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城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實施方案
臨政辦字〔2010〕45號
為妥善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有效化解基層矛盾,推進我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
裁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
仲裁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為基礎,
以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為重點,以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為目的,切實做好我縣農村土地承包
經營糾紛的調解、仲裁工作。
二、基本原則
(一)確保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定。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違法收回、調
整農戶承包地,不得違背農民意愿強迫承包方流轉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農民承包地,確保
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定。
(二)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引導農村土地流轉。為促進農村土地適度集中,發
揮規模經營效益,在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下,在充分尊重農民自愿的基礎上,
引導農村土地流轉;農村土地流轉后,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的
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禁止借流轉之機將土地打亂重分;流轉收益歸承包戶所有,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侵占、截留、扣繳。
(三)積極化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問題,要做到發生一起及時調處一
起,不能久拖不決,要克服怕麻煩和消極觀望等思想,積極主動解決問題,努力做到小矛盾
不出村、大矛盾不出鄉(鎮)。
(四)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工作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調解、仲裁農村土地承包
經營糾紛案件,必須嚴格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辦事,不枉法、不徇私。
三、領導組織
(一)縣級組織
成立臨城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規和
政策,指導督促各鄉(鎮)農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糾紛的調解工作,負責全縣農村土地承
包糾紛的調解、仲裁工作。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員若干名。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由政府辦、農業、國土資源、林業、水利、婦聯、司法及各鄉鎮有關人
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仲裁委員會任期
為五年。
縣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和仲裁庭。辦公地點和仲裁庭設在縣農業局,郝春峰
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仲裁庭為仲裁委員會指定的仲裁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機構。在受
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時,由委員會指定3名仲裁員、1名書記員組成仲裁庭,并指定一
名擔任首席仲裁員。仲裁員實行培訓上崗制度,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聘請專職和兼職仲
裁員5至7名。
(二)鄉(鎮)級組織
各鄉(鎮)政府成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委員會,接受縣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領導。
各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委員會由分管副鄉(鎮)長兼任主任,司法所所長兼任副
主任。由司法所負責處理日常工作。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委員會聘請專職和兼職
調解員2-3名。由鄉(鎮)負責組建相應村級土地承包糾紛調解組織。
四、工作職責
(一)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的工作職責
1.負責處理本委員會管轄范圍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調解、仲裁工作;2.聘任專職和兼職
仲裁員、調解員,并對仲裁員、調解員進行管理;3.指導、監督、管理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和
仲裁庭工作;4.組織、交流、總結調解仲裁經驗;5.完善和制定調解仲裁規則。
(二)縣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職責
1.負責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日常管理工作;2.負責仲裁員、調解員的管理工作;3.根據仲
裁委員會的授權,負責組織仲裁庭;4.管理仲裁委員會的文書、檔案、印鑒;5.負責農村土
地承包糾紛及其調解仲裁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咨詢;6.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歸
集工作;7.向仲裁委員會匯報、請示工作;8.辦理仲裁委員會授權或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
(三)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1.依照法律法規的原則和程序,調解處理本鄉(鎮)土地承包糾紛,并回訪、檢查當事人執
行調解協議情況,督促當事人認真履行調解協議;2.積極開展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和政策的
宣傳教育工作;3.建立工作制度,做好調解登記、檔案管理和分析統計工作。
(四)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員工作職責
1.接受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交辦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獨立公正審理案件,不受行政機
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2.對案件進行調查取證,參加案件審理、合議,充分發表意見,
審查申訴人的撤訴請求,對糾紛當事人雙方做好調解工作,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3.
