劇作家華而實先生借用30年代電影《馬路天使》的時代背景和主要人物關系,創作了電影
劇本《天涯歌女》。東方影視院決定將《天涯歌女》拍成電影。1995年5月24日,東方影
視院通過招標方式,出賣《天涯歌女》的攝制權,山東電影制片廠以320萬元獲得攝制權,
并簽訂了合同。《馬路天使》導演袁牧之先生的配偶和子女得知上述情況后向東方影視院提
出異議。經查,《馬路天使》是根據著名電影藝術家袁牧之先生的劇本,并由袁牧之先生導
演拍攝的,拍攝時間是l937年,其著作權歸明星電影公司。袁牧之先生1978年去世。袁牧
之先生的親屬指責《天涯歌女》系由電影《馬路天使》改編而來。
請問:
(1)《天涯歌女》作者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為什么?
(2)東方影視院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為什么?
(3)本案應如何處理?
(1)電影劇本《天涯歌女》是在電影作品《馬路天使》的基礎上形成的改編作品。由
于電影作品《馬路天使》已超過著作權保護期,因此《馬路天使》的制片者(即明星電影公
司)不能主張侵權賠償(2分);但電影劇本《馬路天使》的著作權仍在保護期內,華而實
的改編行為和行使《天涯歌女》的攝制權的行為未經過《馬路天使》電影劇本作者袁牧之的
繼承人的許可,并未向其支付報酬,因此,構成侵權(2分)。
(2)由于華而實行使電影劇本《天涯歌女》的攝制權的行為已構成對電影劇本《馬路
天使》的著作權的侵害,因此,東方影視院未取得袁牧之繼承人許可而出賣電影劇本《天涯
歌女》攝制權的行為構成侵權(3分)。
(3)處理應視袁牧之繼承人的要求而定:如果其繼承人同意,可以支付報酬后由山東
電影制片廠拍攝(2分);如果其繼承人不同意,則應停止拍攝,并向著作權人賠償損失、
賠禮道歉(1分)
甲創作一首歌曲,乙在個人演唱會上演唱,丙現場直播乙的表演,引起轟動效果。后丁音像
公司請乙演唱,錄制成錄音制品,并授權戊復制發行。
請分析這個過程中發生了哪些法律關系,以及各法律關系的內容。
甲因創作取得著作權,內容為甲享有著作權,其他任何人不得侵犯(2分);乙演唱,要與
甲訂立著作權使用合同(1分);乙因演唱取得表演者權(1分);丙現場直播,須取得乙的
授權,并應取得甲的同意,向乙、甲支付報酬(1分);丁錄制要與乙訂立合同,取得甲的
同意,并向甲、乙支付報酬(1分);丁對自己制作的錄音制品取得錄制者權(2分);戊復
制發行該錄音制品要取得丁的授權,同時要取得甲、乙的許可,并支付報酬(2分)。
出版和在雜志上連載。張某發現后A出版社交涉,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賠禮道歉。A
出版社則認為其行為未侵權,只能向張某支付一部分轉讓費,其余轉讓費應屬于出版社的正
當收益。如果你是張某的律師,你將如何維護張某的合法權益?
(1)A出版社構成侵權,因為合同期滿,其出版權已經終止,即使期限未滿,按中國著作
權法的規定,出版社也無權轉讓作者許可之出版權;
(2)香港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張某的復制權和發行權,因為合同無效,無合法授權;
(3)二被告應當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賠禮道歉。也可以同意香港公司繼續發行和轉載,
但應向作者支付報酬。
甲廠委托乙研究所研制一種包裝機,研究費由甲廠負擔,雙方未就技術成果權的歸屬作出約
定。乙按期完成研制任務,并交付甲廠使用,同時,以自己的名義就該技術申請并取得專利。
甲廠為滿足市場需要,許可丙廠使用該技術生產包裝機。乙發現后向甲提出交涉,甲認為該
技術屬于自己所有,并認為乙將自己出資委托其開發的技術申請專利侵犯了自己的權利,引
起訴訟。你認為該如何處理,為什么?
