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法法律責任總結
1、評價機構出具失事報告的,停業整頓,并處3-10萬元。
2、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2-5倍,不足10萬元
的,并處10-20萬元,主管人員和主要責任人員5-10
萬元:
①安全評價機構出借資質的、出具虛假報告的,直接責任人吊
銷資格;5年內不從業,情節嚴重終身行業進入。生承擔連帶責
任;施工單位出借資質的;②將生產經營項目發包給不具備安
全生產條件的、無資質的,直接責任人員1-2萬元。③未簽
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5萬元以下,責任人1萬元以下
④施工單位未進行安全管理的10萬元,直接責任人2萬元
以下⑤施工單位倒賣資質的
3、安全資金投入不足的,導致事故的,主要負責人撤職個人經
營的投資人2--20萬元。
4、未履行安全職責限期改正罰2-5萬元,逾期未改正的罰5-10
萬元,停業整頓;主要負責人受刑罰的,自執行完畢或處分之日
5年不擔任任何單位負責人,重大、特重大本行業終身禁入。發
生事故的,主要負責人上一年收入的40%、60%、80%、100%。
其他負責人未履行責任罰1-3萬元,導致事故的吊銷資格,
罰上一年收入20-50%。
5、有下列行為之一的10萬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
10-20萬元,直接責任人員罰2-5萬元。
①未設置安全機構的②高危行業主要負責人未按規定經考核合
格的③未按規定培訓和從業人員的④未記錄安全教育培訓的⑤
未記錄隱患排查或向從業人員通報的⑥未定期演練應急救援預
案的⑦特種人員未取證的。⑦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措施⑧
重大危險源未定期檢測、未制定應急預案的⑨特殊作業無專門人
員現場安全管理的⑩未建立安全分級管控及隱患排查制度的。
6、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停業整頓10-50萬元,直接責任人2-5
萬元;逾期未改正的50-100萬元,直接責任人員5-10萬元:
①高危行業未安全評價的②設計未安全審查的③施工單位未
按批準的設計施工的④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7、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限期改正5萬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
5-20萬元,直接責任人1-2萬元:①較大危險場所未
設置安全警示標識②安裝改造不符合國家標準的③未對設備經
常性維護和定期檢測的④關閉直接關系安全生產的監控等,銷毀
數據的⑤未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⑥危險品運載工具、
特種設備未檢驗合格投入使用的⑦使用淘汰工藝、設備的。⑧燃
氣未安裝報警的。
8、未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的,5萬元以下,拒不執行的停業
整頓,主要負責人5-10萬元。
9、兩個單位未簽訂安全協議、未指定安全管理人員的;員工宿
舍與危險品同一建筑的;疏散通道不合格的;5萬元以下,
直接責任人1萬元以下。
10、企業與個人簽訂免責安全協議的,只要責任人2-10萬
元。
11、生產單位從業人員不落實安全責任制、操作規程,由單位批
評教育。
12、拒絕、阻礙安全監督檢查的,拒不改正的2-20萬元,
主要責任人1-2萬元。
13、高危行業未投保安全責任險的限期改正5--10萬元,逾
期未改正的10--20萬元。
14、發生事故不組織搶救,逃逸的,降級、撤職,上一年收
入60--100%,逃逸的拘留15日。地方政府瞞報的依法予以處分。
15、不改正次日起原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16、予以關閉的:180天3次、一年4次存在重大隱患;停產整
頓,仍不符合條件的;不具備法定生產條件的;據不執行安全監
督管理部門做出的停產停業整頓的。
17、除賠款還對單位處罰的:
一般事故30--100萬較大事故100-200萬
重大事故200-1000萬特別重大事故1000-2000萬
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2-5倍。
本文發布于:2022-08-26 20:55:27,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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