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主觀題講解分析民法案例(13)——買賣合同
本期案例:張某與他?買賣?機、寵物合同糾紛案
主要考點:買賣合同
案情簡介:接上期張某與他?買賣?機、寵物合同糾紛案
2017年8?1?,寵物狗?妞產下3只?狗:??、?黃、?花。張某知曉同學陳某喜歡柴?,便在陳某前來圍觀時誤導
其,使其認為該寵物狗的品種為?本柴?,陳某?分喜愛,愿以市價1000元購買寵物狗??、?黃、?花。張某同意,
將3只狗交予陳某,陳某?付1000元現?。陳某對張某和錢某的買賣合同并不知情。2017年8?5?,陳某帶寵物狗?
?、?黃、?花去寵物醫院注射疫苗,得知3只狗并??本柴?,?是秋??。
11?10?,寵物狗?妞突患重病,瀕臨死亡。同?,陳某打電話告知張某,因錯將3只狗當成?本柴??購買,要求張某
返還1000元價款并取回3只?狗。張某當即拒絕。陳某遂于次?訴?法院,請求判決撤銷其與張某間的買賣合同,并返
還1000元價款。后錢某得知此事,憤怒不已,主張其對3只?狗享有所專權,要求參加訴訟并取回3只?狗。
問題:
陳某能否要求張某取回3只?狗并返還1000元價款?為什么?
答:可以。
(1)根據《民法典》第597條第1款的規定, 出賣?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不影響合同的效?。張某出賣寵物狗?花、
??和?黃給陳某,系?權處分。張某雖不享有3只?狗的所有權,但張某與陳某間買賣合同的效?不受影響。
(2)張某誤導陳某認為該寵物狗的品種為?本柴?,構成欺詐。根據《民法典》第148條規定,“??以欺詐?段,使對
?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為,受欺詐?有權請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張某與陳某間
的買賣合同為可撤銷的合同,陳某享有撤銷權。
(3)《民法典》第152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的,撤銷權消滅:(?)當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
?起?年內… … 沒有?使撤銷權… … ” 材料中, 陳某于2017年8?5?即得知3只寵物狗為秋????柴?,于11?11
?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其與張某間的買賣合同,故陳某的撤銷權仍處除斥期間內,陳某有權要求張某取回3只?狗并返還
1000元價款。
錢某處于何種訴訟地位?其欲加?訴訟應滿?哪些條件?
答:錢某訴訟地位為有獨?請求權的第三?,其應向受理張某和陳某訴訟的法院提起訴訟,時間為?審法庭辯論終結
前。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當事?雙?的訴訟標的,第三?認為有獨?請求權的,為有獨?請求權第三?。材料中,
陳某起訴張某,在該訴訟中,訴訟標的為陳某與張某的寵物狗買賣合同。錢某認為其對該買賣合同的標的物(3只寵物
?狗)享有所有權,陳某與張某的?為系對其權利的侵害,請求?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返還3只?狗。
錢某訴訟地位為有獨?請求權的第三?。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錢某可以有獨?請求權第三??份加?訴訟;管轄
法院為受理張某和陳某訴訟的法院,且錢某?權提起管轄權異議;起訴時間為?審法庭辯論終結前。
若張某與陳某間的寵物狗買賣合同嗣后被撤銷,錢某能否取得寵物狗所有權?
答:錢某有權向張某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取得寵物狗。
本案中,張某?權處分錢某的3只?狗,以合理價格賣給不知情的陳某并完成了交付,根據《民法典》第311條的規定,
陳某善意取得了 3只?狗的所有權。但根據《物權編解釋(?)》第20條規定,轉讓合同被撤銷的,受讓?不能善意取得
所有權。因此,若張某與陳某間的寵物狗買賣合同因張某欺詐?被撤銷,則受讓?陳某不能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即寵
物狗的所有權?仍為錢某。因此,錢某可依據《民法典》第235條規窺求張某返還原物。
12?15?,張某為該蘋果?機向鴻鵠保險公司投保?機意外保險,保險期限為1年。保險合同約定,若?機因意外事故損
壞,鴻鵠保險公司應免費以原?零件進?壟修;若?機因意外事故損壞且?法維修,張某?付300元并將原?機交付鴻
鵠保險公司后,鴻鵠保險公司應予置換全新同型號?機。投保時,張某在鴻鵠?機安?保申請單"是否曾拆修或更換零
件”?欄勾選了“否”。鴻鵠保險公司員?肖某對?機進?檢查時,發現?機鋰電池并?原?,但因疏忽未填?公司系統。
2018年1?20?,張某故意將其?機浸泡?中致其損壞,但聲稱?機為不慎掉??中,要求鴻鵠保險公司賠付同型號新
?機?部,鴻鵠保險公司以張某未履?如實告知義務為由,通知張某解除保險合同。
鴻鵠保險公司能否以張某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合同?其是否須履?賠付義務?為什么?
答:保險公司不能以張某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合同,但其可以張某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為由解除保險合同,并拒絕
承擔保險責任。
(1)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投保?負有如實告知義務:訂?保險合同時,保險?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的有關情況
提出詢問的,投保?應當如實告知。投保?故意未履?如實告知義務,?以影響保險?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保險
費率的,保險?有權解除合同。但若保險?在合同訂?時已經知道投保?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不得解除合同;發
?保險事故的,保險?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的責任。
材料中,?機是否拆修或更換零配件可能影響?機的質量,進?影響保險事故的發?概率,屬于?以影響保險?決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提?保險費率的事實。對于該事實,保險公司通過?機安?保申請單"是否曾拆修或更換零件” ?欄向張某
進?詢問。張某明知?機電池為?原裝的劣質電池,卻勾選“否”選項,系故意未履?如實告知義務,鴻鵠保險公司因此享
有合同解除權。
肖某對?機進?檢查后發現?機鋰電池并?原?, 但因疏忽未填?公司系統。肖某為鴻鵠保險公司員?, 其?為應歸屬于
鴻鵠保險公司,盡管該信息尚未錄?系統,仍應認為鴻鵠保險公司在訂?合同時已知曉該解除事由,其不得以張某未履?
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合同。
( 2)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投保?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的責任。
材料中,張某故意將其?機浸泡?中致其損壞,屬于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為,故鴻鵠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且拒絕承
擔賠付義務。
綜上所述,雖然保險公司喪失了基于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合同解除權,但其仍可以投保?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為由解除保
險合同,并拒絕承擔保險責任。
重點法條總結歸納:
《民法典》第311條、597條、6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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