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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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關系管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與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以下統稱
“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對內規范
運作,對外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推動公司完善理結構,實現公
司價值最大化和投資者利益最大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
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
簡稱《證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和規
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投資者關系是指公司經過各種方式的投資者關系活
動,加強與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和認
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實現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和保護投資
者合法權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條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應嚴格遵守《公司
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的規定。
第四條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應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原
則,平等對待全體投資者,保障所有投資者享有知情權及其它合
法權益。
第五條除非得到明確授權并經過培訓,公司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應避免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代表公司發言。
第二章投資者關系的目的、原則和內容
第六條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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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進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良性關系,增進投資者對公司
的進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穩定和優質的投資者基礎,獲得長期的市場支持;
(三)形成服務投資者、尊重投資者的企業文化;
(四)促進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和投資者財富增長并舉的投資
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進公司治理。
第七條投資者關系工作的基本原則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則。除強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
動披露投資者關心的其它相關信息。
(二)合規披露信息原則。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證券
監管部門的規定,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在開
展投資者關系工作時應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它內部信息的保
密,一旦出現泄密的情形,公司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予以披露。
(三)投資者機會均等原則。公司公平對待公司的所有投資
者,避免進行選擇性信息披露。
(四)誠實守信原則。公司的投資者關系工作應客觀、真實和
準確,避免過度宣傳和誤導。
(五)高效低耗原則。選擇投資者關系工作方式時,公司應充
分考慮提高溝通效率,降低溝通成本。
(六)互動溝通原則。公司應主動聽取投資者的意見、建議,
實現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雙向溝通,形成良性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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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投資者關系工作中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內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發展戰略,包括公司的發展方向、發展規劃、競
爭戰略和經營方針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說明,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能夠披露的經營管理信息,包括生產經營狀
況、財務狀況、項目或新技術的研究開發、經營業績等.
(四)公司依法能夠披露的重大事項,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資及
其變化、資產重組、收購兼并、對外合作、對外擔保、重大合
同、關聯交易、重大訴訟或仲裁、管理層變動以及大股東變化等
信息;
(五)企業文化建設;
(六)公司的其它相關信息。
第三章投資者關系活動
第九條中設置了“投資者關系”,公告公司相關
信息,以供投資者查閱。
第十條公司應根據規定在定期報告中公布網站地址。當網
址發生變更后,應及時公告變更后的網址。
第十條公司應對進行及時更新,并將歷史信息與
當前信息以顯著標識加以區分,對錯誤信息應及時更正,避免對
投資者產生誤導。
第十一條公司可在認為必要的時候,就公司的經營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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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狀況及其它事項與投資者進行一對一的溝通,介紹公司情
況、回答有關問題并聽取相關建議。
第十二條公司可盡量安排投資者到公司或募集資金項目所
在地進行現場參觀。
第十三條公司應合理、妥善地安排參觀過程,使參觀人員
了解公司業務和經營情況,同時應注意避免在參觀過程中使參觀
者有機會得到未公開的重要信息。
第十四條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對相關的接待人員給予有關投
資者關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訓和指導。
第十五條公司應設立專門的投資者,投資者可利
用向公司詢問、了解其關心的問題。
第十六條應有專人負責,并保證在工作時間電話
有專人接聽和線路暢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它必要時候,公司應
開通多部電話回答投資者咨詢。
第十七條公司應在定期報告中對外公布號碼。如
有變更要盡快在公布,并及時在正式公告中進行披露。
第四章投資者關系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第一節投資者關系負責人與部門
第十八條投資者關系工作由董事長領導,董事會秘書為公
司投資者關系負責人,投資者關系負責人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工
作,董事會辦公室負責具體承辦和落實。
第十九條投資者關系負責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運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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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經營狀況、發展戰略等情況下,負責策劃、安排和組織各
類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
第二十條投資者關系負責人負責制定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
的工作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并負責具體落實和實施。
第二十一條投資者關系負責人負責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
相關人員就投資者關系管理進行全面和系統的培訓。
第二十二條在進行投資者關系活動之前,投資者關系負責
人應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和指
導。
第二十三條投資者關系負責人應持續關注新聞媒體及互聯
網上有關公司的各類信息并及時反饋給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
第二十四條公司從事投資者關系工作的人員需要具備以下
素質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況;
(二)具備良好的知識結構,熟悉公司治理、財務會計等相關
法律、法規和證券市場的運作機制;
(三)具有良好的溝通和協調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誠實信用。
第二節投資者關系工作職責
第二十五條投資者關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職責是:
(一)分析研究。持續關注投資者及媒體的意見、建議和報道
等各類信息并及時反饋給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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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溝通與聯絡。整合投資者所需信息并予以發布;會議及
路演活動,接受咨詢;接待投資者來訪,與機構投資者保持經常
聯絡,提高投資者對公司的參與度。
(三)公共關系。建立并維護與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媒體
以及其它上市公司和相關機構之間良好的公共關系;在涉訟、重
大重組、關鍵人員的變動、股票交易異動以及經營環境重大變動
等重大事項發生后配合公司相關部門提出并實施有效處理方案,
積極維護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進投資者關系的其它工作。
第三節投資者關系工作實施
第二十六條公司應建立良好的內部協調機制和信息采集制
度。負責投資者關系工作的部門或人員應及時歸集各部門及下屬
公司的生產經營、財務、訴訟等信息,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應
積極配合。
第二十七條除非得到明確授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其它
員工不得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代表公司發言。
第二十八條公司可采取適當方式對全體員工特別是高級管
理人員和相關部門負責人進行投資者關系工作相關知識的培訓。
在開展重大的投資者關系促進活動時,還可做專題培訓。
第二十九條公司在認為必要和有條件的情況下,能夠聘請
專業的投資者關系顧問咨詢、策劃和處理投資者關系,包括媒體
關系、發展戰略、投資者關系管理培訓、危機處理、分析師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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