用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征用(根據第十
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
法》的決定,“征用”實際是“征收”,下同)農民集體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
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公告由有關市、縣人
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征用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
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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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
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門應當研究這些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對于確需
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進行修
改。
2、若縣政府以公益性建設為名,圈占征收的農民集體土地進行商業開發,這種行為不
符合有關的法律規定。建議可以向原土地征收批準機關舉報或者控告,也可以向有關
部門反映。
3、上述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都已經公布實施,可以購買有關法律法規書籍查閱。
文章來源:律伴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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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3-05-27 22:26:57,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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