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文庫-讓每個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契約精神的反面案例
——銀行緣何成“老賴”
判例1:“保值儲蓄政策”執(zhí)行期的案子
2012年年底,南寧市中院二審審結(jié)了一起類似盛氏夫
婦與銀行這樣的保值儲蓄糾紛。1996年2月,鐘女士為自
己兒子在某銀行的儲蓄專柜辦理了數(shù)目也是2000元的保值
儲蓄,約定的年利率是%,時限是15年(每5年,銀行代
辦轉(zhuǎn)存,而儲戶保證15年內(nèi)不提前支取)。15年后,鐘女
士如約而至,扣除利息稅之后,銀行需要支付她元,可是,
銀行不同意了,只愿意給3500多元。最后,僵持不下的雙
方鬧到了法院,不管是一審二審,法庭都判鐘女士方勝訴。
理由為“本案關(guān)于合同效力問題”,而法院審理認為“存
期15年,利率始終為%”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達,按照誠
實信用的原則,支持了鐘女士的請求。
判例2:“保值儲蓄政策”被廢止后的案子
1996年4月1日,人民銀行下發(fā)通知,保值儲蓄再一
次退出歷史舞臺。判例2中的這筆存款發(fā)生在2000年,與
保值儲蓄政策無關(guān)。2000年7月,廣東梅州的羅女士看到
信用社的告示,存足8年就給予%的年息。于是羅女士將萬
元存入了信用社,信用社開具了一份存期8年的定期儲蓄單。
但這張儲蓄單上,利率和到期利息欄目均為空白,羅女士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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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并沒在意。2008年10月,羅女士如期到信用社支取了本
金及利息。信用社按約定的利率,在代扣利息稅后計算出應
付給羅女士利息萬多元。羅女士將錢再次存入了信用社。然
而沒過多久,羅女士接到信用社的通知說多付了70093元,
要求她返還。信用社辯稱這筆錢是工作人員疏忽造成的,羅
女士是不當?shù)美kp方對薄公堂。羅女士在終審中也勝訴。
梅州中院的理由依然是羅女士與信用社的合同是有效的,合
同一旦有效訂立,雙方均應受合同的約束,履行自己的承諾,
不得擅自變更。
以上兩個例子,一個在央行的保值儲蓄政策存續(xù)期間,
一個在該政策早已完結(jié)之后。結(jié)果卻是一樣的,因為不管政
策如何,儲戶和銀行是有存款合同的,只要合同不是強買強
賣,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的情況下真實意思的表達,一般來說
就該有效。從中可以看出,就算違反政策,也是銀行自己違
反規(guī)定高息攬儲,焉能因此毀滅合同?而銀行基本會以儲蓄
合同違反央行相關(guān)政策為由,拒絕如約履行。其實不用扯復
雜的金融政策、原則,任誰都不能違背合法合同。
先來說近一些的羅女士案例,當然適用于合同法,該法
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不
過,法院的判決文書是這么說的,“《儲蓄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
是對金融機構(gòu)關(guān)于儲蓄存款利率擬訂、公布、變動等的管理
性規(guī)定,不是對儲蓄機構(gòu)對外簽訂、履行儲蓄存款合同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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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性規(guī)定。在沒有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該案所涉8年期儲蓄存
款合同及利率為無效合同或無效條款的情況下,不能僅根據(jù)
《儲蓄管理條例》以上規(guī)定確認此案合同無效。”
再來說說遠一些的那個案例,在1999年前,現(xiàn)在這部
合同法并未生效,一般來說,在這以前訂立的存款合同應該
適用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jīng)濟合同法》的。而在計劃經(jīng)濟
年代制定的該法,的確規(guī)定了合同“必須符合國家政策和計
劃的要求”。不過,這里又要說回新合同法了,“最高人民法
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中有這樣的條款,“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時,對合同法實
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合同無效而適用合同法
合同有效的,則適用合同法。”也就是說,最后大家殊途同
歸,合同還是有效的。
通過以上分析可見,不管是二十多年前還是現(xiàn)在,不管
相關(guān)的儲蓄政策和利率幾經(jīng)變化與波動,銀行都應該履行自
己對客戶在合同上的承諾。而如果銀行有損失,應該從自己
內(nèi)部去追責。如果有關(guān)部門監(jiān)管失職,那么也是監(jiān)管的責任。
否則,連銀行都拋棄了“誠實守信”,又能指望社會上誰還
有信用呢?
然而,政策成為合同問題的擋箭牌,還真把許多人擋住
了。24年前,盛忠奎夫婦在銀行存了2000元期限為24年
的儲蓄,按照約定,到期后能拿到本息共計22萬。誰知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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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后,銀行只肯付8400元。盛氏夫妻的經(jīng)歷并非特例,到
底如何看待這場糾紛呢?盛氏夫妻的事件應該是輿論多年
后第一次如此大規(guī)模地關(guān)注保值儲蓄這個問題,不可不說很
大程度上是22萬與8400元的眼球效應。然而,“盛氏夫婦
們”其實非常多。不過,如同前文兩個判例中的人只是少數(shù)
維權(quán)成功的幸運兒。
一、如今的局面主要是一些基層銀行濫用政策的產(chǎn)物
我國曾經(jīng)三度開始保值儲蓄政策。50年代那次太過久
遠,暫且不表。第二次是1988到1991年,第三次是1993
年到1996年。原因都和經(jīng)濟大環(huán)境有關(guān)。1988年,國家取
消價格雙軌制,放開了物價管制,物價飛漲,因此引起了普
遍的恐慌,全國幾乎都出現(xiàn)了搶購風潮,有的商店幾乎被搬
空。在此背景下,保值儲蓄應運而生。3年后,物價平穩(wěn)下
來,保值儲蓄停辦。然而,1992年年底,通貨膨脹又嚴重
起來,物價漲幅達到了%,保值儲蓄這個殺手锏再次被央行
祭出,直到1996年再度停辦。
在相關(guān)政策中,保值儲蓄的最高期限是8年,但是許多
基層銀行為了吸引儲蓄,連30年的超長期儲蓄都推出,當
然,它們所畫的那塊餅也十分大——利息相當高,回報很誘
人。最近,山東菏澤的媒體也報道了當?shù)厥忻褛w爺爺1989
年辦理的24年超長期保值儲蓄,宣傳到期后能拿到11萬元;
而江蘇媒體也報道,鎮(zhèn)江的胡女士24年前存了100元,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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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當初所言,應該拿到1萬元。無怪乎有的宣傳會說,“你
想在孩子結(jié)婚、升學得到巨額存款嗎?”
