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8類
1、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關于安抄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有很多種類型,具體如下:
《安全生產法》《消防法》《職業病防治襲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水污染防治法》《道
路交通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婦女權益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
《節約能源法》
《危險百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版)》《建
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度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職業病
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易化學品管理條例》
(1)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8類擴展資料:
安全生問產法律法規為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責任的法
制化管理,指導和推動安答全生產工作的發展,促進企業安全生產,同時推動生產力的發展,
保證企業效益的實現和國家經濟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
2、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內容是什么
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內容
一、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概念和特征
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是指我國全部現行的、不同的安全生產法律規范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
整體。
(二)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特征
具有中國特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正在構建之中。這個體系具有3個特點:
1.法律規范的調整對象和階級意志具有統一性
2.法律規范的內容和形式具有多樣性
3.法律規范的相互關系具有系統性
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是由母系統與若干個子系統共同組成的。從具體法律規范上看,它是單個
的;從法律體系上看,各個法律規范又是母體系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安全生產法律規范的
層級、內容和形式雖然有所不同,但是它們之間存在著相互依存、相互聯系、相互銜接、相
互協調的辯證統一關系。
二、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究竟如何構建,這個體系中包括哪些安全生產立法,尚在研究和探索之中。
我們可以從上位法與下位法、普通法與特殊法和綜合性法與單行法等3個方面來認識和構建
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一)從法的不同層級上,可以分為上位法與下位法
法的層級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關法
的立法。下位法相對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關上位法的立法。不同
的安全生產立法對同一類或者同一個安全生產行為做出不同的法律規定的,以上位法的規定
為準,適用上位法的規定。上位法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數量一般要多于
上位法。
1.法律
法律是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個體系的最高層級,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
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下位法。國家現行的有關安全生產的專門
法律有《安全生產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礦山安全法》;
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主要有《勞動法》、《工會法》、《礦產資源法》、《鐵路法》、《公路法》、
《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電力法》等。
2.法規
安全生產法規分為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1)行政法規。安全生產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高于地
方性安全生產法規、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規章等下位法。
(2)地方性法規。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
政法規,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規章。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法規和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產法規
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與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相同。
3.規章
安全生產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1)部門規章。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制定發布的安全生產規
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規,高于地方政府規章。
(2)地方政府規章。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規章是最低層級的安全生產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
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
4.法定安全生產標準
我國沒有技術法規的正式用語且未將其納入法律體系的范疇,但是國家制定的許多安全生產
立法卻將安全生產標準作為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的技術規范而載入法律,安全生產標準法
律化是我國安全生產立法的重要趨勢。安全生產標準一旦成為法律規定必須執行的技術規范,
它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執行安全生產標準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義務,違反法定
安全生產標準的要求,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將法定安全生產標準納入安全生產法律
體系范疇來認識,有助于構建完善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法定安全生產標準分為國家標準和
行業標準,兩者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具有同樣的約束力。法定安全生產標準主要是指
強制性安全生產標準。
(1)國家標準。安全生產國家標準是指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標準化法》制定的在
全國范圍內適用的安全生產技術規范。
(2)行業標準。安全生產行業標準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直屬機構依照《標準化法》制定的
在安全生產領域內適用的安全生產技術規范。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對同一安全生產事項的技術
要求,可以高于國家安全生產標準但不得與其相抵觸。
3、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主要由那五類構成
一、目前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
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是一個包含多種法律形式和法律層次的綜合性系統,從法律規范的形式和
特點來講,既包括作為整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基礎的憲法規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規范、技術
性法律規范、程序性法律規范。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則,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分為以下五
個門類:
(一)憲法
《憲法》是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框架的最高層級,“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是有關安全
生產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規定。
(二)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
1.基礎法
我國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和
與它平行的專門法律和相關法律。《安全生產法》是綜合規范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的法律,它
適用于所有生產經營單位,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核心。
2.專門法律
專門安全生產法律是規范某一專業領域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國在專業領域的法律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3.相關法律
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是指安全生產專門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蓋有安全生產內容的法
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
源法》等。還有一些與安全生產監督執法工作有關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
(三)安全生產行政法規