甲的行為侵犯了乙的專利權。因為合同未約定成果權的歸屬,依法應屬于開發人。因此應禁
止丙使用,并責令甲賠償乙的損失或讓甲向乙返還不當得利;或者將合同權利轉給乙。
甲、乙兩人共同創作一部長篇小說。初稿完成后,兩人對初稿都不滿意,打算抽時間再作
修改。乙幾次與甲商量盡早修改,甲一直抽不出時間。過了一段時間,甲再未問此事。于是,
乙請丙幫助共同修改完稿,期間丁曾幫助收集過一些資料。稿件在未經重大修改基礎上進行
了潤和文字性修改,后予以發表,署名乙、丙。出書后受到社會各界的好評。某劇作家A
根據某制片人王某的要求將其改編成電影劇本,但未征得小說作者的同意。王某拿去以后聘
請著名導演張某將其拍成電影,放映后引起轟動,其中片頭曲和主題歌分別由李某和吳某創
作。陳某和周某隨即將作品分別譯成俄文和朝鮮文,在國內出版,但事先也未征得原作者的
同意。某錄像制作公司看到電影這樣受歡迎,又將其拍成錄像帶準備向海外發行。這期間,
因這部小說獲得如此大的成功,某報社發表了一篇評論員文章,稱其為“新世紀”開山之作。
這篇文章被許多報刊和雜志轉載。與此同時,某音像出版社看到電影主題歌這樣流行,就將
其收錄進一盤言情歌曲磁帶中出版發行,并將其作為主題歌曲。小說原著也被多家圖書館收
藏。某大學中文系從該校圖書館中復制了15本作為教學之用。
請回答以下問題:
(1)若甲認為其也參加了創作,而且小說也確實和初稿絕大部分相同,因此也要求享有著
作權,其要求是否合法?
(2)若丁也要求享有著作權,丁的要求是否合法?
(3)劇作家A是否侵權?
(4)假設王某(制片人)征求了原著作者同意后將其攝制成影片,請問王某享有著作權嗎?
(5)導演張某認為其也應享有著作權,因此對電影發行后獲得的利潤其也有份,張某的看
法是否正確?
(6)李某和吳某各享有哪一部分作品的著作權?
(7)陳某和周某是否侵犯了原著作者的著作權?
(8)假設錄像制作公司根據原著拍成錄像,雖征得了原著作者的同意,但稱該作品已經發
表,可以不支付報酬,對否?
(9)報刊和雜志轉載某報的評論員文章,是否應事先征得該報同意并應向作者支付報酬?
(10)音像出版社發行包含影片片頭曲的磁帶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
(11)某大學圖書館復制原著是否侵權?為什么?
(1)甲的要求合法。甲是該小說的作者。(1分);
(2)丁的要求不合法(1分);
(3)A侵犯原著作者的著作權(1分);
(4)王某享有著作權(1分);
(5)張某的看法不完全正確(1分);
(6)李某享有插曲署名權,吳某享有主題歌署名權(1分);
(7)陳某侵犯了原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周某的翻譯行為屬合理使用(1分);
(8)不對(1分);
(9)不須事先征得該報的同意,也不必向作者支付報酬(1分);
(10)侵犯了他人著作權(1分);
(11)不構成侵權(1分)。
1989年7月12日甲向中國專利局提出了名為“半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申
請號為89214088.7),該申請于1990年6月27日公開,公告號為C2058549U。1990年
11月26日,甲、乙、丙、丁、戊等5人共同向中國專利局提出“背負式半喂入聯合收割機”
發明專利申請(申請號為90110179.6)。兩個申請均是關于背負式半喂入聯合收割機的構
造,技術方案完全相同。專利局經實質審查后認定該申請不具有新穎性,于1992年11月
21日作出駁回該申請的決定。甲不服,于1993年1月12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
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在1995年8月11日第614號復審決定中確認:甲申請的“背負式半喂
入聯合收割機”發明專利,已被申請日之前公開的具有相同內容的實用新型專利所披露,以
喪失新穎性為由駁回甲的復審請求,維持中國專利局作出的駁回決定。甲等人不服專利復審
委員會的復審決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以專利復審委員會為被告的行政訴訟。
原告甲訴稱:專利復審委員會認定其發明專利不具有新穎性所依據的對比文件是其自己
申請的實用新型,根據專利法關于新穎性的規定,沒有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
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故其自己申請的實用新型專利
不能否定其發明專利的新穎性,并且其實用新型專利已獲得授權,具有新穎性,與之技術內
容完全相同的發明專利就同樣具有新穎性。原告要求撤銷專利復審委員會第614號復審決
定,判令重新復審,作出該專利申請有專利性的決定,并賠償原告因訴訟造成的損失。
請簡要回答下列問題:
(1)該案中原告始終認為其自己的實用新型不能否定自己的發明專利的新穎性,你認為這
一說能否成立?為什么?
