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與相關法律知識
第一章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基礎知識
第一節安全生產立法意義和執法原則
一、安全生產立法的意義
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隨著社會經濟活動日趨活躍和復雜,特別是經濟成分、組織形式日
益多樣化,我國的安全生產問題越來越突出.安全生產狀況與安全生產法制建設密切相關.加強安全生產立法,對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規范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行為,遏制重、特大事故,維護人民眾的生命安全,保障生產經營活動順利進行,促進經濟發
展和保持社會穩定,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安全生產立法的重要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在安全生產領域落實依法治國方略的需要
我國已經明確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入憲法,將依法治國作為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黨和政府歷來高度重視安全生
產工作.做好安全生產工作,促使我國的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統籌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內容.制訂和不斷完善安全
生產法律,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真正納入法制軌道,建立安全生產工作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是在安全生產領域落實依法治國方略的基礎
工作.
<二>是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需要
為了適應安全生產形勢和管理的需要,國務院決定設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相繼建立了安全生產綜
合監督管理機構,逐步在全國形成了一個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體系.各級政府也都賦予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各行業、各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
進行綜合監管的職能,要履行綜合安全監管和執法職能,各級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必須有法可依.因此,要建立健全具有權威性的、高效
率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必須制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以便依法監管.
<三>是保護人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需要
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是代表人民眾的根本利益.我國在最近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提出"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
發展觀"."以人為本"就是指要從人的特點或實際出發,一切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要體現人性,要考慮人情,要尊重人權,不能
超越人的發展階段,不能忽視人的需要".安全生產工作的著眼點和落腳點,主要是保障人民眾的生命安全,即依法保護人的生命權,
特別是從業人員的人身權利和與人身安全有關的經濟權利.
但我國還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現階段社會生產力水平和安全生產水平比較低,安全生產法制尚不健全,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保護方
面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問題.從業人員人身安全缺乏法律保護會導致從業人員的生產勞動積極性受到挫傷,應有的權利受到損害.這與社會主義
國家的本質不相容,與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社會主義法制精神不相容.要真正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必須通過相應立法加以確認.
<四>是預防和減少事故的需要
生產事故多發,是我國經濟發展中的突出問題.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安全生產管理的責任不夠明確,有關安全生產管理
的法律、法規不夠完善,一些地方和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松弛等等是重要原因.要解決這些問題,切實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
針,就必須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主要負責人和從業人員的安全責任、作業現場和安全設備的安全管理、事故防范和應急措
施以與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措施等加以規范,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
<五>是制裁安全生產##犯罪的需要
社會主義法律的功能之一,是通過制裁##犯罪來保護人民眾的根本利益.對各類嚴重的安全生產##犯罪行為的縱容和姑息,就是對人
民眾的極大犯罪.對各種安全生產##犯罪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和法律責任加以約束,是當前安全生產##行為屢禁不止的癥結所在.所
以,必須制定明確、具體、嚴厲的法律制度,充分運用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的綜合功能,實現文明生產、安全生產.
總之,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保障社會穩定,
必須加強安全生產立法工作.
二、安全生產執法的基本原則
安全生產執法的原則是指行政執法主體在執法活動中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可以概括為以下方面:
1.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必究的原則
我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行政機關作為執行法律的機關,其權力來源于人民,所以在安全生產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應
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辦事,不徇私情,不為利益所動搖,全心全意做好本職工作,體現廣大人民的根本意志.
2.合法、公正、公開原則
合法是指執法主體的設立和執法活動不僅要有法可依,行使行政職能必須由法律授權并依據法律規定,執法主體、內容、程序都必須合
法.公正是指執法主體在執法活動中,特別是行使自由裁量權進行行政管理時,必須做到適當、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
具有客觀、充分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與社會生活常理相一致.公開是指行政行為除依法應當##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包括:執法行為的
標準、條件公開;執法行為的程序、手續公開;涉與行政管理相對人重大權益的行政執法行為應當公開.
3.懲戒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對安全##行為人的處罰,要堅持懲戒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處罰僅僅是一種管理手段,其最終目的是使當事人認識其##行為,通過懲
戒達到教育的目的,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從而保護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4.聯合執法的原則
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既是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的重要責任,又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任務,在安全執法過程中,
必須與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聯合起來,形成合力,更加有效地做好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在重大問題上,要與時與當地政府進行協調,
避免發生不必要的沖突,為更好地促進當地的經濟發展,維護當地政府的聲譽,盡到應有的責任.
5.依據事實、尊重科學原則
在安全生產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要以事實為依據,尊重科學,處罰要準確、合理,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給出正確的整改意
見,協助企業做好整改工作.
第二節安全生產法律體系與范疇
一、目前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
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是一個包含多種法律形式和法律層次的綜合性系統,從法律規范的形式和特點來講,既包括作為整個安全生產法律法
1/27
規基礎的憲法規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規范、技術性法律規范、程序性法律規范.按法律地位與效力同等原則,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分為以下五個
門類:
<一>憲法
《憲法》是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框架的最高層級,"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是有關安全生產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規定.
<二>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
1.基礎法
我國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和與它平行的專門法律和相關法律.《安全
生產法》是綜合規范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適用于所有生產經營單位,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核心.
2.專門法律專門安全生產法律是規范某一專業領域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國在專業領域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3.相關法律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是指安全生產專門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蓋有安全生產內容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
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還有一些與安全生產
監督執法工作有關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
<三>安全生產行政法規
安全生產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組織制定并批準公布的,是為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或規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頒布的一系列具體
規定,是我們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監察工作的重要依據.我國已頒布了多部安全生產行政法規,如《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
追究的規定》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
<四>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
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是指由有立法權的地方權力機關一一人民代表大會與其常務委員會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產規范性文件,是由法
律授權制定的,是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補充和完善,以解決本地區某一特定的安全生產問題為目標,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
性.如目前我國有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制定了《勞動保護條例》或《勞動安全衛生條例》,有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
大制定了《礦山安全法》實施辦法.
<五>部門安全生產規章、
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規章根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
施行.
國務院部門安全生產規章由有關部門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而頒布的規范性文件組成,從部門角度可劃分為:交通運輸業、化學工業、石
油工業、機械工業、電子工業、冶金工業、電力工業、建筑業、建材工業、航空航天業、船舶工業、輕紡工業、煤炭工業、地質勘探業、農村
和鄉鎮工業、技術裝備與統計工作、安全評價與竣工驗收、勞動保護用品、培訓教育、事故調查與處理、職業危害、特種設備、防火防爆和其
他部門等.部門安全生產規章作為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重要補充,在我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規章一方面從屬于法律和行政法規,另一方面又從屬于地方法規,并且不能與它們相抵觸.
<六>安全生產標準
安全生產標準是安全生產法規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產管理的基礎和監督執法工作的重要技術依據.安全生產標準大
致分為設計規范類;安全生產設備、工具類;生產工藝安全衛生;防護用品類四類標準.
<七>已批準的國際勞工安全公約
國際勞工組織自1919年創立以來,一共通過了185個國際公約和為數較多的建議書,這些公約和建議書統稱國際勞工標準,其中
70%的公約和建議書涉與職業安全衛生問題.我國政府為國際性安全生產工作已簽訂了國際性公約,當我國安全生產法律與國際公約有不同
時,應優先采用國際公約的規定<除保留條件的條款外>.目前我國政府已批準的公約有23個,其中4個是與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的.
