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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目擊丨25位法律人關于于歡案之「我」見嚴肅觀點
作為一枚法律圈的公主于歡案也繞不開我的
朋友圈此刻無心談正義感只愿將這些天小編這些
天讀過的關于于歡案的文章和觀點悉數整理于此
供參考學者篇陳光中著名法學家、法學教育家
新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的開拓者和重要的奠基者文章摘
要就現有公開信息而言,于歡案定罪量刑可以說是明
顯不公正甚至是錯誤的。如果最終認定于歡構成正當防衛且
沒有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那一審就完全錯了。—
—陳光中《于歡案定罪量刑明顯不公》趙秉志北京
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文章摘要結合
本案看,于歡構成防衛過當。判決書認為不存在防衛的前提,
不構成防衛的緊迫性,“這是不對的”。按照一審判決書
的描述和認定,于歡和他的母親實際上受到了三種正在進行
的違法犯罪行為的侵害,第一是限制乃至剝奪他們的人身自
由,這是一種非法拘禁的違法犯罪行為;第二是侮辱行為,
包括語言侮辱和行動的侮辱,這種侮辱也是違法犯罪行為;
還有第三種情況,就是警察離開房間時對方不讓于歡和他母
親走,還毆打他。而且,警察來了也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在
于歡母親受到違法犯罪行為現實侵害的情況下,他感到情勢
比較危險亦義憤填膺,他基于保護自己母親合法權益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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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侵害的目的,對圍在自己身邊要毆他的幾個違法犯罪
分子展開反擊,刺死刺傷了他們。這完全是基于正當防衛目
的的反擊違法犯罪行為的案件,不能否認其正當防衛的前提
存在。——趙秉志《于歡防衛過當應顯著減輕處罰》
陳瑞華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觀點摘要多年來,
我們學的正當防衛理論是,行為人必須是為制止正在發生的
不法侵害,才構成正當防衛。但是,當行為人或者其近親屬
正在遭受令人難以忍受的凌辱時,行為人奮起反抗,造成一
定的危害后果,這究竟算不算正當防衛?對此,刑法理論是
不予承認的。具體到本案,當行為人親自目睹自己的母親受
到極端凌辱時,法官是否應捫心自問:任何人在此情形下,
會平心靜氣的忍受凌辱嗎,刑法究竟是在鼓勵人們依法抗
暴,還是逼著人們忍受凌辱,打不還手,罵不還口,被辱也
不反抗?即使是防衛過當,判得是不是太重了。我們期待著
司法人員反思:司法的社會功能究竟是什么?刑法要不要調
整正當防衛的法定要件?刑法理論要不要更加關注社會需
要和經驗常識?法律人不要過于自負,以為自己才是法律精
神的權威闡釋者,否則,沒有人會把惡法和錯誤的司法實踐
當回事的。——陳瑞華《正當防衛的法定要件和司法的
社會功能反思》張明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文
章摘要將正當防衛認定為防衛過當,進而認定為故意傷
害罪,必然導致故意傷害罪的發生率提高。筆者在閱讀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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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關法律文獻時,發現正當防衛的判決相當多,但在偌大
的中國,很少見到正當防衛的判決。筆者還發現,在司法實
踐中,對于不法侵害者造成防衛人輕傷,而防衛人的防衛行
為造成不法侵害者重傷的案件,一般只是認定防衛人的行為
構成故意傷害罪,而將不法侵害者完全視為普通的被害人。
防衛人不僅要負刑事責任,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法侵
害者造成了他人輕傷,不僅不承擔刑事責任,反而能得到民
事賠償。這樣的做法,反過來助長了故意傷害行為。因為人
們從諸多判決中明確了如下'邏輯':我先毆打你,如果你不反
擊,我不必負刑事責任,你只會忍氣吞聲;如果我先毆打你,
你反擊造成我輕傷,我們屬于相互斗毆,你要承擔刑事責任
與民事責任,我也能占到便宜;如果我對你實施輕傷害行為,
你反擊造成我重傷,你要承擔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我不僅
不承擔刑事責任,反而能得到民事賠償。在這種局面下,一
些人當然愿意先動手毆打或者傷害他人。這是一種很奇怪的
現象,也是值得司法人員反思的現象,更是需要司法人員改
變觀念予以糾正的現象。——張明楷《誤區:將正當防
衛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公》陳興良北京大學法學院教
授文章摘要于歡構成刑法第20條第一款的正當防
衛并且沒有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不應負刑事責任。
主要理由有三:第一,本案存在不法侵害。死者等十一