做好調解、仲裁的文書及案卷的匯總、整理工作;4.宣傳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化解農
村土地承包糾紛。
附:臨城縣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名單
臨城縣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名單
主 任:劉志林 縣政府副縣長
副主任:韓長明 縣法制辦主任
郝春峰 縣農業局局長
委 員:陳建忠 縣農業局副書記
劉建國 縣水利局副局長
錢立勇 縣土管局紀檢組長
田聰敏 縣林業局副局長
趙金玉 周正律師事務所主任
羅玉娥 縣公證處主任
申素霞 縣婦聯副主席
趙同國 鴨鴿營鄉人大主席
曹玉芹 東鎮鎮組織委員
王風波 趙莊鄉副書記
仝增軍 石城鄉副鄉長
胡廣利 西豎鎮副書記
張志民 郝莊鎮副鎮長
張素軍 臨城鎮武裝部長
趙志勇 黑城鄉副鄉長
張志軍 劉家洞村黨支部書記
王雪志 西新安村黨支部書記
薛新川 東鎮東村黨支部書記
張新船 屯院村黨支部書記
師運江 東關村黨支部書記
胡金生 圍場村村委會主任
趙連興 石匣溝村村委會主任
王雙成 閆家莊村村委會主任
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地點設在縣農業局,辦公室主任由郝春峰同志兼任
關于印發《興寧區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政府機關各部門,政府直屬各事業單位,轄區各有關單位:
《興寧區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建設實施方案》已經興寧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
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興寧區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建設實施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調解仲裁法》的規定以及《興寧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結合城
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
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建立和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
解仲裁機制,及時、公正解決各類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穩定
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
社會穩定。
二、目標任務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的有關規定成立興寧區農村土
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具體設置如下:
(一)城區級機構設置及工作職責
1、仲裁委員會設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成立興寧區農村土地承包
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代表、有關人民團
體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兼任組成。仲裁委
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員6名;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和仲裁庭。
仲裁委員會的工作職責:研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重大事項;負責聘任、培訓、
管理和解聘仲裁員;受理仲裁申請;支持、指導、監督仲裁活動;法律規定的與農村土地承
包仲裁活動有關的其他職責。
2、辦公室(以下簡稱仲裁辦)設置:仲裁辦為常設機構,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工作人員6名,所需人員從相關部門抽調或聘用。辦公地點擬設在興寧區農林水利局。
仲裁辦的工作職責:協助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工作;編制仲裁員名冊;送達仲裁文
書;管理仲裁委員會的文書、檔案、印鑒;協助組織仲裁員培訓、管理;做好仲裁庭開庭前
的證據收集工作,協助仲裁庭完成仲裁活動;完成仲裁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3、仲裁庭設置:仲裁庭為仲裁委員會指定的仲裁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組織。仲裁
庭開庭至少由3名仲裁員組成,并由1名書記員負責記錄。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按《中華人
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十五條規定進行聘請,聘請兼職仲裁員11
名,實行培訓上崗制度。仲裁庭擬設在信訪調解庭(與調解庭合用)。
工作職責:由當事人從仲裁委員會聘請專職和兼職仲裁員中選定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
庭,依法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進行調查、調解、審理、仲裁。
(二)鎮(辦事處)級機構設置及工作職責
1、機構設置
各鎮(街道)成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委員會,接受仲裁委員會領導。各鎮(街道)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委員會由鎮政府(辦事處)分管領導兼任主任,司法所、農業服務中
心領導兼任副主任。由鎮(街道)人調解委員會(或司法所)負責處理日常工作,負責處理
轄區內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工作。
2、主要職責:
依照法律、法規的原則和程序,調解處理本區域土地承包糾紛,并回訪、檢查當事人執
行調解協議情況,督促當事人認真履行調解協議;積極開展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
傳教育工作;定期向城區農村土地承包仲裁辦公室上報工作開展情況。
三、成立工作領導小組
成立興寧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籌建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曹建喜 興寧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副組長:雷 彪 興寧區法制辦公室主任
陳正寧 興寧區農林水利局局長
李起曙 興寧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調處辦主任
