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規定有些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可以明確事故發生的原因、事故發生的因果
關系以及違章的行為在事故中起到了什么程度的影響,對事故最終的
判斷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那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規定有哪些?接
下來就跟著一起去看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規定吧。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
期。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
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
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
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
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
定受害人無責任。并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對無法查證交通
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
事人。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
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
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
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
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
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
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
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
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1、傷殘鑒定的申請和決定
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和代辦代理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提出
鑒定和重新鑒定的申請。但條件前提一是鑒定申請的理由要公道;二
是鑒定項目有助于弄清事實的真相;三是鑒定項目切實可行,能夠實
現。
事故調查所需的鑒定由公安機關決定;事故調解所需的鑒定,當
事人可以自行選擇已在省級公安機關存案的鑒定部分鑒定。
2、委托鑒定
委托鑒定,應根據被鑒定題目的性質和難度,選擇相應的鑒定
機構;事故調查所需的鑒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機關的鑒定職員、
鑒定機構進行;公安機關無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機關制定的社會
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此類鑒定不能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對當事人
的精神病醫學鑒定、對當事人的傷殘評定、對有爭議的財產損失評估,
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檢修、鑒定、評估機構進行,該機構可以是公安
機關的鑒定機構,也可以是社會的鑒定機構,但均必需具備資格。
3、傷殘鑒定時限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劃定》第39條劃定,公安機關交通治
理部分檢修、鑒定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委托技術鑒定
機構進行檢修、鑒定。鑒定機構應當在20日內完成鑒定,對于因技
術原因無法在20日內完成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批
準可以延長10日。遇特殊情況仍不能完成的,須報請省級公安機關
交通治理部分批準。
4、重新檢修、鑒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劃定》第44條劃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
分應當在接到檢修、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修、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
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的檢修、鑒定結論有異議的,
可以在接到檢修、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修、鑒定的申
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
委托專業技術職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修、鑒定。重新檢
修、鑒定可以由原鑒定機構進行,但應另行選擇與原鑒定人平等以上
專業技術職務的鑒定人進行鑒定。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
劃定》第75條的劃定,重新鑒定,假如鑒定結論有改變的,鑒定用
度由公安機關承擔;假如鑒定結論沒有改變,鑒定用度由重新鑒定申
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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