人惡意討要,采取了非法拘禁,污辱,毆打等非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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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雖然沒有致人傷亡的意圖與行為,但已經嚴重地侵害了
于歡母子的人身權利。符合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不能認為
對非暴力或較輕暴力的侵害就不能實行正當防衛。第
二,本案的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非法拘禁本身是持續犯,長
達六個小時的拘禁,并且伴有污辱和毆打,表明不法侵害在
長時間內存續,對于歡母子造成精神上和心理上的極大刺
激。最后的防衛也是在于歡要離開接待室,死者等人暴力阻
止的情況下發生的,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第三,
本案不屬于刑法第三款的無過當防衛,因為無過當防衛的暴
力要求達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即致人死亡或者重
傷。在本案中死者等人的行為是為索債服務的,沒有致于歡
死傷的行為與意思。因此,對于歡的防衛行為還要考察是否
屬于防衛過當。刑法第20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
過必要限度才構成防衛過當。在本案中,于歡的防衛行為沒
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因為當時死者一方有近十人,足以控
制局面,于歡處于劣勢。經過六個小時的辱罵折磨,于歡精
神處于崩潰邊緣。尤其是民警到場以后未能有效制止不法侵
害即行離去,使于歡感到公力救濟無望,而且死者等人步步
緊逼。在于歡要擺脫拘禁,死者等人毆打阻擋的情況下,于
歡就地取材用桌子上的水果刀對死者等人亂捅,并且事先有
警告,死者等人仍然一擁而上。在這種情況下的防衛行為,
是為解除不法侵害,不是故意犯罪。防衛行為造成的死傷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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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即使對必要限度有所超越,但并沒有明顯地超過必要限
度。而且,這種死傷結果的造成,死者等人應該承擔主要責
任,不能由于歡承擔刑事責任。本案正當防衛的認定應
該體現以下精神:放寬正當防衛的認定標準是加大侵害人的
違法成本,從而降低被侵害人的維權成本,使正當防衛制度
真正發揮震懾不法侵害人,為防衛人保駕護航的積極功能。
——陳興良《關于于歡故意傷害,答新華社記者問》鄧
子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刑法研究室副
主任觀點摘要(關于于歡案)如果倒著走幾步看看:
1.既然拔刀相向,不擊中要害震遏強敵,只會招致更大侵害
且再無還手機會;2.法律上如果承認到了用刀地步,就必須
一併接受所有可能后果,否則正當防衛就是一種法律虛構;
3.警察到場又無為而去,原本是對被告有利的事實,卻做了
不利被告的解釋,因為公力救濟希望既已破滅,就應當支持
私力救濟;4.雖然辱褻行為發生于警察到場前,但非法拘禁
仍在持續;5.該不該敢不敢用刀,是被非法拘禁者脾氣秉性
問題,而針對非法拘禁行為可不可動刀,卻是法律共同體應
當回答的問題。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根本不存在過當問題。
——鄧子濱《關于于歡案的五點微評》阮齊林中國
政法大學刑事司法研究院教授文章摘要于歡傷害
致死案之我見我認為于歡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過當,應當減
輕或者免除處罰。于歡致人死傷后,交出刀子、隨警察到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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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所接受進一步調查,符合辦理自首立功案意見第一條規定
的地(二)項規定,知道有人報案留在現場接受調查的情形,
成立自首。另,為索債而扣押人質,屬于非法拘禁犯罪行為,
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因此應當追究索債人的刑事責
任。另被害人從事暴力討債,應當預見到可能招致報復,反
抗,因此應當承擔相當的責任。自擔大部風險。辱人者招殺
身之禍乃咎由自取。其雇主難辭其咎。乃罪惡源頭,
強烈要求制定法律將入罪。暴力逼債屢禁不止,
游走于法律的邊緣,公權力不便管,不好管。者和暴
力逼債者越發有恃無恐。被暴力逼債者不得不自力救濟。認
可暴力逼債的不法侵害性質、被逼債者反擊行為的防衛性
質,有利于制約暴力逼債行為。——阮齊林《于歡案之
我見》李翔華東政法大學比較刑法與國際刑法研究
所所長,教授文章摘要現摘抄判決書如下:“雖然
當時其人身自由權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對方辱罵和侮辱,但
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