(2)何謂抵觸申請?本案是否涉及抵觸申請?
(3)本案是否涉及優先權?為什么?
(4)法院對該專利行政糾紛應作出怎樣的裁判?
(1)不能成立。因為該申請案涉及的技術內容已在前一獨立的專利的專利中向社會公開,
原告是將現有技術與抵觸申請混為一談。(4分)
(2)抵觸申請,是指在本專利申請前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的,并且記載在本專利申請日以
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的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本案不涉及抵觸申請問題。(3分)
(3)不涉及。原因是本申請案的前一發明創造申請已被專利局授權并公告。(2分)
(4)法院應當作出維持專利復審委員會的裁判。(2分)
上海朵云軒(以下簡稱朵云軒)和香港永成古玩拍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成公司)于1992
年12月簽訂協議,約定于1993年3月和9月在香港聯合主辦近代中國書畫拍賣會,并對拍
賣品的選擇、利潤分成等達成了協議。1993年7月,朵云軒派員對永成在海外征集的拍賣
品主持鑒定、選擇、商定底價等工作。1993年香港客戶趙某與永成公司簽訂合同,委托永
成公司拍賣署名吳冠中的載有“炮打司令部”字樣的《肖像》畫一幅,估價為30萬
至35萬港元。永成公司將朵云軒提供和永成公司收集的拍賣品編成《圖錄》,封面上有“聯
合主辦”字樣。永成公司除將該《圖錄》向外界散發外,還給朵云軒50冊。拍賣會前夕,
朵云軒將此《圖錄》贈送給上海有關單位和個人。1993年10月中旬,吳冠中得知此消息后,
認為其從未畫過《肖像》并向有關部門反映了此情況。為此,上海市文化管理處發通
知指示:“如確系偽作,須迅速撤下,停止拍賣。”對此朵云軒答復:此畫系永成公司在香港
接受的委托作品;拍賣在香港舉行并由香港法人主持,決定權在永成公司;一定轉告上級意
見及作者要求,盡力說服永成公司撤下該作品。之后,朵云軒多次與香港永成公司聯系,轉
達意見。永成公司在接到通知和意見后,對系爭作品進行了鑒定。認為作者稱假理由不能成
立。為此,永成公司出具證明:“有關上述作品的代理、宣傳、競拍均由本公司照章辦理,
與上海朵云軒無關……本公司以為根據香港法律以及公司的拍賣規程,我們可以決定拍賣。”
故作品最后參加了拍賣,朵云軒專家參加了拍賣工作。1994年4月,永成公司負責人和朵
云軒專家小組分別出具評定意見,認為該畫理應屬于吳冠中所畫。二審期間,經公安部專家
鑒定,此畫上的落款并非吳冠中本人筆跡。1993年11月22日,吳冠中向上海市中級人民
法院民庭提起侵害姓名權、名譽權之訴,此訴于1994年4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并已宣布
庭審終結,將擇期判決。1994年7月6日,吳冠中向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提起侵害著
作權之訴,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正式受理。
原告訴稱:拍賣前,原告曾通過有關單位轉告朵云軒撤銷假冒其署名的偽作,但朵云軒
在接到通知和書面函件后,仍與永成公司聯合拍賣,甚至出具專家鑒定意見,稱這是吳冠中
的作品,致作品以港幣52.8萬元賣出。兩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著作權。使其聲譽和真作
的出售均受到了不應有的損害。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
償經濟損失港幣52.8萬元。
被告朵云軒沒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答辯,但在庭審中辨稱:原告認定系爭作品是偽
作證據不足;被告的藝術品拍賣行為在法律上不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委托拍賣行為不
是商店銷售行為,而是一種居間性質的行紀行為;本案不應適用某一被告所在地法,而應適
用拍賣地法;朵云軒并非香港拍賣活動的聯合拍賣人。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永成公司沒有應訴。
請簡要回答下列問題:
(1)兩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共同侵權?其理由如何?