二、涉與安全生產的相關法律范疇
我國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比較復雜,它覆蓋整個安全生產領域,包含多種法律形式.可以從涵蓋內容不同分成8個類別,包括綜合類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礦山類安全法律法規;危險物品類安全法律法規:建筑業安全法律法規;交通運輸安全法律法規;公眾聚
集場所與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其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際勞工安全衛生標準.
1.綜合類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綜合類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是指同時適用于礦山、危險物品、建筑業和其他方面的安全生產
法律、法規和規章,它對各行各業的安全生產行為都具有指導和規范作用,主導性的法律是《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由安全生產監
督檢查類、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類、重大危險源監管類、安全中介管理類、安全檢測檢驗類、安全培訓考核類、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類、特
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類和安全生產舉報獎勵類通用安全生產法規和規章組成.
2.礦山類安全法律法規礦山類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范的行業和部門主要包括:煤礦、金屬和非金屬礦山、石油天然氣開采業.我國的礦
山安全立法工作己取得了很大成績,先后頒布實施了《礦山安全法》、《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相
關部門先后頒布了一批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規章;有.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制定了《礦山安全法》實施辦法,初步形成了礦山安
全法律子體系.
3.危險物品類安全法律法規
在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方面已經頒布實施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
保護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核材料管制條例》、《放射品管理辦法》等法規.
4.建筑業安全法律法規
規范建筑業安全行為的法律有《安全生產法》、《建筑法》.行業規章一直沿用1956年頒布的《建筑安裝工程技術規程》和其他有關技
術標準.我國已批準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的《建筑業安全和衛生公約》,可是目前還沒有一部統一的建筑業安全法規.
5.交通運輸安全法律法規
交通運輸安全法律法規包括鐵路、道路、水路、民用航空運輸行業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生產法》原則上也適用于這些行業.目前,
這些行業都有自己專門的法律法規,如鐵路運輸業有《鐵路法》、《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等;民航運輸業有《民用航空法》、《民用航
空器適航條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等,此外,民用航空運輸安全還執行國際公約和相關的規則;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有《道路交
2/27
通安全法》、《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海上交通運輸業有《海上交通安全法》與《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
和《漁港水域交通安全條例》;內河交通運輸業有《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另外各交通運輸業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還制定了不少交通運輸
安全方面的規章、標準等.
6.公眾聚集場所與消防安全法律法規
公眾聚集場所與消防安全生產法律所涉與的范圍主要是公眾聚集場所、娛樂場所、公共建筑設施、旅游設施、機關團體與其他場所的安全
與消防工作.目前這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主要有《消防法》與與之相配套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規定》、《集貿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火災統計管理規定》等,這方
面還需要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7.其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其他類包括的內容是前面5個專業領域以外的行業安全管理規章,主要有石化、電力、機械、建材、造船、冶金、輕紡、軍工、商貿等
行業規章.這些行業和部門都有一些規章和規程,但均未制定專門的安全行政法規,因此《安全生產法》是規范這些部門安全生產行為的主
導性法律.
8.國際勞工安全衛生標準
在國際勞工公約中,我國政府批準的有23個,其中4個是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公約.當前,國際上將貿易與勞工標準掛鉤是發
展趨勢,隨著我國加人WTO,參與世界貿易必須遵守國際通行的規則.我國的安全生產立法和監督管理工作也需要逐步與國際接軌.
第二章安全生產法
第一節總則
一、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
本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
二、適用范圍
法律的適用范圍,即法律的效力范圍,包括法律的時間效力、空間效力和對人的效力.《安全生產法》的時間效力是:"本法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空間效力和對人的效力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
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三、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
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四、制定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主體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與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
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二節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一、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
依照《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
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
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應負的職責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本單位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與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
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提供與人員的能力要求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指的是生產經營單位內設的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其工作人員都是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
機構的作用是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組織生產經營單位內部各種安全檢查活動,負責日常安全檢查,與時整改各種事故隱
患,監督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等,它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重要組織保證.《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首先對安全生產危險性較大的行
業進行了規定:"礦山、建筑施工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
于危險性較小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是否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與是否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則要根據其從業人員的規模來確定,
因此,《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規定,除從事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外,從業人員超過三
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
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3/27
第十九條還專門針對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提供做了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委托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保證
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的能力要求,《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
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與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
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四、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要求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經營項目、場所
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
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五、生產經營單位在發生重大生產事故時,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并與時準確上報.
第三節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安全生產法》第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在《安全
生產法》中規定了各類從業人員必須享有的、有關安全生產和人身安全的最重要的、最基本的權利,并在《安全生產法》中第一次明確規定了
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一、從業人員的權利
知情權建議權批評權檢舉權控告權拒絕權安全保障權社會保障權賠償請求權
《安全生產法》明確賦予了從業人員享有工傷保險和獲得傷亡賠償的權利,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
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從業人員享有對危險因素和應急措施的知情權:"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與
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從業人員享有批評檢控權與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權:"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
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從業人員享有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和緊急撤離的權利:"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與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
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二、從業人員的義務
對于從業人員的義務,《安全生產法》中規定了從業人員的三項義務:
<1>遵章守規,服從管理的義務,即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
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義務,即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
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發現不安全因素立即報告的義務,即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
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與時予以處理.
第四節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
《安全生產法》第九條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體制作了具體規定:"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
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
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舉報制度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監督管理,除了主動進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外,建立舉報制度也是一種有效的監督方式.建立舉
報制度,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來說,可以充分利用眾監督、輿論監督的作用,與時、廣泛地掌握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
情況、線索,發現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從而增加監督管理的力度.因此,安全生產法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
舉報制度,以使舉報監督制度化、法定化.在《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三條中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立舉報制度進行了規定:"負
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信箱或者電子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
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
對于社會監督,《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了單位和個人對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報告權和舉報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
生產##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對社會體應行使的舉報權力規定:"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三、監察部門的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條規定:"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
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屬于行政機關,其工作人員是國家公務員,因此,他們應當屬于監察
機關的監察對象,為了加強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與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監督,《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一
條對監察部門的職權規定:"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與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
責實施監察."
四、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職權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所行
使的職權.主要包括:進入生產經營單位檢查以與了解有關情況的職權;對安全生產##行為的處理權;對事故隱患的處理權;對有關設
施、設備、器材的處理權.
4/27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最終目的之一就是為了保證生產經營單位不出或少出事故,從而保證其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因此《安全生產
法》規定:"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這是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一項義務.
第五節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一、應急救援體系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體系是保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順利實施的組織保障,主要包括應急救援指揮系統、應急救援日常值班系
統、應急救援信息系統、應急救援技術支持系統、應急救援組織與經費保障.對于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的建立,《安全生產法》第
六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5/27
二、應急救援組織建立的主體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與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
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與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
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三、地方政府在應急救援中的職責
地方人民政府在應急救援中的職責是: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
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四、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在應急救援中的職責是: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
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向當地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職責是: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五、事故調查處理的依據和要求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實事求是、尊重科學,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與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
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六、單位和個人在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的義務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五條對單位和個人在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的義務做了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
查處理."
第六節安全生產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工作是關系國家和人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系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事.《安全生產法》明確了各級的安全生產責任,依
照《安全生產法》相關條款的規定,安全生產責任概括為以下幾方面:
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責任
"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按照現行的國務院機構設置,指的是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依
照《安全生產法》第九條的規定,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責任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三、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責任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
監督管理.
四、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
在《安全生產法》中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律責任,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性質不同和##行為的不同,規定了不同的法律責任.