和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利被侵犯的現實危險性較小,不存在
防衛的緊迫性,所以被告人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當防
衛意義上的不法侵害前提。”這段表述,至少存在以下疑問:
1、如前文所述,正當防衛權的行使,不需要以不法侵害人
使用工具為前提;2、既然承認被告人(但未提到其母
親)的人身自由權利受到限制,且遭到辱罵及侮辱,即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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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權利受到了不法侵害,但結論卻又認為不存在不法
侵害,自相矛盾;3、強調生命健康權利被侵害的解釋
不適當的限制或者縮小了正當防衛適用的前提條件,正當防
衛在法律和刑法理論上均從來沒有要求不法侵害僅僅只能
針對生命健康權利遭受侵害,只有在無限防衛權的行使上,
法律才表明要求以“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為前提;
4、“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其實我都“不稀得說
那個出警的警察”(完全的不負責、懈怠履行職責,如果能
夠論證出其不作為與危害結果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
是否考慮涉嫌瀆職類犯罪也未嘗不可。為防止本文主旨
跑偏,我暫時先放著,檢察院反瀆局的同志可以先考慮起來。
等我有時間再論證。)這也能叫出警?而且,事情是在警察
離開之后發生的。(有證人證言)警察的所謂“出警”并未
使“不法侵害”停止。限制人身自由權利在繼續,辱罵在繼
續、羞辱在繼續甚至變本加厲。這無論如何也得不出否定“防
衛性質”的結論。至于是否防衛過當,從本案的實際情況來
看,是存在的。而“防衛過當”則屬于責任減輕事由,“應
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筆者無意于對尚未最終生效的判決
產生影響,完全只是根據判決書中確認的事實針對判決理由
和結論客觀地表達了自己的觀點,我的觀點當然也是可以被
質疑的,本案已經進入二審程序,在法律的救濟路徑上仍然
是存在的。行文至此,筆者引用自己曾經的話語來結束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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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者應該有“過硬”的法律素質和良好的心理素質去面對
公眾質疑,有足夠的信心和勇氣去提升法律權威,引導民眾
對法律的信心和對司法者的基本信任。——李翔《正義
者毋庸向非正義者低頭》張千帆北京大學法學院教
授觀點摘要于歡和他母親因欠債被十名黑社會人
員限制人身自由,其人身安全受到極大威脅、尊嚴受到極大
傷害。在警察完全不作為的情況下,于歡護母心切、拔刀自
衛,是一個好男兒所當為。雖然最后防衛過當,但顯然不應
該被重判無期。政府先不允許民營企業通過正常渠道借貸,
導致猖獗,并縱容其長期存在;對于引發的
黑社會犯罪行為,政府聽之任之、熟視無睹;等到人民不得
已自救,又從重懲罰自衛者,進一步助長黑惡勢力無法無天。
該管的不管,不該管的瞎管,在整個事件的因果鏈條中,我
沒看見政府做對一件事。——張千帆《關于于歡案微評》
童之偉華東政法大學法治中國建設研究中心教授
文章摘要《刑法》第24條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
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
者免除處罰。”于歡被訴的行為屬于“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
罰的情況”。對正當防衛抽象肯定,具體否定,在辦理
具體個案時往往打擊公民用正當防衛的方式同正在進行的
不法侵害行為作斗爭的積極性,是我國刑法和刑訴法適用中
的一大痼疾。這個痼疾不是立法者的任務,而是執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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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者的責任。——童之偉《從刺死辱母者案看法治踐
行中的痼疾》魏東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文章
摘要(司法批評)主要問題表現為法院審判過于粗疏(說
理簡單且有遺漏)、法理詮釋不當(沒有依法認定于歡的行
為具有防衛性質)、情理考量不周、量刑失當,而且公訴機
關的相應公訴行為是否切實堅守了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如
是否明確、客觀、公正地提出了全部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定與
酌定從寬處罰情節)也值得反思。當然,本案公訴意見我們
現在還無法了解全貌,我這里提出這方面的意見也僅僅是
“觸景生情”式的提醒,在我們所接觸和了解的公訴案件中,