成 員:舫 興寧區司法局局長
梁明東 興寧區委政法委副書記
蘇永光 興寧區信訪局副局長
陸春靜 興寧區農業服務中心主任
賢有論 三塘鎮人民政府副鎮長
滕濟保 五塘鎮人民政府副鎮長
梁潤蔭 昆侖鎮人民政府副鎮長
蘇良超 朝陽街道辦事處副主任
劉 竣 民生街道辦事處副主任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農林水利局,辦公室主任由陳正寧同志兼任,副主任
由李起曙、陸春靜同志兼任。辦公室工作人員從各相關部門抽調,負責仲裁委員會籌建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籌建階段(2011年7月— 11月)
1、參觀學習。擬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人員到崇左市、江南區等地進行參觀學習,并
觀摩一次以上仲裁活動。
2、召開籌備會議。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召開協調會議、布置籌備工作、審定仲裁委
員會推薦人員名單及機構設置等。
3、籌備仲裁委員大會。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收集參會人選名單,通知開會、撰寫講
話稿和主持詞等大會召開前的準備工作。
由各鎮(街道)政府組織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及開展換證工作,建立興寧區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管理數據庫。
(二)建立仲裁機構階段(2011年11月— 12月)
1、召開仲裁委員大會,落實機構。
(1)建立仲裁委員會。由籌備領導小組負責召集代表,召開仲裁委員會全體大會,選
舉產生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2)設立仲裁辦。主任由陳正寧(農林水利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雷彪(法制辦主
任)李起曙(調處辦主任)兼任,辦公室工作人員從相關部門抽調和聘用工作人員等。
(3)設立仲裁庭。購置相關設備,裝修房間,作為仲裁案件庭審場地。
2、選聘仲裁員。仲裁委員會聘請專職和兼職仲裁員13名作為興寧區仲裁員
3、開展仲裁員培訓。由仲裁委員會牽頭組織仲裁員開展培訓。
(三)試點運行階段(2012年1月—2012年12 月)
1、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調查工作,建立數據庫。
2、試點仲裁運行。由各鎮(街道)推薦一個案例,由仲裁委員會選取一個比較有代表
性、案情清楚、仲裁法律依據充分的仲裁案件,邀請上級業務部門、興寧區法院等相關部門
的專家予以指導,進行立案審理。審理結案后,將此案件從申請、受理、調查、調解、庭審、
合議、裁決、執行等一系列資料整理歸檔,并作為今后仲裁委審理案件的規范性標準。
3、全面開展仲裁工作(2013年后開始)。
四、保障措施
(一)辦公條件保障。城區農村土地承包仲裁辦公室作為負責農村土地承包仲裁管理的
管理機構,必須落實辦公場所,完善辦公條件,確保工作正常開展。
(二)工作人員保障。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是一項復雜性強的工作,必須保障人
員到位工作:聘請仲裁員責任心要強,能及時到庭進行仲裁;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必須保障有
3名工作人員開展日常工作;各鎮政府(辦事處)要落實人員,充實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
委員會,加強仲裁調解工作,對上報的仲裁案件必須經本轄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委員會
調解無效并做出調解結案書后方可申請仲裁。
(三)經費保障。為保證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工作順利進行,需做好辦公室和仲
裁庭的建設,前期建設經費由城區財政落實,主要用于宣傳、建立組織、人員培訓、法律文
本制作、仲裁員服裝、購置必要的辦公設備和仲裁庭的建設。工作人員經費及辦公經費(包
括仲裁員、調解員的辦案補貼等經費)納入城區財政預算,確保工作正常開展
運城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員培訓實施方案
作者:運城市陽光農廉網 發布時間:2012-3-14 編輯:芮城縣 錄入:芮城縣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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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員培訓工作,提高我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
解仲裁員素質,推動培訓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建設,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調解仲裁法》及《山西省農業廳關于印發﹤山西省農村土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員培訓工作
計劃(2012-2015)﹥的通知》(晉農經發[2012]1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進一步貫徹農村基本政策和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建立一支高素質、眾依賴的調解
仲裁員隊伍,努力提高調解仲裁員素質、增強糾紛調處能力,推進培訓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標準化,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目標任務
按照統一規劃、分級實施的原則,有計劃、有組織地搞好對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人員、經營糾
紛調解員、仲裁員的培訓。
(一)市里組織對縣鄉兩級調解員、仲裁員的培訓。每年組織一次對縣鄉兩級調解員、仲裁
員骨干的培訓,人數200 人左右。2015 年底前,培訓不少于800人次。
(二)縣(市、區)組織對鄉、村全部調解人員和土地承包管理人員的培訓。每年培訓一遍,
每次培訓時間不少于20 個學時。2015 年底前,全市培訓人數不少于10000人次。
(三)縣(市、區)結合農村政策法規宣講活動,搞好對農村兩委成員和土地承包管理人員
的宣講培訓。每次培訓時間不少于四個小時。
到2015 年底前,全市培訓人數不少于50000 人次。
三、組織實施
(一)培訓內容
一是調解仲裁制度。具體包括《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示范章程》及工作性質、任務、
原則、議事規則,仲裁員職業道德守則、工作制度、工作紀律等;二是農村土地承包相關法