1.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按照《安全生產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以與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
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
教育和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書方可上崗作業等等,這些規定是保障安
全生產的幾項有效措施,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如不遵守,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依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應由行
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
2.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與其主要負責人和個人經營的投資人的法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與其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技人,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
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有上述##行為,導致發生生產
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
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3.違反《安全生產法》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保障的幾種##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
產和使用.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礦山建設項目或
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以保證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在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
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這些都是保證安全生產的前
期預防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履行警示告知義務.對于安
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對安全設備還必須進行經常性的維護、
保養,并定期檢測,以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還應當做好記錄.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這是保證
從業人員的安全所必需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與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與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
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生
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與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如果生產經營單位違反了上述規定,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
三條的規定,將由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并可以處5萬元以下;造成嚴重
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場所的條件與##責任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
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如果違反上述規定,
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對于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和員工宿舍
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即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責令該生產經營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
6/27
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在同一座建筑物內的員工宿舍分開,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使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的出口符合緊急疏散的需
要,設置明顯的標志;將堵塞的出口騰空,將封閉的出口打開等.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如果生產經營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
沒有糾正##行為,不采取改正措施,將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整頓,直到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
車間、商店、倉庫與生產經營場所與員工宿舍都符合安全要求后,才能重新開始生產經營活動.
5.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有關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和管理的規定與進行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應當承擔
的法律責任
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
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如果生產經營單位沒有經過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批,而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根據《安全生產法》第
八十四條的規定,將由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止##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所得,并根據##所得的數額,處以一定的,造成嚴重后
果,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還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
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
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這些都是法律對生產經營單位在危險物品的管理與進行危險作業時應當采取的
安全保障措施,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對于不依法執行這些措施的,《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將由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
究刑事責任.
6.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
或者個人.如果違反規定,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將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所得,并處以一定數額的
;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還要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承包、承租時,按照《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
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生產經營單位違反上述
規定,就是對安全生產不負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將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
產停業整頓.
7.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作業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應承擔的法律責
任
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兩個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有可能危與對方安全生產的,各方應當
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以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應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目的是為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如果各方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在安全生產管理中就可能因為責任不明而
出現疏漏,甚至因此釀成安全事故.各方依法簽訂了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大家都按照協議的約定去履行各自的職責,才有利于保證同一作
業區內的生產安全.如果違反這一規定,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將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
令停產停業整頓.
8.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免除或者減輕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應負的責任的協議,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按照《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應負的
責任.這是針對當前在采礦業、建筑業中,一些生產經營單位強迫勞動者與其訂立"生死合同",一旦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只給受害者或者
家屬很有限的補償,就不再承擔任何責任.法律對此作了禁止性的規定,是對從業人員的勞動安全合法性的法律保障.生產經營單位違反這
一規定,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該協議無效,并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技資人根
據##行為的情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9.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
安全生產條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按照《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
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這是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4《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
生產條件有若干規定,如果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應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
停產停業整頓.對于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應當給予進一步的處罰,即予以關
閉;并同時由有關部門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10.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
予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節中介組織機構的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十二條和第六十二條對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作了明確規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
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做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一、中介組織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具體包括: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獨立法人資格;具有
專門從事安全評價的部門、固定工作場所和工作條件,健全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主管安全評價的技術負責人應具有5年以上從事安全生
產工作的經歷,并已取得了安全評價人員注冊資格;具有10名以上注冊安全評價人員,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5年
以上安全生產工作經歷的安全評價人員;聘有與申報業務相關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注冊安全評價人員與技術專家;能夠獨立完成安全評價中
主要職業危險、有害因素的調查分析和主要職業危險、危害程度的預測,對技術文件有分析審核能力并能獨立編寫安全評價報告;申請安全
驗收評價、安全現狀綜合評價和專項安全評價資質的機構應具有能夠獨立完成對現場進行檢測、分析的儀器設備.
二、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法》規定,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中介組織機構,接受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或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7/27
的部門的委托,進行相應的安全評介、認證、檢測、檢驗等技術服務工作,并對其做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如果違反
法律法規規定,就要對其##犯罪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撤銷資格,構成犯罪的,就要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三、中介組織機構與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
收##所得,##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沒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
以上2萬元以下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
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有上述##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三章相關法律
第一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一、生產經營單位與其有關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行為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對生產經營單位與其有關人員##犯罪行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分為以下幾種:
1.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行為的規定
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
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由于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
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
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
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該罪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生產經營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即不符合有關的法律、法
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二是經營單位職工或有關部門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三是導致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
嚴重后果.
3.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的犯罪行為的規定
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關于消防責任事故的犯罪行為的規定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1.關于玩忽職守犯罪和濫用職權犯罪行為的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
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關于行政執法人員##行為的規定
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
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
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就是一種不履行職責的行為,就是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三百九
十七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一、立法依據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該法的立法依據是:"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匾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
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二、行政處罰的原則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與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行為
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沒收##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
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四、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
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
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
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受委托組織所應具備的條件包括: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
的事業組織;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對##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
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五、行政處罰的管轄原則
《行政處罰法》的管轄分為地域管轄、指定管轄和移送管轄.地域管轄是指行政處罰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
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指定管轄是指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移送管轄是指##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
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行政處罰的適用以與安全生產##行為行政處罰的原則
1.行政處罰的適用
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對行政處罰適用的當事人條件、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條件等做了規定.
8/27
對于行政處罰的責任年齡,該法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有##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14周歲不滿
18周歲的人有##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這也是行政處罰原則之一即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說明行政處罰不是目的,而是一種
手段.應當把處罰的手段與教育的手段結合起來,保障法律的實施,防止##和犯罪,維護團結的社會局面.
對于行政處罰的責任能力,《行政處罰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
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對于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條件,該法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
輕##行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脅迫有##行為的;配合行政機關查處##行為有么功表現的;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行為輕微
并與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對行政處罰與刑罰合并適用的情況,該法規定,##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
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2.安全生產##行為行政處罰的原則
對安全生產##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
依據.行政處罰應與安全生產##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與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七、生產經營單位與其有關人員的權利
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當事人的權利包括:
<1>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昕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
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2>當事人對當場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沒收財物單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處罰,
并有權予以檢舉.
八、行政處罰的程序
進行行政處罰的決定時,明確規定了三種不同行政處罰的程序: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
簡易程序是對##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可以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法》的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對簡易程序做了詳細規
定.
一般程序是除可以當場做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通過全面、客觀、
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行政處罰法》的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對一般程序做
了詳細規定.
聽證程序是行政機關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昕證的
權利;當事人要求昕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昕證的費用.《行政處罰法》的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做了
規定.
九、行政處罰的執行
《行政處罰法》的第四十四條至第五十四條對行政處罰的執行做了規定.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規定了當事人應當依法履行行政處罰的
決定:"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做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
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對行政處罰收繳做了詳細規定;第五十一條和第五十二條規定了當事人不能履行行政處罰時,行政機關可
以采取的措施.
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至第六十二條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根據##行為的主體不同,分為8種責任:##實施行政
處罰行為的法律責任;行政處罰不使用或使用非法單據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自行收繳,財政部門##返還或拍賣款項行為
的法律責任;非法處理、沒收的##所得或者財物以與利用職務便利,牟取非法個人利益行為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使用或損毀扣押的
財物行為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實施檢查措施或執行措施行為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以罰代刑,包庇縱容##行
為應追究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玩忽職守,因不作為造成損害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立法目的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二、勞動過程中有關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具體規定
《勞動法》第十一章第八十五條至八十八條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和各級工會在監督檢查時所應履行的責任和義務作了規
定.由于政府機構改革,原由勞動行政部門履行的有關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職能劃歸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那么對勞動過程中有關安全生
產的監督檢查,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
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發現事故隱患,與時處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有關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時,要按照《安全生產法》、《勞動法》以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法律規定的職權,
并履行相應的義務.