安全生產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組織制定并批準公布的,是為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或規范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頒布的一系列具體規定,是我們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監察工作
的重要依據。我國已頒布了多部安全生產行政法規,如《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
追究的規定》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
(四)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
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是指由有立法權的地方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
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產規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授權制定的,是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的補充和完善,以解決本地區某一特定的安全生產問題為目標,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
性。如目前我國有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制定了《勞動保護條例》或《勞動安全衛
生條例》,有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制定了《礦山安全法》實施辦法。
(五)部門安全生產規章、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規章
根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
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
國務院部門安全生產規章由有關部門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而頒布的規范性文件組成,從部門
角度可劃分為:交通運輸業、化學工業、石油工業、機械工業、電子工業、冶金工業、電力
工業、建筑業、建材工業、航空航天業、船舶工業、輕紡工業、煤炭工業、地質勘探業、農
村和鄉鎮工業、技術裝備與統計工作、安全評價與竣工驗收、勞動保護用品、培訓教育、事
故調查與處理、職業危害、特種設備、防火防爆和其他部門等。部門安全生產規章作為安全
生產法律法規的重要補充,在我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規章一方面從屬于法律和行政法規,另一方面又從屬于地方法規,并且不
能與它們相抵觸。
(六)安全生產標準
安全生產標準是安全生產法規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產管理的基礎和監督
執法工作的重要技術依據。安全生產標準大致分為設計規范類;安全生產設備、工具類;生
產工藝安全衛生;防護用品類四類標準。
(七)已批準的國際勞工安全公約
國際勞工組織自1919年創立以來,一共通過了185個國際公約和為數較多的建議書,這些
公約和建議書統稱國際勞工標準,其中70%的公約和建議書涉及職業安全衛生問題。我國
政府為國際性安全生產工作已簽訂了國際性公約,當我國安全生產法律與國際公約有不同時,
應優先采用國際公約的規定(除保留條件的條款外)。目前我國政府已批準的公約有23個,
其中4個是與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的。
二、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法律范疇
我國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比較復雜,它覆蓋整個安全生產領域,包含多種法律形式。可以從
涵蓋內容不同分成8個類別,包括綜合類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礦山類安全法律法規;
危險物品類安全法律法規;建筑業安全法律法規;交通運輸安全法律法規;公眾聚集場所及
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其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際勞工安全衛生標準。
1.綜合類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
綜合類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是指同時適用于礦山、危險物品、建筑業和其他方面的安
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它對各行各業的安全生產行為都具有指導和規范作用,主導性的
法律是《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類、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類、
重大危險源監管類、安全中介管理類、安全檢測檢驗類、安全培訓考核類、勞動防護用品管
理類、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類和安全生產舉報獎勵類通用安全生產法規和規章組成。
2.礦山類安全法律法規
礦山類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范的行業和部門主要包括:煤礦、金屬和非金屬礦山、石油天然
氣開采業。我國的礦山安全立法工作已取得了很大成績,先后頒布實施了《礦山安全法》、
《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相關部門先后頒布了一批礦
山安全監督管理規章;有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制定了《礦山安全法》實施辦法,
目前已初步形成了礦山安全法律子體系。
3.危險物品類安全法律法規
,在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方面已經頒布實施了《危險化學晶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安
全管理條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
條例》、《核材料管制條例》、《放射品管理辦法》等法規。
4.建筑業安全法律法規
規范建筑業安全行為的法律有《安全生產法》、《建筑法》。行業規章一直沿用1956年頒布的
《建筑安裝工程技術規程》和其他有關技術標準。我國已批準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的《建筑業
安全和衛生公約》,可是目前還沒有一部統一的建筑業安全法規。
5.交通運輸安全法律法規
交通運輸安全法律法規包括鐵路、道路、水路、民用航空運輸行業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安
全生產法》原則上也適用于這些行業。目前,這些行業都有自己專門的法律法規,如鐵路運
輸業有《鐵路法》、《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等;民航運輸業有《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
器適航條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等,此外,民用航空運輸安全還執行國際公約和相
關的規則;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道路交通事
故處理辦法》;海上交通運輸業有《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和
《漁港水域交通安全條例》;內河交通運輸業有《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另外各交通運輸
業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還制定了不少交通運輸安全方面的規章、標準等。
6.公眾聚集場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規
公眾聚集場所及消防安全生產法律所涉及的范圍主要是公眾聚集場所、娛樂場所、公共建筑
設施、旅游設施、機關團體及其他場所的安全及消防工作。目前這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主要有《消防法》及與之相配套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規定》、《集貿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倉庫防火安全管
理規則》、《火災統計管理規定》等,這方面還需要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7.其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其他類包括的內容是前面5個專業領域以外的行業安全管理規章,主要有石化、電力、機械、
建材、造船、冶金、輕紡、軍工、商貿等行業規章。這些行業和部門都有一些規章和規程,
但均未制定專門的安全行政法規,因此《安全生產法》是規范這些部門安全生產行為的主導
性法律。
8.國際勞工安全衛生標準
在國際勞工公約中,我國政府批準的有23個,其中4個是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公約。
當前,國際上將貿易與勞工標準掛鉤是發展趨勢,隨著我國加入WTO,參與世界貿易必須
遵守國際通行的規則。我國的安全生產立法和監督管理工作也需要逐步與國際接軌。
4、最新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有哪些
企業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清單
登記日期:2011年6月30日
序號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名稱實施日期或標準號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11月1日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9年5月1日
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16日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5年1月1日
5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
6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
7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10月1日
8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2001年10月27日
9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