(2)依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你認為兩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何種權利?為什么?
(3)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有無管轄權?為什么?
(4)原告在一個法院的兩個法庭就同一法律事實提起兩個訴訟是否合法?為什么?
(5)你認為本案應如何處理?
(1)構成共同侵權。兩被告都有共同的侵權行為(3分);
(2)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權和姓名權。《著作權法》規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
品的行為是侵權行為。《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
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4分);
(3)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原因是被告人之一朵云軒的所在地在上海;上
海也是侵權行為地之一(2分);
(4)不能。根據我國的司法解釋,當事人無權就同一法律事實提起兩個訴訟
請求。原告就在該案審理過程中撤回其中的一個訴訟(2分);
(5)法院應責令兩被告承擔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著作權法律
責任;同時法院還可對兩被告實施民事制裁,如沒收非法所得,并處相應的(3分)。
1989年7月12日張某向中國專利局提出了名為“半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實用新型專利申
請(申請號為89214088.7),該申請于1990年6月27日公開,公告號C2058549U。1990
年11月26日張某、趙某、郭某、趙某、張某等5人共同向中國專利局提出“背負式半喂入
聯合收割機”發明專利申請(申請號為90110179.6)。兩個申請均是關于背負式半喂入聯
合收割機的構造,技術方案完全相同。專利局經實質審查后認定該申請不具有新穎性,于
1992年11月21日作出駁回該申請的決定。張某不服,于1993年1月12日向專利復審委
提出復審請求。專利復審委在1995年8月11日第614號復審決定中確認:張某申請的“背
負式半喂入聯合收割機”發明專利(申請號為90110179.6),已被申請日之前公開的具有
相同內容的實用新型專利所披露,以喪失新穎性為由駁回張全樂的復審請求,維持中國專利
局作出的駁回決定。張某等人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以專利復
審委員會為被告的行政訴訟。
原告張某訴稱:專利復審委認定其發明專利不具有新穎性所依據的對比文件是其自己申
請的實用新型專利,根據《專利法》關于新穎性的規定,沒有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由他人
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故其自己申請的實用新
型專利不能否定其發明專利的新穎性;并且其實用新型專利已獲得授權,具有新穎性,與之
技術內容完全相同的發明專利就同樣具有新穎性。原告要求撤銷專利復審委第614號復審決
定,判令重新復審,作出該專利申請有專利性的決定,并賠償原告因訴訟造成的損失。
請簡要回答下列問題:
(1)該案中原告始終認為自己的實用新型不能否定自己的發明專利的新穎性,你認為這一
說法能否成立?為什么?
(2)何謂抵觸申請?本案是否涉及抵觸申請?
(3)本案是否涉及優先權?為什么?
(4)法院對該專利行政糾紛應作出怎樣的判決?
