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征用賠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建設單位
應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 費,標準如下:
一、土地補償費
1.
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 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
年產 值下同的 六倍計算
();
2.
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
倍 計算
;
3.
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 按該土地年產值的
三倍 計算
;
4. ;
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 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
的,原宅基地不 再給予補償
;
5.
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二、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
1. ;
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 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
濟 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 不能移植的, 由用地單位給
;
予合理 補償或作價收購
;
2. ;
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 違章建筑物和
開始 協商征地后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筑物,不予補償
;
3.
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
訊 設施等附著物, 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三、安置補助費
1.
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 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
費為 該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 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
;
不滿一 畝的被征地單位,征用每畝耕地安置 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
均耕地每 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
過年產值的 十倍
;
2.
征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 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
數計 算
;
3.
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四、按照本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
保 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
償費 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
倍。
五、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除應當屬于個人的附
屬 物和青苗補償費 付給本人外,其他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有關鄉 鎮
( )
村商 定處理,用于組織被征地單位發展生 產、安排多余勞動力就業和不能就
業人員 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 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標準和辦法, 由省人
民政 府根據國家規定 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土地補償費按下列標準計付:
( )
一征用耕地,屬水田、菜地、魚塘的, 按同類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
產值的 八至十倍補償 屬其他耕地的,按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
;
至八倍補
( )
二 征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 按水田補償費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
十補償 原屬耕地的,按同類土地補償標準補償
;
( ) ;
三 征用非經濟林地,按水田補償費的百分之四十補償
( )
四 征用養殖生產的水面、 灘涂,按水田補償費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
十補償
;
( ) ;
五 征用鹽田,按水田補償費的百分之五十補償
( )
六 征用其他未利用土地,按水田補償費的百分之十五補償。 第二十八條
需要安置的人員由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 安置補助費支付給集體土地 經營管
理單位 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 不需要統一安置 的,
; ;
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
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第二十九條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 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要
安置 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
有耕 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補助標準, 按該耕地被征
用前三年 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補助。 征用果園和其他經濟林地, 按該土地
被征用前四年 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補助 征用鹽田和有養殖生產的水面、灘
;
涂,按該土地被 征用前四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四倍補助。
第三十條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應當支付給土地承包經營者或者地上建筑物
的產權人。青苗或者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下列標準計付:
( ) ;
一 農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一倍補償
( )
二人工營建的水產養殖設施按其重置價格并結合成新補償, 苗種按工本
費的百 分之六十補償
;
( )
三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構筑物的補償費, 按重置價格并結合成新確定。
具體標 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地上附著
物為林 果、 竹木的,征用后砍伐的林 果。竹木,歸原所有者所有。
( )( )
其補償費按下列標準 計付:
( )
一 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費的二倍補償, 中齡林按成熟林畝材積產
值的百 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補償,成熟林按其商材積產值的百分之三十補
償
;
( ) ;
二 竹林按產值的二倍補償
( )
三 果樹和其他經濟林按征用前四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七倍補償。 但果樹
未產果 的,按工本費的二倍補償 已產果的,應當根據果樹的生長周期和樹勢
;
的盛衰, 按其產值的四至七倍補償
;
( ) ;
四 特種用途林。防護林按用材林同類林木標準的四至七倍補償
( )
五 薪炭林按用材林同類林木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補償。 違法
建筑物 和征地公告發布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不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下列建設項目征用土地, 土地補償費。 安置補助費、 地上附著物
和青 苗補償費按本辦法規定的補償、補助標準幅度的低限計付:
( ) ;
一 國防、軍事用地
( ) ;
二 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用地
( ) ;
三 國家或者省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 )
四 搶險救災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用地。 修建地下防空設施, 免
收土地 稅費。
第三十二條依照本辦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
民 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 每
公 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國務 院調整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后,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
據本省實 際情況作相應的調整。
第三十三條平均年產值計算方法為: 征用前三年 果樹、經濟林、按前四年
()
的平 均年產量乘以國家規定的價格。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所在市、縣物 價
管理 部門公布或者認可的市場價格計算。 前款所指的平均年產量, 以被征土
地所在地 統計部門統計的該鄉 鎮前三年的平均年產量為準。 第三十四
( )
條非農業建設經批準使用國有農、林業。牧、果、茶、漁場的土地或者 集體所
有土地的,應當參照征地補償標準和辦法,支付補償安置費用。 你的水田包括
三項補償費
1
、土地補償費應該按照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補償,
2
、安置補助費:見第二十九條
3
、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見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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