10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10月1日
1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8年1月1日
12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2004年1月13日
13工傷保險條例2004年1月1日
14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2001年4月21日
15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年5月1日
16易化學品管理條例2005年11月1日
17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3月15日
18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2002年5月12日
19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4年2月1日
20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04年5月1日
2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09年5月1日
22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2009年9月1日
2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年6月1日
24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2005年9月1日
25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2005年9月1日
26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2006年3月1日
27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2006年10月1日
28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2004年5月17日
29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2008年2月1日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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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68
69
70
71
72
73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2004年4月8日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1990年4月10日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2000年10月1日
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12月8日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06年12月1日
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年版
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年版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2003年6月1日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2000年3月6日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2002年11月15日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2002年5月1日
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2006年8月30日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2005.01.01
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2001.08.31
建筑物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2005
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通則GB13690-2009
安全帽GB2811-2007
安全GB2893—2008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4—2008
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工業防護欄桿及鋼平臺GB4053.3—2009
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鋼斜梯GB4053.2—2009
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鋼直梯GB4053.1—2009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1999年版)GB5083-1999
安全帶GB6095-2009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86
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GB7231-2003
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GB12158-2006
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GB12801-2008
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GB/T13861-2009
用電安全導則GB13869-2008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GB15258-2009
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17914-1999
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17915-1999
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17916-1999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2009
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53-94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95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94(2000年版)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9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有害因素GBZ2.1-2007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物理因素GBZ2.2-2007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2003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GB16483-2000
74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2005
5、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
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
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
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
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
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
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
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
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
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
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
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
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
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5)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8類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
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
程質量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
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
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
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
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
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
生產,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
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定的,
適用其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具體目錄,對前款規定以
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
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
6、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核心
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內容
