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經濟適用房政策及管理規定
北京市經濟適用房政策及管理規定
一、 政策目的:完善城市經濟適用房住房制度,保障中等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頒布日期: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三、政策解讀:以下內容結合了北京市在不同時期發布的經濟適用房政策及管理規定
文件,所摘出處見附件實踐
中以現實標準為準
四、經濟適用房定義: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向低收入
住房困難家庭出售的
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五、*作用:
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堅持*主導,并遵循以下原則:以區為主、全市統籌;自愿
申請、逐級審核;公
開透明、公平公正;嚴格交易、動態監管
六、保障方式:申請經濟適用房以家庭為單位,符合購買條件的家庭只能購買一套經
濟適用房 七、監管方式: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家庭實行三級審核、兩級公示制度
八、相關條款釋義:
已經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回購*回購的
經濟適用房可繼
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售
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員申請當月前12個月的全部家庭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
津貼、補貼、各類保
險金及其他勞動收入、儲蓄存款利息等
家庭總資產凈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的房產、汽車的凈值及現金、有價證券、投資、
存款、借出
款等
申請家庭住房是指全部申請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積
按照使用面積計算,具
體面積由具備測繪資質的機構出具的面積為準,或以建筑面積除以相應的系數采用建
筑面積除以相應系數的方式,屬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積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上標明的計租面積為準;居住私產住房的,使用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上標明的建
筑面積除以計算申請家庭現有2處或2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并計算下列房屋
面積納入申請家庭住房面積核定范圍: 申請家庭成員自有私房; 申請家庭成員按照
本市規定租金標準承租住房; 申請家庭成員拆遷已明確安置住房; 申請家庭成員在
集體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特殊家庭定義:
老人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年滿60周歲以上; 重殘人員是指申請家庭
成員中有經殘聯鑒定為重度殘疾的人員
患有大病人員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患有以下病癥或做過以下手術:具體指慢性腎
衰竭、惡性
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性動脈旁路手術、顱
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家庭成員是否患有上述病種,需要出示醫療機構的
證明 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承租的住房經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
險房屋 配售戶型規定:
對無房家庭原則上二人及二人以下戶配售一套一居室;騰退原房的,按無房戶標準配
售; 三人戶最大配售一套兩居室;
四人及四人以上戶最大配售一套三居室,超出配售標準的面積需在產權證上注記; 重
殘家庭、重大疾病人員家庭人口不足2人的,配售面積按2人計算 九、受助對象: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符合以下條件:
申請人須取得本市城鎮戶籍時間滿3年,且年滿18周歲,申請家庭應當推舉具有完全
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單身家庭提出申請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
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資產符合規定的標準城八區的上述標準由市
建委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價格等因素確定,報市*批準后,
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遠郊區縣的上述標準由區縣*結合實際確定,報市*批準后,每
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附表1:
北京市城八區城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
收入、住房、資產準入標準
家庭人口 1人 2人 3人 4人 5人及以上
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可包括:配偶;父母;未成
年子女;已成年但因殘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者
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
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十、申購、選房、出售程序:
申請:申請家庭應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領取《北京市城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
核定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寫相關內容
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要為各家庭成員出具住房及收入情況證明,并在《核定表》的
相應欄目中簽署意見、蓋章
家庭成員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街道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及信函索證等方法,
對其住房、
收入進行核定,并簽署意見、蓋章
申請家庭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
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
府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及復印件,所需復印件一式三份: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
已婚家庭成員的婚姻證明,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 居住地住
房情況證明; 按要求填寫并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核定表》; 優撫家庭須提供民政部
門核發的優撫證明; 重殘家庭須提供殘聯出具的重殘證明;
有患大病成員家庭須提供醫療衛生部門出具的大病診斷書; 個體工商戶需提交《營業
執照》和上年度繳稅憑證; 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危險房屋鑒定書; 原住房被
拆遷家庭須提供房屋拆遷補償協議; 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初審:街道辦事處或鄉鎮*通過審核材料、入戶調查、組織評議、公示等方式對申請家
庭的收入、住房、
資產等情況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
部門人戶分離家庭在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同時進行公示
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家庭交報的材料后,應當及時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并向申請人
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材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
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復審: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進行復審,符合條件的,將申請家庭的情況
進行公示,無異議的,
報市建委
公示:調整申請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初審和復審公示期限,經濟
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
住房初審公示和復審公示期限各為5天;廉租住房初審公示期限為10天,復審公示期
限為5天
備案:市建委對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上報的申請家庭材料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
市建委予以備案區
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為經過備案的申請家庭建立市、區縣共享的住房需求檔案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自接到區復審備案材料后,在2個工作日內向區住房保障管理部
門下發
備案通知由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發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購買經濟
適用住房申請備案通知單》
申請相關規定:
申請家庭須做出聲明,同意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其它有關*部門、
公/私營機構或其工作單位調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資產等情況,并索取相關證明