在《勞動法》中還規定了工會和個人對勞動過程中的監督權利.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
情況進行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于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三、勞動過程中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具體規定
《勞動法》第六章是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包括以下內容:
<1>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
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2>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
投入生產和使用.
<3>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
9/27
行健康檢查.
<4>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5>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
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6>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
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第四節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立法依據
《職業病防治法》第一條規定:"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與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
據憲法,制定本法."
二、職業病范圍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
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三、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方面的職責
第五條對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并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
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
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四、職業病前期預防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對職業病的前期預防做了具體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關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
單位的設立與對其工作場所職業衛生要求的規定;關于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制度的規定;關于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制度的規定;關于建設
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的審查制度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制度的規定;關于從事職業病危害預評
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認證與職責的規定;關于國家對從事特殊職業危害作業管理的規定.
五、勞動過程中職業病的防護與管理
《職業病防治法》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所應采取的管理措施,包括: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
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健
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制度;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用人單位的負責人和勞動者應接受職業衛生培訓和教育.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勞動者依法享受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工會在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有監督的權利.
六、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
1.職業病診斷機構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
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2.職業病診斷要考慮的因素
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下列因素:病人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現場危害調查與評價:臨床表現以與輔助檢查結果等.沒
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3.職業病的報告制度
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與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
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依法做出處理.
4.職業病病人的保障
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
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
位津貼.
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與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職業病病人
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關于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的待遇問題,《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
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
承擔."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
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七、職業病防治的監督檢查
根據全國人大十屆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責進行了相關調整,原由衛生部承擔的作業場
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責,現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承擔.在對職業病的防治進行監督檢查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就要
按照《安全生產法》和《職業病防治法》以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行使監督管理的職權.
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應負的法律責任
建設單位和用人單位如果違反本法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
業,或者責令停建、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責任.
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證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或
者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行為,沒收##所得;##所得五千元以上
的,并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沒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情節嚴重的,對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
10/27
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行為,給予警告,沒收##所得;##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沒有##所得
或者##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情節嚴重的,由原認證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
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資質認證或者批準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
11/27
<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三>出具虛明文件的.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收受職業病診斷爭議當事人的財
物或者其他好處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取消其資格,并從省<自治區、直
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予以除名.
對職業衛生進行監督檢查時,負有監督檢查職責的部門與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要依法履行其職責,不得有下列行為:<一>
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發給建設項目有關證明文件、資質證明文件或者予以批準;<二>對已經取得有關證明文件的,不履行監督檢
查職責;<三>發現用人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不與時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四>其他違反《職業病防
治法》的行為.若有上述##行為之一,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單位負責
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五節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為了保障礦山生產安全,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促進采礦業的發展.
二、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
對于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根據《礦山安全法》的第七條規定,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并按國家規定經過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除此之外,
礦山設計的一些項目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具體是:礦井的通風系統和供風量、風質、風速;露天礦的邊坡角和臺
階的寬度、高度;供電系統;提升、運輸系統;防水、排水系統和防火、滅火系統;防瓦斯系統和防塵系統;有關礦山安全的其他項
目.
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后,要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組織竣工驗收;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驗收,
不得技人生產.
三、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
礦山開采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執行開采不同礦種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礦山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在規定的期限內,應當予以保護,不得開采或者毀壞.
礦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施儀器,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并且礦山企業必須對機電設備與其防護裝置、
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保證使用安全.
在開采的過程中,礦山企業要對作業場所的有毒害物質和井下空氣含氧量進行檢測,保證符合安全要求.對一些危害安全的事故隱
患,礦山企業要采取預防措施,包括:冒頂、片幫、邊坡滑落和地表塌陷;瓦斯爆炸、煤塵爆炸;沖擊地壓、瓦斯突出、井噴;地
面和井下的火災、水害;和爆破作業發生的危害;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引起的危害;其他危害.
四、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
礦山企業進行安全管理,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礦長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報
告安全生產工作,充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作用.礦山企業職工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在發現危害
安全的行為時,正確地行使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礦山安全法》的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對礦山企業的工會所應行使的監督權利進行了明確規定:工會參與礦山安全管理,組織
職工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監督,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存在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
提出解決建議;發現危與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礦山企業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
對于教育培訓,《礦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
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書方可上崗作業.第二十七條還對礦長和安全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安全專業知識進行了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礦山的急救組織和設備進行了明確規定:礦山企業應當建立由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組成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
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物.對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第三十二條也明確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從礦產品銷售額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
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必須全部用于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
五、礦山安全的監督與管理
《礦山安全法》中規定了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在行使監督管理時的
職責.由于機構調整,對礦山的安全監督與管理工作,目前都由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來負責.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依照《安
全生產法》和《礦山安全法》以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管理職責,主要包括:檢查礦山企業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
律、法規的情況;審查批準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負責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組織礦長和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
員的培訓工作;調查和處理重大礦山事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管理職責.
六、礦山事故處理
《礦山安全法》規定:"發生礦山事故,礦山企業必須立即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傷亡事故必
須立即如實報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由于政府機構調整,目前煤礦企業發生的事故必須立即如實向地方煤
礦安全監察部門報告,非煤礦山企業發生的事故必須立即如實向地方安全生產監察管理部門報告;重特大事故必須立即如實向國家安全
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報告.
對于事故的調查和處理,《礦山安全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發生一般礦山事故,由礦山企業負責調查和處理.發生重大礦山事故,
由政府與其有關部門、工會和礦山企業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
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應負的法律責任
根據國家"三定"方案規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礦山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改
正,并處;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整頓;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這些##的行
為包括: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
安全檢測儀器的;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拒絕礦山安全監督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
不如實反映情況的;未按照規定與時、如實報告礦山事故的.
對于礦長不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操作##書上崗作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調整配備合格人員后,方可恢復生產.
對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任規定: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拒不執行的,由管理
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技人生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并處以;拒不停止
12/27
生產的,由有關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已經投入生產的礦山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強行開采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進,逾期仍不具備安全生產
條件的,責令停產整頓或者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了相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總則
1.消防法的立法目的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
行.
2.消防工作貫徹的方針原則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眾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3.消防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體制
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了消防工作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機構:"消防工作由國務院領導,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各級人民政府應
當將消防工作納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
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
實施.軍事設施、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二、火災預防
《消防法》第八條規定了城市建設中的火災預防工作: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
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人城市總體規劃,并負責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實施.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
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對于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置在城市的邊緣或者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易燃易
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原有的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
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符合設置規定的,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限期
加以解決.
關于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施工、設計變更和建筑工程的驗收,《消防法》第十條規定: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
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與有
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施工.經公安
消防機構審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核準;未經核準的,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變更.按照國
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
技人使用.
關于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裝修、裝飾材料防火要求的規定如下: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公共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根據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應當使用不燃、難燃材料的,必須選用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
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材料.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二>實行防火安全責任
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三>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四>組織防火檢查,
與時消除火災隱患;<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
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履行以上的
職責外,在第十六條還規定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建立防火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對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要報本級人民政府進行備案,并且對消防安全重點
單位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
對于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個人,《消防法》第十七條規定,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
安全的規定.并且規定:生產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對產品應當附有燃點、閃點、爆炸極限等數據的說明書,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
意事項.對獨立包裝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當貼附危險品標簽.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
規定.禁止攜帶火種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儲存
可燃物資倉庫的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還規定了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三、消防組織
1.城市人民政府消防組織建設的要求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消防站建設標準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承擔火災撲
救工作.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工作.公安消防隊除保證完
成本法規定的火災撲救工作外,還應當參加其他災害或者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
2.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單位《消防法》規定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核電廠、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大型港口;生產、儲
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以上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
的其他大型企業;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的管理單位.