一、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概念和特征
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是指我國全部現行的、不同的安全生產法律規范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
整體。
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特征
具有中國特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正在構建之中。這個體系具有3個特點:
1.法律規范的調整對象和階級意志具有統一性
2.法律規范的內容和形式具有多樣性
3.法律規范的相互關系具有系統性
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是由母系統與若干個子系統共同組成的。從具體法律規范上看,它是單個
的;從法律體系上看,各個法律規范又是母體系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安全生產法律規范的
層級、內容和形式雖然有所不同,但是它們之間存在著相互依存、相互聯系、相互銜接、相
互協調的辯證統一關系。
二、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究竟如何構建,這個體系中包括哪些安全生產立法,尚在研究和探索之中。
我們可以從上位法與下位法、普通法與特殊法和綜合性法與單行法等3個方面來認識和構建
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一)從法的不同層級上,可以分為上位法與下位法
法的層級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關法
的立法。下位法相對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關上位法的立法。不同
的安全生產立法對同一類或者同一個安全生產行為做出不同的法律規定的,以上位法的規定
為準,適用上位法的規定。上位法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數量一般要多于
上位法。
1.法律
法律是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個體系的最高層級,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
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下位法。國家現行的有關安全生產的專門
法律有《安全生產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礦山安全法》;
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主要有《勞動法》、《工會法》、《礦產資源法》、《鐵路法》、《公路法》、
《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電力法》等。
2.法規
安全生產法規分為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1)行政法規。安全生產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高于地
方性安全生產法規、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規章等下位法。
(2)地方性法規。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
政法規,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規章。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法規和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產法規
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與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相同。
3.規章
安全生產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1)部門規章。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制定發布的安全生產規
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規,高于地方政府規章。
(2)地方政府規章。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規章是最低層級的安全生產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
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
4.法定安全生產標準
我國沒有技術法規的正式用語且未將其納入法律體系的范疇,但是國家制定的許多安全生產
立法卻將安全生產標準作為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的技術規范而載入法律,安全生產標準法
律化是我國安全生產立法的重要趨勢。安全生產標準一旦成為法律規定必須執行的技術規范,
它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執行安全生產標準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義務,違反法定
安全生產標準的要求,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將法定安全生產標準納入安全生產法律
體系范疇來認識,有助于構建完善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法定安全生產標準分為國家標準和
行業標準,兩者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具有同樣的約束力。法定安全生產標準主要是指
強制性安全生產標準。
(1)國家標準。安全生產國家標準是指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標準化法》制定的在
全國范圍內適用的安全生產技術規范。
(2)行業標準。安全生產行業標準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直屬機構依照《標準化法》制定的
在安全生產領域內適用的安全生產技術規范。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對同一安全生產事項的技術
要求,可以高于國家安全生產標準但不得與其相抵觸。
7、什么是安全生產法規?
安全生產法規
1、安全生產法規的特點
安全生產法規的特點有:
保護的對象是勞動生產人員;
安全生產法規具有強制性;
安全生產法規涉及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領域,因此具有政策性特點,又有科學技術性特點。
2、《安全生產法》中的七項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產法》確定了我國安全生產的基本法律制度有七項,它們是:
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制度;
3)、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制度;
4)、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
5)、安全中介服制度;
6)、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7)、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制度。
3、《安全生產法》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的六項責任
《安全生產法》特別對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作了專門的確定: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安全生產投入;
4)、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4、《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從業人員八大權利
《安全生產法》明確的從業人員的八項權利是:
⑴知情權,即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⑴
建議權,即有權對本單位珠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⑴批評權、檢舉、控告權,即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
控告;
⑴拒絕權,即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⑴緊急避險權,即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
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⑴依法向本單位提出要求賠償的權利;
⑴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⑴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5、《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從業人員三項義務
《安全生產法》明確了從業人員的三義務:
⑴自律遵規的義務,即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
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⑴自覺學習安全生產知識的義務,要求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
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⑴危險報告義務,即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
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6、《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四種監督方式
《安全生產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確規定了我國安全生產的多種監督方式:
第一是工會民主監督,即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
同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第二是社會輿論監督,即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
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第三是公眾舉報監督,即任何單位開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
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第四是社區報告監督,即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