絕大多數公訴意見是依法、公正、合理的,但是也確有較少
情況下公訴意見顯得較為功利而對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定
罪量刑情節被公訴人有意無意地遮蔽了,有的時候尤其是在
是否成立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的時候還面臨著比較極端
的駁斥和“威懾”,也成為一個值得反思的問題。(本案警察
出警處置是否存在過錯與其他問題,有待有關部門調查核
實。)——魏東《簡評山東于歡殺死辱母者案》羅
翔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文章摘要在于歡案中,
面對母親遭受奇恥大辱,有誰能夠保持冷靜?有誰能夠被期
待實施適法行為?于歡錯了,但他所犯下的錯誤卻是任何一
個普通人,任何一個有著基本血性的男兒都可能犯下的錯
誤,法律對此應當寬恕,沒有必要窮追不舍。聊城中院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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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歡無期徒刑,明顯過重,當于糾正。司法要傾聽民眾
樸素的聲音,刑事責任的一個重要本質是在道義上值得譴
責。因此,犯罪與否不是一個單純的專業問題,普羅大眾都
有發聲的權利,司法永遠不能超越社會良知的約束。—
—羅翔《辱母殺人,該當何罪?(未刪節版)》陳璇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文章摘要如果說正當
防衛的本質是公民代替公權力機關完成了一般預防的任務,
那無異于把正當防衛看成了施加刑罰的行為,甚至將防衛人
推上了刑罰判處者和執行者的位置。但是,一方面,按照刑
法第20條第1款的規定,正當防衛所針對的不法侵害并不
限于犯罪行為,那么認定正當防衛的本質可以和刑罰的目的
相對接的說法就難以成立。另一方面,正當防衛是否具有預
防違法犯罪的本質,這和正當防衛能否附帶地起到一些預防
違法犯罪的效果,是兩碼事。另外,法院判處侵權人賠
償被害人的損失也許能發揮遏制潛在的侵權行為的功效,但
不能就此宣稱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意義在于預防違法。因
此,使“違法者沒有好下場”這一信念更加深人人心,這至
多只是正當防衛帶來的附隨效應而已,其完全不可與正當防
衛的本質同日而語。——陳璇《防衛是否過當的學術
分析》吳情樹華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文章摘要
無論如何,于歡的行為肯定是一個防衛行為,而不是單純的
故意傷害罪,在這一點上,一審的判決是有問題的,一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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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書以對方未使用工具,警察已經來的情況下,于歡母子的
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現實危險性較小為由,認定不存在構成
正當防衛前提的不法侵害,認為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則是難
以成立的。因為警察來了之后,很快離開了接待室,并不在
現場,于歡母子被非法拘禁的危險并沒有解除,不法侵害仍
在繼續,而且,隨著于歡被攔住以及被拉回沙發,非法拘禁
的不法侵害程度已經升級了,于歡母子為了脫困,拿刀子捅
攔住的人,都可以構成防衛行為,更不要說,如果后面杜志
浩等人還有繼續毆打于歡的話,那么,于歡的行為更可以構
成防衛行為了。——吳情樹《于歡的行為是正當防衛還
是防衛過當?》蔡斐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文
章摘要我們不贊同輿論干預司法。但是當刑事個案生成
為社會公共事件時,它所帶來的討論,無疑具有啟發民智的
意義,甚至關乎我們對法治未來走向的信心。在被刷屏的一
天里,有關于歡刺殺辱母者的上億條評論,是國人對法治高
度關切的一個生動注腳。面對22歲的于歡,以及本案
中自然正義與法律正義可能存在的落差,我們只想說,司法,
不僅關乎紙面規則的落地,還關乎規則背后的價值訴求,更
關乎人心所向,倫理人情。否則,于歡承擔的,就不止
是杜志浩帶來的羞辱。——蔡斐《辱母殺人案:對司
法失去信任才是最可怕的》實務界殷清利河北
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觀點摘要在催債人對于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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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逼迫升級、于歡看到警方要離開心理崩潰等情況下,于
歡屬正當防衛,或正當防衛無罪不能成立的話,就屬防衛過
當。——殷清利律師答央視記者問斯偉江上海
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文章摘要本案屬于正當防
衛,恐怕是不存在爭議的。要討論的是,是否存在防衛過當?