四、滅火救援
第三十二條規定了單位和個人在滅火救援時的義務:任何人發現火災時,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
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該公共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有組織、引導在場眾疏散的義務.發生火災的單
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火災.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消防隊接到火警后,必須立即趕赴火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
災.
第三十三條規定:公安消防機構在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的現場撲救時,火場總指揮員有權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使用各種水源;
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利用臨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為防止火災蔓
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場的建筑物、構筑物;調動供水、供電、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助.
第三十九條規定了公安消防機構對事故調查的權利:火災撲滅后,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認定火災原因,核定
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
13/27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了違反本法的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企業,責令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可以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
警告處分.
對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違反本法的規定,在第四十四條、四十五條、四十六條中規定要
責令停止##行為,可以處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了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要處警告、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條還規定了發生火災,相關人員不履行義務或者故意破壞或偽造現場,要負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針對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街私舞弊所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七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總則
1.立法目的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與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
行效率.
2.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2.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
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
二、道路通行的具體規定
道路通行規定從一般規定、機動車通行規定、非機動車通行規定、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五個方面詳細規定了
各類車輛、行人和乘車人所應遵守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定.
"一般規定"中規定了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
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
兩側通行.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準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
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
通行.公安機關在具體情況下,可以采取的一些措施.
"機動車通行規定"中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并規定了幾種不得超車的情形.機動車在通過交叉路
口、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通過鐵路道口時和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遵守的交通規則.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機動
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與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當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
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
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四條規定了警車、消防車、救
護車、工程救險車和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以與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進行作業時的通行規定.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中規定: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
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中規定: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五第對行人通過路口
或者橫過道路時,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中規定: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餃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與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
于70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并規定了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
障時的措施.
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
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未
造成人身傷亡的,當事人對事實與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
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
再進行協商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
通.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與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對于醫療機構在交通事故搶救中的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與時搶救,不得因搶
救費用未與時支付而拖延救治."并對搶救費用的支付做了規定: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
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
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應負的法律責任
根據第八十八條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要處警告
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對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處暫扣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
至酒醒,處15日以下拘留和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處暫扣3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500元;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15日以下拘留
和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2000元.1年內有上述規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2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
證,5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對客、貨機動車超載的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
14/27
;超過額定乘員20%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
下;超過核定載質量3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有上述規定的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扣留機動車至##狀態消除.運輸單位的車輛有上述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九十四條對車輛安檢機構違規收費和檢驗的所負的法律責任規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超過國務
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的,退還多收取的費用,并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
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進行檢驗,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所收檢驗費
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并依法撤銷其檢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法律責任,在第一百零一條中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
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并在第一百零二條中對負有主要責任的運輸單位進行了明確規定:6個月內發生2次以
上特大交通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專業運輸單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禁止上道路行駛.
對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的##行為規定: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未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嚴格審查,許可不合格機動車型
投人生產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同時規定:機動車生產企業經國家機動車產品
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不執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不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致使質量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廠
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
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與配件,可以并處非法產品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有營業執照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另外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還規定了道路施工作業與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所依法承擔的法律責任以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與其
交通警察##活動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相關條例與規定
第一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總則
1.制訂本條例的目的制定本條例是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2.本條例的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與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
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二、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建設單位的主要安全責任包括: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與毗鄰區域內地下管線與其他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資料;不
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與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
應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在規定期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
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應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有關資料報送有
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三、勘察、設計、工程監理與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勘察、設計、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主要如下:
勘察單位的主要安全責任是:應按規定進行勘察,提供真實、準確的勘察文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
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設計單位的主要安全責任是:應按規定進行設計;應對涉與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
故提出指導意見;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對其設計負責.
工程監理單位的主要安全責任是:應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發現問
題,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暫時停止施工,并與時報告建設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按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
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其他有關單位的責任.<略>
四、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根據本條例第20條至第38條,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主要包括:
1.施工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施工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
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2.施工單位應建立有關安全的制度和制訂有關安全的規章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
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3.施工單位應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資金的投入施工單位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
業環境與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與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
挪作他用.
4.施工單位應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
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與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
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5.施工單位應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
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土方開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裝工程;腳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
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6.施工單位應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
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人口處設置明顯標志;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
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
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15/27
7.施工單位的負責人的任職條件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施工
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人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
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1.各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的范圍
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法律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國
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
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
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2.有關部門在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的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的措施包
括: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
行為;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
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
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3.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與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的受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與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與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技訴.
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1.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
案;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
備,并定期組織演練;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
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2.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1>上報生產安全事故.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與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
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2>保護事故現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
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3>事故的調查處理.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七、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應負的法律責任
1.有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
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對沒有安
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發現##行為不予查處的;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2.注冊執業人員的法律責任
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書,5
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施工單位的法律責任
<1>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
定處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
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與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
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
使用要求的;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2>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與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
50%以下的;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情
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
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與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
入使用的;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
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
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4>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
<創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
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施工單位的主要
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
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二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總則
1.制訂本條例的目的
為了嚴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預防爆炸事故的發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進行破壞活動,保障社會主義
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16/27
2.民用爆炸物品的種類
所稱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軍用的下列爆炸物品:,包括各類、、、、非電導爆系統、和爆
破劑;、煙火劑、民用信號彈和煙花爆竹;公安部認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二、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使用
<一>的生產
的生產要在國家的統一規劃下,合理布局,歸口管理,按需有計劃地組織.
1.建立民用工廠的條件
建立民用的工廠,必須要經有關部門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發給《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向所在地的有關
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方準生產.
2.改建、擴建生產的工廠的要求
<1>生產的工廠進行改建、擴建時,必須事先經有關部門許可,方可施工;
<2>竣工后,要經有關部門檢查驗收.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方準投入生產;
<3>未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一律不準生產;嚴禁個人制造.
3.生產工廠的廠房建筑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的規定
<1>生產工廠的廠房建筑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的規定,并根據所生產的種類和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降
溫、防潮、防火、防爆、避雷等安全設施;車間內必須設有適當的太平出口.易于發生危險的各生產工序之間,必須保持一定的距離;
<2>對拌藥、碾藥、烘藥、晾藥等特別容易發生危險的工序,應建立嚴格的操作制度,生產成品必須隨時人庫,不得在生產車間
存放;
<3>必須建立嚴格的檢驗制度,保證產品質量合格.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
<4>試驗或試制,必須在專門場地或專門試驗室進行;
<5>新產品必須經省、市、自治區主管生產的部門技術鑒定合格,由有關部門批準,并向公安部備案后,才能正式生產;
<6>氯酸鹽類混合,除經有關部門批準者外,嚴格禁止生產.
<二>的銷售
1.應由有關部門按計劃調撥分配和組織供應
屬于國家計劃分配物資.嚴禁自由買賣,嚴禁企業自銷,嚴禁用換取其他物品.
2.經銷的規定
經銷的供應點,由有關部門協商定點,由所在地縣、市公安局核發《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向所在地縣、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方準銷售.出售時,必須驗收公安機關簽發的《爆炸物品購買證》.進口或出破器
材,必須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和所在地省<直轄市、自治區>公安廳<局>同意,向外貿部門申領進口或出口貨物許可證,海關
依法實行監管,憑進口或出口貨物許可證查驗放行.