(1)不能成立。因為該申請案的技術內容已在前一獨立的專利中向社會公開。張全樂是將
現有技術與抵觸申請混為一談(3分);
(2)抵觸申請,是指在本專利申請前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的,并且是記載在本專利申請日
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的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本案不涉及抵觸申請問題(2分);
(3)不涉及。原因是本申請案的前一發明創造申請以被專利局授權(2分);
(4)法院應當作出維持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2分)
作家王某寫了一部反映“十年”的紀實報告文學交某出版社出版,該出版社為該書配發了
若干幅“”時期的照片作為插圖。在審定該書清樣時,王某覺得照片能使作品增,便未
提出異議。圖書發行后,攝影家張某發現照片均是自己過去曾發表過的作品,而王某和出版
社既未在事前征求過自己的意見,事后又未支付報酬,書中也沒有將他署名為照片作者,故
起訴王某和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權。出版社承認侵權事實,愿承擔相應的責任。但王某稱自
己只是該書文字部分的作者,照片為出版社配發,與自己無關,故否認其侵權責任。
試問王某的理由是否成立?為什么?
(1)王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行為構成了侵權。(3分)
(2)理由如下:
①張某的照片作為攝影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2分)
②王某在自己出版的作品中使用了張某的攝影作品而未征得張某同意,未向他支付報
酬,也未署其名,故侵犯了其著作權。(2分)
③王某見出版社配發的照片有利于自己的作品,卻未審查照片來源,放任侵權事實的發
生,故其主觀上有過錯。(3分)
甲廠研制出一種型開關,于1997年5月向中國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1998年5月獲
得實用新型專利權。乙廠于1995年7月自行研究出這種型高壓開關。1997年4月,乙廠
完成了產品的定型圖紙及制造的很必要準備工作,至同年底共銷售20臺。1998年6月,甲
廠發現乙廠的銷售行為后,遂與乙廠交涉,但乙廠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在這種情況
下,甲廠準備向法院起訴。
請在以下問題中,選出一個正確的答案。
該案的第一審管轄法院是【】
A.B.某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C.某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D.某市某區基層人民法院
乙廠的行為【】
A.構成了對甲廠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侵犯,因為任何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
都不得以營利目的實施專利權人的專利
B.不構成對甲廠專利權的侵犯,因為乙廠依法享有先用權
C.不構成對甲廠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侵犯,因為乙廠的型高壓開關是
自己獨立完成的
D.不構成對甲廠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侵犯,因為甲廠的專利不具有新穎性
乙廠認為,甲廠研制的技術在其專利申請日以前已由乙廠完成并進行試生產,因此甲廠的實
用新型專利沒有新穎性而失效。乙廠的觀點【】
A.正確B.錯誤
我國專利法規定產品專利先用權成立的條件是【】
A.在專利申請日以前已制造相同產品或者做好了制造的必要準備,并且僅
在原有范疇內繼續制造;
B.在專利申請日以前已制造相同產品或者做好制造的必要準備,并且事后
獲得專利權人的授權;
C.在專利授權日以前已制造相同產品或者做好制造的必要準備,并且事后
向專利權人支付報酬;
D.在專利授權日以前已制造相同產品或者做好了制造的必要準備,并且繼制造。
乙廠如希望宣告甲廠的專利權無效,則應當【】
A.向專利局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的請求
B.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的請求
C.向地方專利管理機關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的請求
D.向人民法院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的請求
2.(1)C;(2)B;(3)B;(4)A;(5)B。(每小題2分)
乙的作品與甲在先創作并已發表的作品基本相同。甲在某期刊上發現乙的作品后,便認為乙
的作品是對其作品的抄襲,于是就此與乙交涉。
請問:乙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
獨創性是衡量作品能否依法產生著作權的實質條件,即只有具有獨創性的作品才能依法產生
著作權,受法律保護。因此乙維護自己權利的措施主要是舉證證明作品是自己獨立創作完成
的。(3分)
(1)舉證證明自己的作品雖然在甲的作品之后發表,但卻創作完成在先。這一主張若能成