律法規及政策。包括《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山西省實施辦法》、《合同法》、《農村
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山西省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及農村土地承包
政策規定等;三是仲裁的受理及庭審程序。包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和仲裁
程序、庭審技巧、調解技巧、仲裁法律文書制作等仲裁實務操作能力等,提高職業技能。
(二)培訓形式
一是對調解仲裁員的培訓主要是以集中授課、案例教學、模擬仲裁和現場教學等形式為
主;二是對土地管理人員和農村兩委主干的培訓主要以集中授課和現場參觀為主。
(三)培訓管理
一是人員管理。各縣(市、區)仲裁委員會要從符合條件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受聘并
加強對調解員和聘任仲裁員的管理;二是持證上崗。各縣(市、區)仲裁委員會要及時組織
調解員、仲裁員參加市中心組織的培訓、考試活動,受聘仲裁員經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省
廳下發的合格證書后,方能上崗工作;三是考核管理。在市農經中心的統一組織指導下,各
縣(市、區)仲裁委員會要在每年12月份對所有受聘的仲裁員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
為續聘或者解聘的依據。
四、保障措施
(一)明確責任。各級農經部門要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員培訓工作作為加
強和創新農村社會管理的重要內容擺上重要日程,做到思想認識到位、組織領導到位、工作
措施到位、任務落實到位。市農經中心主要負責組織全市調解員、仲裁員培訓和考試,指導
縣(市、區)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對仲裁員的年度考核工作,建立全市持證上崗仲裁員
信息庫等;縣(市、區)農經部門主要負責組織本轄區所有調解員、仲裁員參加市農經中心
的培訓會,負責組織對土地承包管理人員、鄉村調解員、農村兩委主干的培訓,對所有調解
員、仲裁員進行年度考核,建立本轄區調解員、仲裁員信息庫。
(二)確保經費。市、縣兩級農經部門要依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
52條“仲裁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的規定,積極爭取財政支持,將仲裁培訓和
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確保培訓工作順利開展。
(三)監督檢查。市農經中心每年組織兩次專門檢查活動,重點檢查培訓制度建設、培
訓計劃制定和執行情況、培訓保障措施及仲裁培訓效果等,及時總結經驗,不斷提高農村土
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水平
湖南省桃江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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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10年8月6日 出處:中國農經信息網 作者:湖南省桃江縣農經局 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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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實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及
時、公正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根據中央、省有關會議精神,結合湖南省桃江縣實際,
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農村土
地承包法》、《調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的通知》(湘政辦明電[2010]37號)等文件精神,立足
我縣農村實際情況,以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為重點,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維護農
村社會和諧穩定為目的,循序漸進,切實做好我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
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協調快速發展。
二、基本原則
全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堅持“五個原則”,即堅持確保農村土地承包
關系長期穩定原則;堅持農村土地政策執行的連續性原則;堅持獨立、公開、公平、公正,
便民高效原則;堅持調解與仲裁并重、適當突出調解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仲裁和尊
重社會公德并重的原則。
三、工作目標
(一)建立調解仲裁機構。
1、依法建立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委員會。根據《調解仲裁法》的規定,
仲裁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員12名。由分管農業的副縣長任主任,聯系該項
工作的縣政府辦副主任、縣經管局局長任副主任,縣法制辦、財政、林業、經管、國土、信
訪、司法、法院、婦聯相關負責人和村干部代表、農民代表、律師代表、鄉鎮經管站代表為
委員。
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負責組織領導和監督全縣農村
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設置仲裁庭;聘任、解聘仲裁員;受理仲裁申請;依法制
定章程;指導鄉鎮、村建立健全調解機制。同時,制定培訓計劃,對仲裁委員會委員、仲裁
員、工作人員等進行培訓。
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主任、副主任各1名,
主任由縣經管局分管副職兼任,辦公地點設縣經管局。辦公室的具體職責為:根據縣農村土
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委員會的授權,負責組織仲裁庭;負責仲裁員的管理;負責管理文
書、檔案、印鑒;負責提供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服務;負責糾紛案件的歸集工作;負責
仲裁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2、設置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委員會。鄉鎮成立調解委員會,并接受縣仲裁