<三>的購買
縣級以下廠礦企業和農村基層生產單位以與科研、文藝、醫療等單位需用時,應當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向所在地
縣、市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購買證》,憑證向指定的供應點購買.
<四>的運輸
運輸,由收貨單位憑有關主管部門簽證蓋章的供銷合同,寫明運輸的品名、數量和起運與運達地點,
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方準運輸.
進口或出口的運輸,托運單位應當憑有關部門簽發的進口或出口貨物許可證,向收貨地或出境口岸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
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方準運輸.
運輸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嚴禁個人隨身攜帶搭乘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輪船、飛機.嚴禁在托
運的行李包裹和郵寄的中夾帶.
<五>的使用
1.申請《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
使用的單位,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持說明使用的地點、品名、數量、用途、四鄰距離的文件和安全
操作規程,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
2.爆破作業的要求
<1>爆破作業,必須由經過考核合格的爆破員擔任.
<2>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規程.要有專人負責指揮,在危險區的邊界,設置警戒崗哨和標志.在爆破前發出信
號,待危險區的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后,方準爆破.
<3>爆破后,必須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4>進行大型爆破作業,或在城鎮與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進行控制爆破作業,施工單位必須事先
將爆破作業方案,報縣、市以上主管部門批準,并征得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同意,方準爆破作業.
3.的使用
使用,必須建立嚴格的領取、清退制度.
爆破員領取,必須經班組長或現場負責人批準,領取數量不得超過當班使用量,剩余的要當天退回.禁止非爆破員進行
爆破作業.農民如因蓋房或其他用途確需進行爆破時,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審核同意,報鄉、鎮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批
準,委派爆破員代行購買進行爆破.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讓、轉賣、轉借.嚴禁使用爆破
器材炸魚、炸獸.
三、、煙火劑、民用信號彈和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和違反規定應實施的懲處辦法
1.、煙火劑、民用信號彈和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
<1>生產、煙火劑、民用信號彈和煙花爆竹的企業,季節性生產煙花爆竹的作坊,必須經有關部門審批,方準生產.目前,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的審查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放等工作已劃歸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嚴格控制用氯酸鹽配制煙火劑.需用氯酸鹽配制煙火劑和文藝、體育、持獵、外貿出口等特需制品時,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未
經批準,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制造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紙等危險品.
2.違反本條例應實施的懲處辦法
17/27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隱患且經指出仍不改正的;發生爆炸物品丟失、被
盜和其他事故,非法制造、販運、銷售爆炸物品和私藏、私帶、濫用、盜竊爆炸物品的,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罰,直至追究刑事
責任.
由于領導人不負責任,忽視安全,造成爆炸物品大量丟失、被盜和發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還應追究單位領導
人的責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總則
1.制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目的
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應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
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3.危險化學品的種類
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有和腐蝕品等.
二、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登記的有關規定
<一>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1.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實行審批制度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
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2.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須具備的5項條件是: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
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法律、法規規
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3.重大危險源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
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4.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規定場所的距離要求
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
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供水水
源、水廠與水源保護區;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與公路、鐵路、水
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與出人口;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
自然保護區;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5.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
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與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6.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要求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危
險化學品出人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劇毒化學品以與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
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與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
量、地點以與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7.對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要求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
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和設備,并
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
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二>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1.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條件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2.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經營許可
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獲
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目前,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職能已劃歸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3.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行為規范
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以下行為: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經營國
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與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
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4.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遵守的規定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與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
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
公安部門報告.
5.購買劇毒化學品應遵守的規定
購買劇毒化學品應遵守以下規定: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
18/27
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
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三>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1.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由國務院交
通部門規定.
2.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要求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與其他容器,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
使用.
3.對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的規定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
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
取得上崗##,方可上崗作業.
4.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和裝卸作業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禁止利用內河以與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與國務
院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O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J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
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5.禁止郵寄危險化學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四>危險化學品的登記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并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與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應當向環境保護、公安、質檢、衛生等有關部門提供危險化
學品登記的資料.
三、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應負的法律責任
1.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
責任
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對生產、經營、儲存、運
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
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
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涉與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事項予以
批準或者許可的;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對
已經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許可或者發現違反
本條例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2.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部門的法律責任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組織實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
延、擴大,或者拖延、推語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
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經營的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
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元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
以與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所得的,沒收##所得;##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所得1倍以上5
倍以下的;沒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
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工商登記
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
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生產、經
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與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4.危險化學品單位的法律責任
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
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
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
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不立即公告并與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
業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部
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國有公司、企業工作
人員失職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其負責人逃匿
的,依法拍賣其財產,用于賠償.
5.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容器的生產和使用方面的##行為和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質檢部門或者交通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
19/27
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
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經定點,擅自
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與其配載的容器未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對重復使用的危險
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使用非定點企業生產的或者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
化學品的.
第四節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一、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的總則
1.制定本條例的目的
制定本條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煤礦安全,規范煤礦安全監察工作,保護煤礦職工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
2.國家對煤礦實行安全監察制度國家對煤礦安全實行監察制度.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行使職權,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煤礦與其有關人員必須接受并配合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實施的安全監察,不得拒絕、阻撓.
3.煤礦職工的舉報權煤礦職工對事故隱患或者影響煤礦安全的##行為有權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或者舉報.
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與其職責
1.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是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
稱地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與其在大中型礦區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
2.地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與其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的職能地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與其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負責對劃定區域內的煤礦
實施安全監察.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在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規定的權限范圍內,可以對##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3.煤礦安全監察員的錄用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設煤礦安全監察員.煤礦安全監察員應當公道、正派,熟悉煤礦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
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相關的工作經驗,并經考試錄用.
4.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職責
<1>地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應當對煤礦實施經常性安全檢查.對事故多發地區的煤礦,應當實施重點安全檢查.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根據煤礦安全工作的實際情況,組織對全國煤礦的全面安全檢查或者重點安全抽查.地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
安全監察辦事處應當每15日分別向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地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一次煤礦安全監察情況;有重大煤礦安全問題
的,應當與時采取措施并隨時報告.
<2>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在檢查中發現影響煤礦安全的##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
為,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行政處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程序作出決定.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有權要求煤礦立即
消除或者限期解決.發現威脅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作業,下達立即從危險區內撤出作業人員的命令,并立
即將緊急情況和處理措施報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3>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定期公布煤礦安全監察情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實施安全監察過程中,發現煤礦存在的安全問題
涉與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的,應當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并向上級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報告.煤礦發
生傷亡事故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三、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的主要內容和違反本條例應實施的罰則
<一>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的主要內容
本條例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與其職責;煤礦安全監察內容;罰則.以下重點介紹煤礦安全監察內容:
1.煤礦安全監察的對象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執行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和其他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以與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煤礦安全規
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情況實施監察.
2.對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實施審查和驗收
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施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煤礦建設工程安
全設施設計應當自收到申請審查的設計資料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簽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見,并書面答復.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
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和條件進行驗收,應當自收到申請驗收文件之日起30日內驗收完畢,簽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見,并書面答
復.
3.對煤礦制訂事故預防和應急計劃實施安全監察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監督煤礦制定事故預防和應急計劃,并檢查煤礦制定的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的措施與其落實情況.煤礦安全
監察機構發現煤礦礦井通風、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塵等安全設施和條件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
行業技術規范要求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或者責令限期達到要求O
4.對煤礦作業場所的安全監察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作業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限期改正;有關煤礦或其作業場所經復查合格
的,方可恢復作業:未使用專用防爆電器設備的未使用專用放炮器的;未使用人員專用升降容器的;使用明火明電照明的.