當時的情形是,于歡這一方,已經報警,警察也已經來過,
但警察對違法行為不予直接制止,警察的瀆職行為,顯然也
是引發本案悲劇的一個原因,因此,當時執法的警察構成瀆
職,是否構成犯罪,不是本文討論的范疇。從最高法院的指
導案例看,公民受到不法人身威脅后,沒有主動報案,而是
事先準備防衛工具的,不影響其防衛行為的性質認定。何況,
本案是先報警,警察不作為之后,于歡采取的自力救濟,更
顯其行為的必要性。是否過當,要看于歡當時,是否有
其他方式,可以制止當時受害人等造成的不法侵害,根據新
聞報道,當時,受害人這一方,人數眾多,有11人,如果
于歡手拿刀,先警告,能否制止當時的非法拘禁行為,和之
后可能繼續的侮辱行為,很難判斷,也可能自己動刀反而被
打傷,從報道中受害人這些人的行徑判斷,后者的可能性更
大,畢竟,水果刀不是,如果于歡手里是的話,(涉嫌
非法持有支罪),恐怕不警告,就開,算防衛過當了,
但畢竟一把水果刀,對面11個人,對方手里幾把椅子,就
可以把他打倒,因此,這個必要限度,應該向當時的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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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于歡母子傾斜,通俗地說,就是要對于歡母子寬松些,畢
竟,在難以判斷的情形下,不應該苛求當時的受害人。法諺:
在懷疑中必須保護被告。對于于歡的行為,是否構成刑
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或其他嚴重危害人身
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措施,顯然比較難適用,因為,
第三款號稱無限防衛權,就是針對嚴重危害人生安全的兇器
或者器械傷人,或者類似情形,保護的是人身安全,而本案,
主要是對婦女的人格和精神侮辱,雖然極其嚴重,但似乎不
符合法條的文字含義。——斯偉江《激憤殺死辱母者案,
量刑過重,定罪亦可商榷》孫渝重慶百君律師事務
所主任,高級合伙人觀點摘要防衛是否過當,不能
僅憑死傷的結果論,也不能單純倚重事后的沙盤推演,抽象
比較所謂權益的大小或行為的輕重等,而應當根據事發時的
實際情況,判斷防衛人的行為是否屬于達至防衛目的所必需
的。如是必須的,即便后果更嚴重,也不存在過當的問題。
就本案而言,不使霹靂手段,非但不足以終結不法侵害行為,
反而具有遭受更嚴重侵害的可能性。因此,竊以為,于歡的
行為具有正當防衛的性質。至于造成一死二重傷的結果是
否屬于“必須的”,要視具體情況而論,比如,刺傷一人后,
余皆落荒而逃,若追殺之已然不是“必須”,反之,若遭遇
抵抗,則意味著不法侵害依然存在,持續防衛便是“必須的”。
——孫渝《關于于歡案中的防衛過當問題》鄧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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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刑辯律師文章摘要如果
僅僅根據上述寥寥數語(《南方周末》有相應的報道)概括
的事實,那么一審法院在判決時認為“雖然當時其人身自由
權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對方辱罵和侮辱,但對方均未有人使
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于歡和其母親的生命
健康權利被侵犯的現實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
所以于歡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當防衛意義上的不法侵
害前提”,進而認為“于歡面對眾多討債人的長時間糾纏,
不能正確處理沖突”,構成故意傷害罪,不構成正當防衛就
似乎順理成章了。然而,如果結合判決書中的相關證據進行
分析,就會發現正是因為一審法院在事實認定上存在極其嚴
重的偏差,才直接導致后續的法律定性也跟著出現根本性錯
誤。——鄧學平《刺辱母案:于歡不是被判重了,而是
被判錯了》燕文薪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主任文
章摘要這其實并不是一起單純的經濟糾紛引發的刑事
案件,事實上,本案中涉及的高利放貸行為并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
題的規定》,民間借貸年利率不超過24%的,法院應予支持,
即使是在借款人自愿支付的情況下,其也可以向法院主張要