委員會的指導。鄉鎮調解委員會由各鄉鎮分管領導兼任主任,農業服務中心主任兼任副主任,
鄉鎮司法所所長、經管站站長、林業站站長等人員為委員。以鄉鎮經管站為依托,建立調解
中心,明確2-3名調解員,日常辦公地點設鄉鎮農業服務中心。
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一是負責本轄區范圍內的土地承
包經營糾紛調解,督促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回訪、檢查當事人執行調解協議情況,督促當
事人認真履行調解協議;二是積極開展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工作。三是建立工作
制度,做好調解登記、檔案管理和分析統計工作,并負責向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
裁委員會辦公室匯報工作情況。
3、建立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小組。調解小組由村委會主任兼任組長,2-3名村干
部和村民代表為小組成員,負責本村范圍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案件的調解工作。
(二)建立健全調解仲裁制度。
1、完善相關制度。制定《桃江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委員會章程》、《桃江
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委員會議事規則》,建立健全仲裁程序以及仲裁規則、仲
裁員職責、書記員職責、檔案文書管理制度和仲裁紀律等制度。
2、規范工作程序。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要建立從案件受理
到仲裁、文書送達、監督、回訪等一整套完備的工作機制,確保仲裁工作規范有序,對案件
的立案、受理、取證、現場勘查、舉證、調解、開庭、合議、裁決、執行、結案等每一個環
節都要制定具體的操作規程,確保仲裁工作公正、有序進行。
3、加強檔案管理。建立檔案室,指定專人管理仲裁檔案,仲裁庭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審
結案件,并制作結案審批表,書記員負責把各種調解、仲裁文書整理歸檔,并由案件仲裁員
審簽后交檔案管理人員管理。仲裁檔案一案一卷,分類保管。
四、實施步驟
(一)組織準備,宣傳發動(2010年9月)。
1、制定方案。成立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機構籌建領導小組,結合我縣實
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
2、全面部署。組織召開全縣貫徹實施《調解仲裁法》動員大會,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
明確工作目標和工作任務。
3、組建機構。建立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委員會,建立鄉鎮農村土地承包
經營糾紛調解委員會和村級調解小組。
4、集中宣傳。認真組織開展《農村土地承包法》、《調解仲裁法》等政策、法規宣傳活
動。
(二)建章立制,選聘人員(2010年10月)。
l、建章建制。完善仲裁程序,建立仲裁工作制度。起草和完善仲裁委員會章程、仲裁
規則、仲裁員規則等制度。
2、完善設施。設立仲裁廳,搞好庭審大廳、辦公室、檔案室等仲裁工作基礎設施建設,
購置電腦、多媒體打印機、交通工具等相關配套設備。
3、選聘人員。按照《調解仲裁法》的要求,選聘仲裁員,經仲裁委員會聘任上崗。
(三)搞好培訓,組織實施(20lO年11月)。
l、組織仲裁員、鄉鎮調解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培訓,并取得相應的上崗培訓合
格證。
2、開始受理實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
(四)總結經驗,完善提高(2010年12月)。
總結調解仲裁工作經驗,查漏補缺,完善提高,迎接省市檢查。
五、保障措施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調解仲裁法》的頒布實施,對維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
定,保障承包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鞏固農村家庭承包基本經營制度,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
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且調解仲裁工作是一項涉及面廣,法律法規政策性、
程序性、操作性很強的工作。因此,縣、鄉(鎮)兩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切實加強調解仲裁工
作的領導,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將調解仲裁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縣仲裁委員會要依法
做好日常工作,加強仲裁庭建設;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要建立制度,明確職責,強化基
層調解,依法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機制,充分發揮基層調解組織在調解農村
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中的作用;要積極做好《調解仲裁法》實施的各項準備工作,為依法開展
調解仲裁工作奠定扎實的基礎。
(二)加大宣傳培訓力度。要充分利用報紙、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采用張貼宣傳標語、
懸掛橫幅、編印小冊子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調解仲裁法》,使之家喻戶曉,增強干部
眾的法律意識,為該法律的貫徹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同時,做好對仲裁員
的業務培訓,以提高法律素養和政策水平,確保仲裁案件質量。
(三)形成工作合力。各單位要密切配合,認真依法履職,全力支持,共同推進仲裁工作
順利進行。縣經管局要切實承擔縣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要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
解仲裁工作的指導,積極主動加強與人事、財政、法院、信訪等相關部門的協調溝通;縣法
制辦要加強政策業務指導,不斷提高仲裁人員的工作水平;縣法院要加強對仲裁工作的業務
指導,加大對生效仲裁案件的執行力度,確保仲裁決定執行到位。
二○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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