立,乙的權利就能得以最充分的維護。(2分)
(2)雖然自己的作品創作在后且發表在后,但若能舉證證明自己從未見過甲的作品,乙的
權利也能得到保障。(2分)
(3)雖然自己的作品創作在后且發表在后,且乙的確見過甲的作品,但舉證證明自己決沒
有抄襲、剽竊、復制甲的作品,而只是自己使用與甲在創作作品時所使用的相同創作源,或
者相同的資料、相同的人物、相同的事件等,兩作品的相同或者相似只是一種偶然或者巧合,
如甲以某景點或者景物為背景拍攝了一幅攝影作品,乙認為該景點或者景物很好,就在相同
的地點以相同景點或景物為背景拍攝了一幅基本相同的作品。(2分)
如果這些方面均不能成立,那么,乙的權利難以受得保護。(1分)
甲未經專利申請人乙的許可,將其從乙處盜取的實用新型技術付諸實施,并公開在市場上銷
售。
請回答下列問題:
(1)乙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乙的該項技術能否取得專利權?說明理由。
(1)乙可以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主張甲侵犯了其技術秘密權,要求甲停止侵害,賠償
損失。與此同時,乙應盡可能快地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4分)
(2)乙的該項技術能否取得專利權,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①甲的公開實施行為超過6個月才被乙發現的,乙的該項技術將不能獲得專利權,因為它已
超過我國專利法第24條規定的寬限期,喪失專利法要求的新穎性。(3分)
②甲的公開實施行為尚未超過6個月即被乙發現的,乙就應當在自甲公開泄露其技術內容之
日起6個月內立即提出專利申請,以保證其新穎性。此時,乙的該項技術若還能符合專利法
規定的其他條件,則可能獲得專利權;否則,無論如何不能獲得專利權。(3分)
甲在個人郵箱中向全班每個人郵箱發送了一份自己制作的新年致詞。同學乙認為該致詞非常
有意義,將其轉載的BBS上。甲認為乙侵害其發表權、復制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乙認為
給每個同學郵箱發信已經完成了發表行為,將其轉載到BBS上屬于著作權法上規定的為個
人欣賞目的的合理使用。請問,甲的主張是否成立?乙的行為是否合理使用,為什么?
甲的主張成立。甲將致辭發到全班每一人的郵箱,并不是公開行為,郵箱也不是發表的載體,
不能視為發表。乙的行為不屬于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
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
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乙未經許可將其轉載到BBS上,公開在網絡上傳播,已超越“欣賞”的范疇。
某著名音樂家創造了一首歌曲,某歌手經過音樂家許可后在公開的演唱會上演唱了這首歌
曲,某唱片公司經過音樂家和歌手許可后將歌手在演唱會上的演唱錄制下來,制作成CD出
售。請思考:
1)如果某夜總會在營業時間未經許可播放正版CD,是否侵權,侵犯了何者什么權利?
2)如果廣播電視臺未經許可播放正版CD,是否侵權,侵犯了何者什么權利?
3)如果另一家唱片公司未經許可復制該CD出售,是否侵權,侵犯了何者什么權利?
4)如果有人未經許可將CD轉換成MP3,放在網上供人下載,是否侵權,侵犯了何者什么
權利?
5)如果有人購進一批CD后未經許可出租,是否侵權,侵犯了何者什么權利?
將CD換成VCD,答案是否有所不同?
答案:
1:侵犯音樂家的表演權。
2:不侵權。參見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
3:侵犯音樂家、歌手、唱片公司的復制權、發行權。
4:侵犯音樂家、歌手、唱片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5:侵犯唱片公司的出租權。參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四十一條。
如果將CD改成VCD,
2:侵犯音樂家和唱片公司的廣播權。參見著作法四十五條。
5:侵犯音樂家和唱片公司的出租權(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人擁有錄像作品的出租權,
不具有錄音作品的出租權)
論述專利制度的作用
1:知識產權法的特征
2:商業秘密的特征(不是商業秘密權)
書上P353
3:Trips協議
(1)內容涉及面廣,幾乎涉及到了知識產權的各個領域;
(2)保護水平高,在多方面超過了現有的國際公約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
(3)將關貿總協定(GATT)和世界貿易組織(WTO)中關于有形商品貿易的原則和規定延伸
到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領域;
(4)強化了知識產權執法程序和保護措施;
(5)強化了協議的執行措施和爭端解決機制,把履行協議保護產權與貿易制裁緊密結合
在一起;
(6)設置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作為常設機構,監督本協議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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