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而本案中的月息10%,
已遠遠超出了法律保護的范疇,屬違法的高利放貸,不受法
律保護。更有甚者,放貸者雇傭人員采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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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手段逼債,甚至在這個過程中侮辱他人、強制猥褻婦女,
其行為已涉嫌非法拘禁罪、侮辱罪、強制猥褻婦女罪,如果
相關人員長期結伙、多次有組織的采用上述違法犯罪手段進
行高利放貸和逼債行為,更可能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燕文薪《關于“于歡刺死辱母者獲無期徒刑事件”答騰
訊網友提問》劉曄上海海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文章摘要判斷防衛是否過當的要點在于防衛行為是否
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而非僅僅考察被害人的損害后果。一面
是親愛的母親遭遇對方暴露生殖器的奇恥大辱((此信息來
自網絡,其最終應以一審卷宗或判決書為據,本文討論假定
此情節為真,南方周末報道的原文為極端侮辱)),一面是兒
子遭遇多達11人的暴力毆打,請問在此種極端情形下,如
果不是用隨手能夠拿到的銳器反擊,如何以拳頭、以腳踢而
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如以肉搏還擊,恐怕還未出手,
便被對方多達11人按在地上無法動蕩,非但母親將繼續遭
受對方的生殖器侮辱,而自己亦會持續遭受暴力攻擊。作為
人子,是可忍,孰不可忍?而在不得不使用銳器制止不法侵
害的情形下、且空間逼仄、人混亂(完全是對方人多勢眾
所造成),如何保證銳器不造成致命傷?只要是銳器,其造
成的肉體創傷,哪怕僅是皮膚、肌肉外傷,如不經及時,
均可致命,又何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故雖有一死二傷
之重大損害,但兒子持銳器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未明顯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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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限度,不屬于防衛過當,根據《刑法》第20條第二款、
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不負刑事責任。——劉曄《“刺死
辱母者”于歡,不應當負刑事責任》桂公梓在職法
官文章摘要對照本案事實,我個人覺得:第一,在
案發之前,催債者對于歡母子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的不法
侵害一直處于持續狀態,于歡在母子被極端羞辱、且寄托于
公權力救濟的希望落空后的情況下做困獸之斗,以期打破不
法侵害的持續狀態,于法于情于理,應當認定屬于正當防衛。
第二,受害者的種種羞辱行為雖然十分可惡且令人發指,但
畢竟限于非法拘禁、侮辱、強制猥褻等罪名之內,不屬于可
以進行無過當防衛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
以于歡造成一死兩重傷的嚴重后果,屬于防衛過當。—
—桂公梓《討論“辱母殺人案”的正確姿勢》楊安進
北京市維詩律師事務所執行合伙人文章摘要在長
期的權大于法的傳統影響下,在現階段,對司法尊嚴構成挑
戰的,絕不是于歡案這類案件中的公眾輿論,而是來自其他
權力對司法權的不正當控制和剝奪。換句話說,司法要保持
尊嚴,首先需要自己面對權力挺直腰桿。法官的權威,來自
于對自身權力之外的其他權力的制約和否定。法官體
的威望,不僅來自于辦理個案,更來自于面對社會公共事務
和突出社會問題所表現出來的積極、理性、睿智、寬容、公
允的態度和建議。其中包括寬容社會對司法提出的批評,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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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自己主動與司法領域的壞人壞事堅決切割。從這個角度而