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選房或簽訂購房合同,視同放棄購房資格,但可重新參加搖號
排序同一申請家庭
只能放棄兩次購房機會,之后須重新提出申請
經濟適用住房配售面積標準為人均使用面積15平方米申請家庭將原住房騰退給區住房
保障部門的,
按全額配售面積標準配售;不騰退原房的,按差額面積配售
家庭人均住房面積計算公式: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現居住住房面積÷其所在住房同一
《租賃合同》或《房屋
所有權證》下的長期共居戶籍人口+申請家庭成員它處住房面積÷申請家庭人口
申請家庭有原住房的,將原住房騰退給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后,可按無房戶配售經濟
適用住房;申
請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符合經濟適用住
房申請標準的,可按無房戶配售經濟適用住房
搖號配售:
經審核通過并備案的申請家庭進入輪候期,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統一組織搖號配售
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公布房源信息,內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數、工期、戶型面積、
銷售價格、供
應對象范圍、認購登記時限、登記地點等內容
有購房意向且已通過資格審核的申請人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到指定地點登記登記情況由
區住房保障
管理部門在相關媒體公布
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申請家庭困難程度對登記居民排序,按照一定比例選出入圍
家庭公開搖號
入圍家庭名單通過媒體公布
搖號結果公布后,搖中的申請人須在規定期限內持身份證明到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領取選房排
序單
申請家庭需在規定期限內持戶口本、身份證明及選房排序單到指定地點按順序選房,
并與開發建設單位簽
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
產權界定:
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登記在購房人名下,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權
屬登記時應當在房屋權屬證書上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出售規定:
經濟適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購買經濟適用
住房不滿5年的,
不得上市交易;對于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可向購買人戶口所在區縣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
房差價的一定比例交
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并由*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在補繳*應得收益后取得完全產權
上市交易交納價款的具體比例和*回購的具體辦法由市建委會同市國土局、市財政局、
市發展改革委、
市規劃委等部門研究確定,報市*批準后實施
簽訂購房合同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的,不得按市場價
格上市出售,確需出售的,產權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搖號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購房人,由購房人按原價購
買或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按原價出售住房的,
按下列程序辦理:
產權人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原購房合同、房屋所
有權證、身份證、
戶口本等材料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搖號等方式確定購房人購房人放棄購買的,由區縣住房保
障管理部門確定
后續的購房人
購房人查驗房屋和相關資料后,與產權人簽訂購房合同,支付購房款區縣住房保障管
理部門登記買賣
雙方信息,出具相關證明
買賣雙方持購房合同、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向區縣
房屋權屬登記部門
申請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將房屋產權登記在購房人名下,并在房
屋權屬證書上注記“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產權人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原購房合同、房屋所
有權證、身份證、
戶口本等材料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入戶查看,了解房屋狀況,確認產權人
結清水、電、氣、
熱和物業管理等費用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其指定單位與產權人簽訂回購協議,支付購房款
區縣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憑回購協議及其他相關材料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將回購房
屋的產權登記在區
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其指定單位名下,并在房屋權屬證書上注記“經濟適用住房”
字樣
經濟適用房從擁有有限產權轉換到商品房產權規定: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后,可以按市場價出
售所購住房產權人
應按原購房價格和出售價格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同等價格條件下,已購經濟
適用住房產權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優先回購
出售價格低于市有關部門公布的同地段房屋狀況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的,
應按指導價格計算價差買賣雙方對指導價格有異議的,可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
構對房產價格進行評估,所需評估費用由委托方承擔
購房人按市場價購買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產權
產權人也可以按原購房價格和同地段房屋狀況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價差的70%補交
土地收益后取得商
品房產權
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按市場價格出售的購房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
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
住房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按原價出售的購房家庭,如再次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
按照現行規定重新申請
十一、撤銷規定:
在輪候期間的申請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做出取消其家庭保
障資格的決定: 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資產等狀況的;
家庭人均收入、資產連續12個月以上超出規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的; 因家庭人
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規定的住房保障標準的;
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做出取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決定后,應發放《北京市經濟
適用住房購買
資格取消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住房和資產狀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的申請人,由區縣住房
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其申
請資格,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騙購經
濟適用住房的,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擅自轉租或轉借他人居住的,由區縣住房保障
管理部門責令購房人退回已購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價格補足購房款;構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 件:
發文名稱
發文機構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改革委員會
京建住〔〕號
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關于印發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家庭收入、住房、資產準
入標準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申請審核及配售管理辦法》的通知 北京市經
濟適用住房管理辦
北京市*
法(試行)的通知
京政發[]27號
XX年x月x日
XX年x月x日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京建住〔〕號
XX年x月x日
XX年x月x日
北京市統計局 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
京建住〔〕號
XX年x月x日
XX年x月x日
XX年x月x日
XX年x月x日
發文字號
發文日期
執行日期
關于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
本文發布于:2023-05-24 16:52:43,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m.newhan.cn/falv/fa/87/106813.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