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發現煤礦作業場所的瓦斯、粉塵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超過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煤礦擅自
開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與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決水、爆破、貫通巷道等危險方法進行采礦作業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并將
有關情況報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5.對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對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煤礦
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礦井使用的設備、器材、儀器、儀表、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使
用.
6.對煤礦安全措施的監察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未依法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未設置安全生產機構或者配
備安全生產人員的;礦長不具備安全專業知識的;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書上崗作業的;分配職工上崗作業前,未進行安全教育、培
訓的;未向職工發放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7.對違章作業的安全監察
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發現煤礦礦長或者其他主管人員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發現工人違章作業的,應當立
即糾正或者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20/27
8.對煤礦在限期內糾正##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責令煤礦限期解決事故隱患、限期改正影響煤礦安全的##行為或者限期使安全設施和條件達到要
求的,應當在限期屆滿時與時對煤礦的執行情況進行復查并簽署復查意見;經有關煤礦申請,也可以在限期內進行復查并簽署復查意
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與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責令煤礦立即停止作業,責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
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儀器、儀表、防護用品,或者責令關閉礦井的,應當對煤礦的執行情況隨時進行檢查.
<二>違反本條例應實施的罰則
1.煤礦安全設施和條件等方面的違規行為與相應處罰
<1>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和條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人生產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止生產,處5萬元
以上10萬元以下的.拒不停止生產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2>煤礦礦井通風、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塵等安全設施和條件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
業技術規范的要求,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達到要求,逾期仍達不到要求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經停產整頓
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吊銷其煤炭生產許可證,并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3>煤礦作業場所未使用專用防爆電器設備、專用放炮器、人員專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電照明,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
<4>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儀器、儀表、
防護用品,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責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5
萬元以下的;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
分.
<5>煤礦作業場所的瓦斯、粉塵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超過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經煤礦安全監察人員責令立即
停止作業,拒不停止作業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煤礦作業場所的瓦斯、粉塵或者其他有
毒有害氣體的濃度超過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經煤礦安全監察人員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拒不停止作業的,由煤礦安全監察
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
2.煤礦相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與相應處罰
<1>煤礦礦長不具備安全專業知識,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操作資格
證書上崗作業,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調整配備合格人員并經復查合格后,方可
恢復生產;分配職工上崗作業前未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
4萬元以下的;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
處分.
<2>煤礦礦長或者其他主管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
故隱患不與時采取措施的;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與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3>煤礦有關人員拒絕、阻礙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與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現場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
與其他安全問題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3.煤礦發生事故后的違規行為與相應處罰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情節嚴重的,
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按照規定與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
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4.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違規行為與相應處罰
煤礦安全監察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徹私舞弊,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煤礦事故隱患或者影響煤礦安全的##行為,或者發現事故
隱患或者影響煤礦安全的##行為不與時處理或者報告,或者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節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一、制定本規定的主要目的以與特大安全事故的類別
1.制定本規定的主要目的
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保障人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2.特大安全事故的類別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規定有失
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特大火災事故;
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特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特大安全事故;煤礦和其他礦山特大安全事故;鍋爐、壓力
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特大安全事故;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二、地方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職責
1.地方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一般性職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與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采取行政措
施,
對本地區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對本地區或者職責范圍內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的迅速和妥善處理負責;應
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地區容易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單位、設施和場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確責任、采取措施,并組織有關部
門對上述單位、設施和場所進行嚴格檢查;必須制定本地區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本地區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經政府主要領
導人簽署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2.市<地、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職責
市<地、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規定所列
各類特大安全事故的隱患進行查處;發現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
法保證安全的,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
市<地、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與其有關部門對本地區存在的特大安全事故隱患,超出其管轄或者職責范圍的,應當立
21/27
即向有管轄權或者負有職責的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在內的緊急措
施,同時報告;有關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查處.
3.中小學校的職責
中小學校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以與組織學生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學生
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
生產、經營場所.
三、在發生特大事故后,有關方面應采取的措施以與對有關事故責任人的處罰
<一>在發生特大事故后,有關方面應采取的措施,
1.上報事故情況
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地區人民政府與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
報告.
2.協助事故調查
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地區人民政府與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
3.組織救助
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迅速組織救助,有關部門應當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
到最低限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迅速、如實發布事故消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調查組對事故
進行調查.事故調查工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并由調查組提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依照本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或者其他法律責任的意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自調查報告提交之日起30日內,對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定:必
要時,國務院可以對特大安全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定.
<二>重大事故的責任人應受到的行政處罰和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1.中小學校重大事故的責任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中小學校違反規定的,按照學校隸屬關系,對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
政部門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降級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安全生產事項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的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依法對涉與安全生產事項負責行政審批<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竣工驗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門或者
機構,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的,不得批準;弄
虛作假,騙取批準或者句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取得批準的,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除必須立即撤銷原批準外,應當對
弄虛作假騙取批準或者句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的當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行賄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負責行
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予以批準的,對部門或者機構的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
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與當事人勾結串通的,應當開除公職;構成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3.市<地、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市<地、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未依照本規定履行職責,本地區
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負責安全監督管理的政府有關部門,未依照本規定履行職責,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對部門
或者機構的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撤職或者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發生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特大安全事故時,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的行政處罰
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或者性質特別嚴重的,由國務院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省長<自治區主席、直轄市市長>和國
務院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門阻撓、干涉對特大安全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的,對該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政府部門
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5.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舉報權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門報告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門舉報地方人民
政府或者政府部門不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或者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門,應當立
即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查處,或者對舉報的不履行、不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節安全生產##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一、安全生產##行為行政處罰的原則和適用范圍
<一>安全生產##行為行政處罰的原則對安全生產##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
全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行政處罰應與安全生產##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與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二>安全生產##行為行政處罰的適用范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與其有關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
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規程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二、生產經營單位與有關人員的權利、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行政處罰的程序
<一>生產經營單位與有關人員的權利
生產經營單位與其有關人員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
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
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
安全生產##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如下:警告;;沒收##所得;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行為;責令停產停業整
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拘留;關閉;吊銷有關證照;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的程序
1.簡易程序
<1>當場作出處罰決定.##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的行
政處罰的,安全生產監察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2/27
<2>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安全生產監察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填寫統一制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
<3>備案.安全生產監察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最遲在五日內報所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2.一般程序
<1>立案.除依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生產經營單位與其有關人員
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予以立案,填寫統一的立案審批表.
<2>調查.進行立案調查時,安全生產監察員不得少于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監察員應當回避:本人是本案的當事人
或是其他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與本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的.
<3>審查和決定.案件調查終結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應當與時對有關案件材料、當事人的陳述和
申辯材料、昕證會筆錄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與具
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重大##行為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證照、較大數額和沒收##所得折合人民幣3萬元以上的行政處
罰的,應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
<5>時間限制.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應當在30日內辦理完畢;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
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
安全監察機構批準,可延長至180日.
3.聽證程序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證照、較大數額等行政處罰決定
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昕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組織昕證,不
得向當事人收取聽證費用.
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
地點.聽證參加人由昕證主持人、昕證員、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與其委托代理人、書記員組成.
<1>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如下:有權對案件涉與的事實、適用法律與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
辯;有權對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質證并提出新的證據;如實回答主持人的提問;遵守聽證會場紀律,服從聽證主持人指揮.