再說回盛氏夫妻的事例。當事銀行收到的上級停辦傳真
落款的日期是9月18日,而他們?nèi)ャy行辦理的時間是9月
21日。換而言之,很可能是該銀行明知政策不允許還有意為
之,而后來的24年里,銀行也從未通知過盛氏夫婦政策的
廢止問題,又憑什么不負責任呢?
二、一邊濫用政策大肆吸儲,一邊又用政策做擋箭牌拒
絕擔責實在說不過去
到底有多少人辦了這樣的超長期保值儲蓄呢?光是當
地像盛氏夫妻這樣的儲戶就有70余人。而早前一篇叫《超
長期保值儲蓄法律問題評析》的文章提到,“超長期保值儲
蓄存款糾紛涉及面十分廣泛,僅東北某省某專業(yè)銀行涉及儲
戶多達4萬多人,眾多的儲戶在投訴無門的情形下,試圖尋
求法律解決。”根據(jù)媒體當年的報道,據(jù)估算僅1989年全國
新增的1200多億元的儲蓄存款中,就有70%以上是以保值
儲蓄形式吸收的。可見,涉及面不會不廣。
問題是,二三十年過去了,銀行本身也在改制,當年的
經(jīng)辦人也早就四散了,到頭來,儲戶們要兌現(xiàn)的時候就變得
極為不易了。這個時候,幾乎所有的銀行都會拿出政策作為
擋箭牌,表示原來的存款合同是不符合政策的,是無效的。
所謂不符合政策,說到底無非就是期限超過8年和利率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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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的規(guī)定。
這樣的情況下,許多嫌麻煩的儲戶也就接受了。
三、想要討個說法的人求諸于法律也常常不順利
不怕麻煩一定要用法律武器為自己討一個說法的人也
不少。
不過首先是法院會不會受理的問題。在一些地方,由于
地方保護等問題,相關(guān)訴訟本身受理就有困難。比如,在山
東寧陽就發(fā)生過儲戶2000多萬存款被轉(zhuǎn)走,向法院起訴信
用社卻不被受理的情況。
其次,法院即使受理了,判處銀行如實履行合同的案例
也很少。好一點的就是,一些法院在判處了合同無效的同時,
也會說明責任在銀行方面,從而判銀行在一定程度上賠償儲
戶的損失。而賠償?shù)乃惴ā?shù)目并無統(tǒng)一標準,往往不同的
差別較大。
四、相關(guān)銀行的“趨利避害”對自身信用和大眾信心損
害很大
有一個問題,超長期保值儲蓄的問題會不會在今天的一
些金融相關(guān)產(chǎn)品、業(yè)務中出現(xiàn)。那么,保障在哪里呢?
例如理財產(chǎn)品。盡管有關(guān)政策也規(guī)定不得利用理財產(chǎn)品
變相攬儲,然而現(xiàn)實中還是存在這樣的問題,一些夸大的宣
傳還是存在。而一旦發(fā)生風險,誰來兜底更是個未知數(shù)。再
比如一些超長期的儲蓄型保險,不少人去銀行存款,最后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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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變保單,也有許多人受到宣傳的吸引,想為自己買一份保
障,但是這個保單又是否真的有保證呢?已經(jīng)有報道指出,
儲蓄型保險一般以10年為底限,各類儲蓄型保險無論分紅
實際水平如何,往往只有持有時間超過20年時才會體現(xiàn)出
積累與復利的效果。如果投保10年內(nèi)退保,退的只是“現(xiàn)
金價值”,加上回報,可能連本金都比不過。所以,又是個
問號。
另外,在“負利率”時代,早有經(jīng)濟學家提出來重啟“保
值型儲蓄”,可這么多的案例實在讓人對此很懷疑。
有人覺得讓銀行履行當初豐厚回報的承諾對其不公平,
又或者會傷害金融秩序。這樣的說法有問題,普通民眾和銀
行相比,完全是弱勢的,平常人也沒有本事蒙蔽銀行簽不平
等合同。就拿2000元變22萬來說,1989年的2000元對
普通人來說是筆大錢了。而銀行吸納、利用了這筆存款24
年,中間產(chǎn)生的利潤不少。總之,天底下最該誠實守信的地
方之一都不講信用了,才是對公平、對金融秩序最大的傷害。
如果銀行有了“老賴”的形象,嚴重損害的是人們對銀行等
金融機構(gòu)的信任,也讓人對時下一些金融產(chǎn)品和服務充滿了
擔心。這時候,如果監(jiān)管、處罰力度還是不夠,甚至偏袒的
話,又怎么行呢?
結(jié)語
當銀行是“債主”的時候,信用卡利滾利,折算下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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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利率是現(xiàn)行5年期以上貸款利率的2倍多;當銀行是“欠
債人”的時候,當初許諾的千元變十萬元就活生生打了水漂。
一些基層銀行追債時要求別人講合同,可自己變成了“老賴”
怎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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