言,如果“桂公梓”們能夠充分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好好
反思一下聶樹斌案這類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的案件,對于樹
立司法尊嚴、恢復公眾對司法的信心也許更有價值。—
—楊安進《雜談:“桂公梓”們的乖巧本質上是崇尚司法專
橫---兼評于歡案》域外篇德國刑法小站文章摘
要眾所周知,德國的三階層犯罪構造:構成要件該當性,
違法性,罪責。緊急防衛(也就是正當防衛)首先在第
二階層(違法性)作為正當化事由發揮效力,排除了防衛行
為的違法性,實現了出罪的效果。這里由《刑法典》第32
條所規定。這里的緊急防衛要件包括三個方面:(1)緊
急防衛處境;(2)緊急防衛行為;(3)主觀正當化要素。緊
急防衛處境,指的是存在一個現時的、違法的攻擊(或譯作
侵害)。在“辱母殺人案”中,持續存在著這樣的侵害,而
且還是多個——限制人身自由、侮辱、毆打。所以這個緊急
防衛處境成立沒什么太大問題。緊急防衛行為,則有著
兩個要求:其一是必要性(Erforderlichkeit),指的是防衛
手段既要適當(別人打我,我砸人電視,這不行),又要盡
可能最溫和(多種防衛手段中選最輕的那個);其二則是妥
當性(Gebotenheit),也就是受到社會倫理的限制,涉及
多種情形,比如輕微攻擊、無罪責人的攻擊、目的性挑撥、
防衛者對攻擊者有保護人地位等。在“辱母殺人案”中,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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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國學界所公認的那樣,必要性是有所缺失的,刀刺行為
與侵害行為之間的比例關系有疑問,因此成立防衛過當沒有
太大問題。——德國刑法小站《如何從德國刑法的角度
為“辱母殺人案”出罪?》趙丹喵耶魯法學院法律
博士文章摘要經過審查各種證據,法院知道當時發
生了什么,并認為這些情況不構成正當防衛,因為被告沒有
正當理由認為自己的生命健康權受到威脅。那什么是發
現事實?在被告開始捅人前,發生了以下事情:被告母
子被侮辱,警察來了,警察說不許打人,警察走了,捅人了,
警察回來了。問題就在于,法院已經發現的事實不足以
做出“被告人沒有正當理由認為自己的生命健康權收到威
脅”的判斷。為什么不搞清楚當時到底發生了什么?被
告是否有理由相信自己已經被警察拋棄了?為什么不
討論整個討債期間債主一伙人對被告母子使用的暴力、侮辱
和威脅,是否會讓被告有理由相信自己一方會有生命危險?
為什么不討論被告是否有理由相信用刀刺人才是自己唯一
的出路?唯一的解釋是,法院在考慮是否具有“生命健康權
受到侵害”的危險時,只想到了,警察在外面,不會出事的,
反正他們娘倆死不了,怎么能拿刀捅人呢?可是,世界
各國的刑法理論都認為,是否具有'迫在眉睫的危險',不是看
當時是否真的具有危險,而是一個有正常理智的人,在那種
情況下會做出什么樣的判斷。這就是所謂的理性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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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ablepersonstandard),意味著客觀標準。有些法
院還會考慮主觀標準,即是否被告人真的認為自己有危險。
聊城法院這個標準,怎么說呢,大概叫“上帝標準”吧。不
管正常人在那種情況下怎么反應,不管被告對自己健康生命
的擔憂,只要我從上帝視角看你沒危險,那你就活該忍著,
不能動手。——趙丹喵《他們侮辱了我的母親,我能殺
了他們嗎?》回到案件的本身這是一起由媒體曝光
的由媒體調查跟進的個案連帶暴露的卻是:中小企
業破產保護、民間借貸亂象、涉黑團伙犯罪、相關部門
作為情況、媒體的作用與尺度、中小城市企業家的現狀
等等系列問題的案件除開法律問題以外這些都可
謂為本案的關鍵所在如果有實在忍不住要表達一下您
觀點的咱下方評論區見如若真沒啥想說的只是單
純奔學習而來我們亦歡迎你將文章分享給你的小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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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2-08-09 11:40:05,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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