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金融機構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業務處理辦法
(試行)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中國人民銀行
? 【公布日期】2007.02.06
? 【文 號】銀辦發[2007]26號
? 【施行日期】2007.02.12
? 【效力等級】部門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戶籍、身份證管理
正文
銀行業金融機構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業務處理辦法(試行)
(銀辦發[2007]26號 2007年2月6日)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機構)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
業務處理,進一步落實銀行賬戶實名制,促進社會征信體系建設和反工作,依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法》、《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人民幣銀行結
算賬戶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是指銀行機構通過登錄中國人
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訪問公安部全國公民身份信息系統(以下簡稱身份信息系
統),對個人居民身份證所記載的姓名、公民身份號碼及照片的真實性進行核查的
行為。
第三條 銀行機構可利用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終端或個人征信系統
終端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
第四條 具備聯網核查條件的銀行機構在辦理下述業務時,如相關個人出具
的證明文件為居民身份證,則應當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
(一)人民幣銀行賬戶業務,具體包括開立、變更個人儲蓄賬戶、個人銀行結算
賬戶(個人信用卡賬戶)和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業務。
(二)人民幣信貸業務,具體包括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個人住房信貸業務。
(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的其他銀行業務。
銀行機構為加強內部管理,在辦理除上述三類業務之外的其他銀行業務時也可
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
第五條 具備聯網核查條件的銀行機構需當場辦理人民幣銀行賬戶業務的,
應當場聯網核查相關個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具備聯網核查條件的銀行機構不必當場辦理銀行賬戶業務的,應在辦理業務前
聯網核查相關個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第六條 具備聯網核查條件的銀行機構在辦理人民幣銀行賬戶業務時,聯網
核查結果的處理方法如下:
(一)當個人姓名和公民身份號碼核對一致且系統反饋的照片與居民身份證記載
的照片核對相符時,銀行機構可認為待核查的個人居民身份證信息是真實的。中國
人民銀行在進行銀行賬戶實名制檢查時,視同該銀行機構在核對個人身份證件信息
方面已履行盡職調查職責。
(二)當個人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照片核對不一致且無法確切判別客戶出示的
居民身份證的真偽時,銀行機構應根據法規制度的規定及內部管理制度需要決定是
否拒絕為該客戶辦理銀行賬戶業務。銀行機構應制定明確、合規的操作規程,指導
柜面人員正確辦理銀行賬戶業務。
銀行機構如果決定為客戶辦理銀行賬戶業務,應詳細登記客戶準確的
(如通訊地址、電話等),并在辦理業務后及時采取其他措施對該相關個人的居民身
份證的真偽進一步核實。如其居民身份證經核實確屬虛,銀行機構應立即停
辦相關賬戶的支付結算業務。對于開戶業務,銀行機構還應及時通知該客戶撤銷賬
戶,并將有關情況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對于變更賬戶業務,銀行機
構還應及時采取適當的補救措施,并將有關情況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
告。
第七條 具備聯網核查條件的銀行機構在辦理個人信貸業務時,應在辦理業
務前聯網核查相關個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一)當個人姓名和公民身份號碼核對一致且系統反饋的照片與居民身份證記載
的照片核對一致時,銀行機構可以認為待核查的身份證信息是真實的,可按照審批
程序和條件進一步核實該客戶其他方面的情況。
(二)當個人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照片核對不一致且無法確切判別客戶出示的
居民身份證的真偽時,銀行機構應在辦理業務前及時采取其他措施進一步核實。如
其居民身份證經進一步核實確屬虛,銀行機構不得為該客戶辦理個人信貸業
務。
第八條 具備聯網核查條件的銀行機構在辦理法規制度規定的其他業務時,
應根據法規制度的具體規定及內部管理的需要,合理確定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的
時間及聯網核查結果的處理方法,并將具體實施辦法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
備案。
第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將記錄銀行機構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的情況,并將
記錄情況作為判定銀行機構是否進行聯網核查及其核查結果的依據。
第十條 銀行機構在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時,如對核查結果存在疑義,可
將需進一步核查的信息反饋給公安部全國公民身份號碼查詢服務中心。
第十一條 銀行機構應建立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的應急機制和詳細的操作
手冊,確保各項業務的正常、合規開展。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提供聯網核查的時間為個人征信系統的工作時間。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2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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