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勞務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勞務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可以
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
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勞務和勞動合同的區別,歡送閱讀,希望大家能
夠喜歡。
勞務和勞動合同的區別1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
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
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
義上是指雇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1、合同性質不同。雇傭合同是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效勞的合同;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雇傭人對受
雇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那么是以勞動者成
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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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雇傭合同更多的表達是當事人的意思
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
同除了表達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表達了國家干預,勞動法
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
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表達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
單位。其適用范圍只限于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
部成員后,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當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附屬關系。而勞務合同那么不具
備上述特征。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雇傭合同應屬于民法
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
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
前置程序后,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
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
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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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么特別程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雇傭關
系。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
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
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
義上是指雇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1、合同性質不同。雇傭合同是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效勞的合同;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雇傭人對受
雇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那么是以勞動者成
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雇傭合同更多的表達是當事人的意思
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
同除了表達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表達了國家干預,勞動法
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
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表達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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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其適用范圍只限于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
部成員后,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當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附屬關系。而勞務合同那么不具
備上述特征。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雇傭合同應屬于民法
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
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
前置程序后,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
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
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
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么特別程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雇傭關
系。
勞務和勞動合同的區別2
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合同區別:
1. 前者直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
后者與第三方〔人力資源公司、勞務派遣公司〕簽到合同,身份是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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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不是用人單位正式員工。
2. 工資待遇不一樣,雖然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合同工與用人
單位正式員工同等待遇,但現實生活中勞務派遣合同工待遇比正式員
工低。
3. 工作穩定:前者比擬穩定,用人單位不會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后者用人單位可能根據經營情況和人事調整。可能會隨時解除合同。
4. 社保繳納基數:前者,用人單位繳納基數每年都會調整,但后
者只會按當地社保繳納基數最低那個來繳納社保。
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
用人單位,另一方那么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
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
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 勞動法
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
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
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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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附屬性,不存在行
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效勞,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
立、地位平等。
〔3〕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
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
酬。
〔4〕報酬的性質不同。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勞動報酬,具
有分配性質,表達按勞分配的原那么,不完全和不直接隨市場供求隋
況變動,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為一種持續、定期的工資支付;因勞
務合同而取得的勞動報酬,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那么支付,完全由雙
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是商品價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價格是與市場的
變化直接聯系的。
〔5〕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同。勞動合同的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
為了保護勞動者, ?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
必須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政
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
變更。勞務合同的雇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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