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7、《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監管部門的三大職權
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員具有如下三項職權:
第一是現場調查取證權,即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可以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現場調查,單位
不得拒絕,有權向被檢查單位調閱資料,向有關人員(負責人、管理人員、技術人員)了解
情況。
第二是現場處理權,即對安全生產違法行業當場糾正權;對現場檢查出的隱患,責令排、限
期改正、停產停業或使用的職權;責令緊急避險權和依法行政處罰處。
第三是查封、扣押行政強制措施權,其對象是安全設施、設備、器材、儀表等;依據是不符
合國家或行業安全標準;條件是必須按程序辦事、有足夠證據、經部門負責人批準、通知被
查單位負責人到場、登記記錄等,并必須在15日內作出決定。
8、《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監管部門及監督檢查人員的五項義務
《安全生產法》除規定了安全監管部門和監督檢查人員的權利外,還明確了其要求和應盡的
義務:一是審查、驗收禁止取費用;二是禁止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指定產品;三是
必須遵循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的執法原則;四是監督檢查時須出示有效的監督執
法證件;五是對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業務秘密盡到保密之義務。
9、《安全生產法》明確的違法行為——三十八種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法》明確了政府、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中介機構可能的38種違法行為。
其中政府及監管部門可能的違法行為有5種;生產經營單位可能的違法行為有30種;中介
機構可能的違法行為有1種(出具虛明);生產其中生產經營單位及負責人30種,政府
監督部門及人員5種,中介機構1種,從業人員可能的違法行為有2種。
10、《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十三種處罰方式
《安全生產法》明確了相應違法行為的處罰方式:對政府監督管理人員有降級、撤職的行政
處罰;對政府監督管理部門有責令改正、責令退還違法收取的費用的處罰;對中介機構有罰
款、第三方損失連帶賠償、撤銷機構資格的處罰;對生產經營單位有責令限期改正、停產停
業整頓、經濟、責令停止建設、關閉企業、吊銷其有關證照、連帶賠償等處罰;對生產
經營單位負責人有行政處分、個人經濟、限期不得擔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降
職、撤職、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等處罰;對從業人員有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
的處罰。無論任何人,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1、企業職工勞動保護的權利及義務
企業職工的勞動保護義務是:必須嚴格執行勞動保護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安全生產操作規
程,愛護并正確使用防護措施、用品、用具。
企業職工的勞動保護權利是: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操作;險情特別嚴重時,有權停止作業,
采取緊急防范措施,并撤離危險崗位;對漠視職工安全健康的領導者,有權批評、檢舉、控
告。
12、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企業崗位責任制的一個組成部分,是企業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安全規章
制度的核心,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實質是“安全生產、人人有責”。
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核心是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的領導,建立起以政府、部門、企業主要領導為
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要貫徹“預防為主”的原則。
13、三負責制
三負責制是對企業生產領導提出的工作要求,即企業各級生產領導在安全生產方面要“向上
級負責,向職工負責,向自己負責”。
14、企業應建立怎樣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企業應建立如下三類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1)以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全廠性安全生產總則;
2)各種單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如安全生產教育制度、檢查制度、措施計劃管理制度、特
種作業人員培訓制度、危險作業審批制度、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工業衛生管理制度、特種設
備安全管理制度、電氣安全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等;
3)企業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15、企業職工的安全職責
《安全生產法》規定了企業從業人員具有三項保障安全生產的義務,同時從責任制的角度,
還具有如下安全生產職責:
1)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不違章作業,并勸阻制止他人的違章作
業。
2)精心操作,做好各項記錄,交接班必須交接安全生產情況,交班要為接班創造安全生產
的良好條件。
3)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苗頭,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發生事故,要果斷正確
處理,及時如實向上級報告,嚴格保護現場,作好詳細記錄。
4)按時認真進行巡回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和報告。
5)加強設備維護,保持作業現場清潔,搞好文明生產。
6)上崗必須按規定著裝。妥善保管,正確使用各種防護用品和消防器材。
7)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
8)有權拒絕違章作業的指令。
16、什么是特種作業人員
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在生產過程中直接從事對操作者本人或他人及其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
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
17、為什么要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專門培訓
由于特種作業人員勞動生產過程中擔負著特殊任務,所承擔的風險較大。一旦發生事故,便
會對企業生產、職工生命安全帶來較大損失。因此,對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堅持過行專門安全
技術知識教育和安全操作技術訓練,并經嚴格的考試。考試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許
可證者,方可上崗工作。這是企業安全教育的一項重要制度,是保證安全生產,防止重大傷
亡事故的重要措施。《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
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打傷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凡從事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年滿18周歲、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無防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
疾病和生理缺陷、具備相應工種的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
績合格。
8、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是什么,知道是說下唄。。。
1、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如:《安全生產法》、《消防法》、《職業病防治法》等。
2、法規。由國務院發布,包括有立法權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
務委員會和地方政府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如:《危險化學
品管理條例》、《天津市安抄全生產管理規定》等。
3、規章。由國務院各部委等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
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如:《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
辦法》等。
4、國家標準。由國家質zd量監督檢疫總局發布。如:《重大危險源辨識》、《危險貨物品名
表》等。
9、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是什么
1、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如:《安全生產法》、《消防法》、《職業病防治法》等。
2、法規。由國務院發布,包括有立法權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
務委員會和地方政府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如:《危險化學
品管理條例》、《天津市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
3、規章。由國務院各部委等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
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如:《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
辦法》等。
4、國家標準。由國家質量監督檢疫總局發布。如:《重大危險源辨識》、《危險貨物品名表》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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