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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調解幾次才能進入訴訟程序,調
節的方式有哪些?
對于民事訴訟調解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調解次數,如果雙方有一方
不希望調解或拒絕調解的,可以要求法官下達判決。方式包括1、
訴前調解。2、立案調解。3、庭前調解。4、書信(網絡、短信)
方式調解。5、社會化調解。6、開庭調解。7、送達調解。
調解,作為一項重要的解決爭端的有效機制,能有效地節省
人力物力財力。所以,一般情況下,遇到民事訴訟案件時,法院
會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功才會進行司法程序。那么民事訴訟調
解幾次才能進入司法程序,民事訴訟調解需要具備什么條件?且
聽好好為廣大網友講解一下。
一、什么是民事訴訟調解?
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又稱法院調解,是指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
關規定,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發生爭議的民
事權利義務自愿進行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法
院調解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辦案過程
中,對當事人進行法制教育思想疏導工作的活動;二是指人民法
院審判人員在辦案過程中,主持和引導當事人用平等協商的辦法
解決糾紛,達成協議,終結訴訟的一種方式。法院調解制度是建
立在當事人處分權基礎上的,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和法院行使審
判權相結合的產物。
二、申請民事訴訟調解需要什么條件?
調委會受理糾紛有兩種方式:一是當事人申請調解,二是調
委會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口頭或書面向調委會申請
調解,申請受理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有明確的對方當事人。申請受理一方,必須說明與誰發
生爭議,誰侵犯了他的權益。
(2)要有具體的請求目的。申請人必須說明請求調解要達到
什么目的,解決什么問題。
(3)要有基本事實依據和理由。申請人必須提出發生糾紛的
基本事實及相應的證據、理由。
(4)糾紛屬于調委會主管和管轄。即符合民間糾紛受理范圍,
且在調委會管轄地段之內。
三、民事訴訟調解幾次?
對于民事訴訟調解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調解次數,如果雙方有
一方不希望調解或拒絕調解的,可以要求法官下達判決。
四、民事訴訟調解有哪些方式?
1、訴前調解。訴前調解是在訴訟活動開始前,人民法院利
用近年來開展的“法院干警送法下基層”活動,同已建立的民調
網絡相結合,所進行的調解,將糾紛化解在基層,消化在初始狀
態。
2、立案調解。立案調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時,及早介入,
對案件進行調解,是對訴前調解的一種有效補充。
3、庭前調解。庭前調解指在訴訟程序啟動后,開庭審理之
前,由法院組織糾紛當事人進行和解,并促使當事人達成合意從
而解決紛爭的訴訟活動。庭前調解是對適合調解的案件進行的先
行處理程序,其顯著特征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
解,根據案情和實際情況達成調解協議或轉入庭審程序,它能最
大限度的促成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訴訟效率。
4、書信(網絡、短信)方式調解。書信(網絡、短信)方式調
解是指當事人起訴后,人民法院以書信(網絡、短信)往來調處糾
紛的一種方式。
5、社會化調解。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根
據案件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眾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
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按這一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
民事或商事糾紛案件時,根據調解的需要,可以在黨委、政府的
領導下,建立與政府職能部門、村委會、村民小組、街道、社區、
工青婦等人民團體、人民調解委員會相配合的民調網絡,利用巡
回辦案、干警下基層的第一手信息作依托,召開調解會調處糾紛。
6、開庭調解。開庭調解是指在開庭審理時,對當事人進行
調解,是開庭審理的組成部分。民事訴訟法規定“法庭辯論終結,
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
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在法庭審理中,調解是貫徹始終的。不
僅在調查、辯論階段可以進行調解,在辯論終結以后,仍可再行
調解。開庭調解,達成協議的可能性比較大。
7、送達調解。送達調解是人民法院在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
書時,充分利用與當事人接觸見面的時機,對當事人進行的調解。
綜合上文可知,并沒相關的法律條文規定民事訴訟調解幾
次,也沒有限制調解的次數,調節的方式也很多種,當事雙方可
以根據自身案件情況選擇適合自身的調解方式。有個地方值得注
意的就是假如案件雙方中有一方不希望調解或拒絕調解的,可以
要求法官直接下達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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