<2>聽證程序.聽證按下列程序進行:聽證書記員宣布聽證會場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聽證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實昕證參加
人,宣布昕證開始;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事實、出示證據,說明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與法律依據;當事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等進行陳述和申辯,可以向昕證會提交新的證據;昕證主持人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案件調
查人員、證人詢問: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辯論;當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陳述: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三、行政處罰的適用、執行和備案
<一>行政處罰的適用
1.一般生產經營單位與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行為生產經營單位與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其中對煤礦與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行為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技資人不依照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技人,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
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1>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未建立、
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未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未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技人有效實施的;未督
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與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2>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違章指揮工人或
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與時采取措施
的;拒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與其安全生產監察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阻
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
機構與其安全監察員監督檢查的;提供虛假情況的;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與其他安全問題的;拒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與其安全生產監察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對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偽造、故意
破壞事故現場的;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未
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與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
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未按照規定如實向從業人員告
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與事故應急措施的;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
業操作##書,擅自上崗作業的o
<4>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
的: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
的;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
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技人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
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
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特種設備以與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
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與生產安
全的工藝、設備的.
2.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方面的##行為
<1>生產經營單位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所得,并按照下列
規定處以:##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沒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10萬元的,單處或者
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23/27
<2>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
督管理的;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
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3>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
正,沒收##所得,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沒有##所得或者##所
得不足5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
<4>生產經營單位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之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未與承包
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
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
<5>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
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
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6>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與礦山企業、建筑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
未建立應急救組織的;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
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
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3.礦山企業的##行為
<1>礦山企業的機電設備、安全儀器,未按照下列規定操作、檢查、維
修和建立檔案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未定期對機電設備與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檢查、維修和建立技
術檔案的;非負責設備運行人員操作設備的;非值班電氣人員進行電氣作業的;操作電氣設備的人員,沒有可靠的絕緣保護和檢修
電氣設備帶電作業的.
<2>礦山企業作業場所空氣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未按照下列規定檢測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粉塵作
業點,每月檢測少于2次的;作業點,每月檢測少于1次的;放射性物質作業點,每月檢測少于3次的;其他有毒
有害物質作業點,井下每月檢測少于1次的.
<3>礦山企業井下采掘作業,未按照作業規程的規定管理頂幫;通過地質破碎帶或者其他頂幫破碎地點時,未加強支護;露天
采剝作業,未按照設計規定,控制采剝工作面的階段高度、寬度、邊坡角和最終邊坡角;采剝作業和排土作業,對深部或者鄰近井巷
造成危害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
<4>礦山企業井下采掘作業遇下列情形之一,未采取探水前進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接近承壓含水層或
者含水的斷層、流砂層、礫石層、溶洞、陷落柱的;接近與地表水體相通的地質破碎帶或者接近連通承壓層的未封孔的;接近積水的老
窯、舊巷或者灌過泥漿的采空區的;
發現有出水征兆的;掘開隔離礦柱或者巖柱放水的.
<5>開采放射性物質的礦山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未與時封閉采空區和己經報廢或
者暫時不用的井巷的;用留礦法作業的采場未采用下行通風的;未嚴格管理井下污水的.
4.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的##行為
<1>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擅自改建、擴建,或者危險化學品單位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
品或者使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與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
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與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
日用化學品;有##所得的,沒收##所得;##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沒有##所得或者##所得
不足10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2>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
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責令立即或者限
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3>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逾期不改正的,責令
停產停業整頓: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
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
時,不立即公告并與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
化學品的.
<4>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逾期不改正的,由原
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
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
應的安全措施的;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
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人庫后未定期檢查的;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
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
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劇毒化學品以與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
放,或者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與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與管理人員的情
況,報當地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
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
##與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的.
<5>危險化學品單位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庫存產品與生產原料的,
責令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5.中介機構##行為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所得,##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
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沒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對其直
24/27
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
6.可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況
生產經營單位與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行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脅迫有安全生產##行為的;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查處安全生產##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其他依法應
予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安全生產##行為輕微并與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執行和備案
1.行政處罰的執行
<1>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履行決定.
<2>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采取等措施;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經當事人申請和有關部門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2.行政處罰的備案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50∞元以上、責令停產
停業、停產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之日起7日內報市
<地>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節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一、制定本條例的目的和范圍
1.制定本條例的目的
為了嚴格規范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
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2.本條例的適用范圍
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生產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
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1.非煤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省<自
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央管理范圍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2.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負責中央管理范圍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3.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
責中央管理范圍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4.民用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三、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與許可證的有效期
1.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安全技人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書;
<6>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8>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9>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10>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11>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12>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
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
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四、安全生產許可證工作的監督檢查
1.負責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檢查的單位和監督檢查的對象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建筑施工企業、民用生產企業、
煤礦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進行監督.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的監督
檢查.
2.對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采取的措施
25/27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應當暫扣或者吊
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3.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的監督檢查
監察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與其工作人員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實施監
察.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五、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反本條例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向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2>發現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3>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4>接到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與時處理的;
<5>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應負的法律責任
1.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法律責任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造成重大事故
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所
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3.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所得,處10萬元以
上50萬元以下的,并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
定處罰.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八節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一、總則
1.本條例的任務
本條例的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
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2.本條例堅持的原則
包括: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堅持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集中制的原則;
堅持懲前蘇后、治病救人的原則.
二、違紀與紀律處分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包括:改組;解散.
三、安全生產工作中失職、瀆職行為的法律責任
<1>在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或者不負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與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
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負有主要
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決定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設計、施工、投產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誤的;在文教衛生、郵電通信、環境保護、社會福利等社會管
理和服務方面發生嚴重事故的;在災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貽誤時機,使本可以避免或者減少的損失未能避免或者
減少的;對突發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況瞞報、謊報、緩報、漏報的;對涉與人民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能解決而不
解決的.
<2>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較大損失的,對負有直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造成重大損
失的,對負有接責任者,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負有重要領
導責任者,給予警告、嚴重警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不認真執行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發生出炸、火災、交通安全、建筑質量安全、礦山安全以與其他事故
的;在組織者眾性活動時,對可能發生的問題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發生責任事故的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學校、幼兒園或者公共場
所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韭產、銷售假劣藥品、有害食品,發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
<3>在執紀、行政執法和司法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或者不負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
告處分;情節較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
分.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處違紀
##案件中,瞞案不報、壓案不辦的;對他人要求保護合法權益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予答復和辦理的;##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
執行職責的;對依照規定應當移交其他機關或者組織的案件不移交的;在辦案工作中因違反有關規定或者不負責任導致有關人員傷亡
等事件的.
在行政裁決或者案件偵查、起訴、審理、審判活動中御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的,或者經查證確屬冤假
錯案而不予糾正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4>對違反有關規定,強令他人履行非法定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
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以各種方式亂收費、亂攤派的;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財物
的;有其他強令他人履行非法定義務情形的.
<5>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強令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違反有關規定行使職權的處罰規定是:情節較重的,
26/27
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6>因工作失職、瀆職,所造成的后果雖不夠較大損失的標準,但給本地區、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直接責任者,以與所造
成的后果雖不夠重大損失的標準,但給本地區、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主要領導責任者的處罰規定是:根據損失的數額與影響程
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7>對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制,或者將批評、檢舉、控告、申訴材料私自扣押、銷毀,或者故意將其泄露給被批評人、
被檢舉人、被控告人的處罰規定是: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
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8>對黨員或者公民的申辯、辯護、申訴、作證等,進行壓制,造成不良后果的處罰規定是: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
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7/27
本文發布于:2022-08-26 21:24:42,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m.newhan.cn/falv/fa/78/88209.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