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光明*創編 2021.03.07
國際公法案例分析(一):北海大陸
架案
歐陽光明(2021.03.07)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西德與丹麥,荷蘭在北海大陸架的劃界問題上發生了爭執.上述國
家曾于1964年12月1日簽訂了《德荷條約》和1965年6有9日簽
訂了《德丹條約》.在這兩個條約中確定了彼此間的部分邊界線,即
從海岸到海面25里至30里外,主要適用等距離原則劃出.但他們無
法就這些點以外的邊界線達成任何協議.因為,西德認為,在習慣國際
法中沒有等距離原則,而且用這種方法劃分北海大陸架疆界對西德來
說是極不公平的.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線向內彎曲很大,
如果按照等距離原則來劃分大陸架對它很不利,只能給予它較為狹窄
的大陸架區域,面積僅占北海海床的5%,而丹麥和荷是同則分別占
10% 11%.西德聲稱,等距離原則只有在直線海岸線的情況下才符合
這種要求,否則,便屬于特殊情況.而丹麥和荷蘭則堅持適用等距離原
則.1966年三國進行了進一步的談判而未能使問題獲得解決.1967年
2月20日,西德分別同丹麥,荷蘭簽訂特別協定,將劃分北海大陸架的
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解決.當事國要求國際法院指明應適用的國際法原
則和規則,并承諾將按照國際法指明的原則規則來協商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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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示院將兩案的訴訟結合起業,雖然從表面上看兩案保持獨立,
但由于結論相同,所以法院對兩案只作出一個單一的判決.1969年2
月20日,法院以11票對6票判定,西德沒有義務在劃分大陸架時接
受等距離原則.劃界應考慮到一切有關情況,依照公平原則,通過協議
來劃定,使構成當事國陸地領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陸架歸其所有.
與此同時,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論點。
二、本案涉及國際法的主要問題是在相鄰國家之間的大陸架劃界
應遵循的原則
(一)等距離原則不是大陸架劃界一項習慣國際法規則
國際法院在判決中并未接受西德以其特定形式提出的論點,駁回了
它要分得"公正和公平的一份"的要求,因為劃界不等于把一共同的大
陸架瓜分,而只是在相互關系上公平地確定現存的本國大陸架的邊界.
法院在判決中也否定了丹麥和荷蘭關于該項劃界應依1958年的日
內瓦《大陸架公約》第6條中的等距離原則加以解釋的論點,因為西
德未批準這一公約,在法律上并不受第6條規定的約束.況且,等距離
原則并非劃分大陸架界線固有的原則.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相互
接壤的同一個大陸架區域時,不得單獨使用一種幾何學的方地,若利
用等距離法在兩個相向的海岸之間劃出中間線時,在正常情況下,這
種方法能把這塊大陸架公平劃分,若把這種方法用在兩側邊界時,在
某種沿岸地形結構(凹面形海岸線即海岸的一些基點突出)下,該方法
同很有可能把邊界線推向被認為是其他國家領土自然延伸部分的兩
側海區.所以,等距離的劃界方法并不是必須遵守的,也沒有在一切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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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下都必須遵守其它單一的劃界方法,所以在劃界時應考慮到一切有
關情況.
(二)公平原則是劃分大陸架疆界的原則
1958年《大陸架公約》第6條所指的原則——即相鄰國家按等距
離原則來劃界,這個原則不是一項習慣國際法規則,這是因為(1)批準
的國家尚屬有限;(2)公約允許對第6條保留;(3)除公約外以及在簽訂
該公約以后,沒有普遍和實際統一的實踐說明了這一原則已取得普遍
的承認.因此,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一定有義務使用等距離原則來劃分
相鄰國家之間的大陸架疆界.如果不顧現實情況,硬把等距離原則適
用于某些地理環境,那就可能導致不公平.法院在判決本案中提出了
按公平原則劃分大陸架的疆界,對大陸架劃界的發展產生了重要的作
用,得到了廣大沿海國家,特別是第三世界國家的重視.在第三次海洋
法會議上通過的《海洋法公約》中確立了根據公平原則來對大陸架
的劃界,從而成為一個被普遍接受的基本規則.在此,該公約所強調的"
公平"二字,它不僅指必須采公平的劃界方法,更重要的是要達到公平
的結果,這種結果不是意味著有關國家不顧一切情況的平分,而是要
維護大陸架同陸地領土的自然延伸關系的事實,并使這一事實變成法
律事實.由于國際法院在判決本案中提出的依公平原則劃界的原則,
也就否定了等距離原則作為強制性習慣國際法規則的主張.
國際法院作出判決后,西德,丹麥和荷蘭三國經過談判,于1971年1月
28日,分別簽訂了西德,丹麥,荷蘭三邊議定書.根據三邊議定書,西德
與丹麥,西德與荷蘭簽訂了雙邊條約,分別調整了彼此在北海的大陸
架疆界,從而使西德同丹麥,荷蘭之間的大陸架劃界爭端獲得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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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在試卷中涉及的常見問題
1.什么是大陸架劃界的自然延伸原則?
2.什么是大陸架劃界的公平原則?
3.根據國際法院在本案中的判決,自然延伸原則與公平原則在相
鄰或相向國家間大陸架劃界中是否能同時適用?
四、本案涉及的常見問題的參考答案
1、大陸架劃界的自然延伸原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規
定,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范圍擴展到
大陸邊緣的海底區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起,到大陸邊緣
外界不到200海里,陸架寬度可擴展到200海里;如果到大陸邊緣
超過200海里,則最多可擴展到350海里。
2、大陸架劃界的公平原則:大陸架劃界一直是海洋法中一個復
雜的法律問題。各國的國家行為以及國際法院的司法實踐證明,公
平原則是適用于大陸架劃界的國際習慣法規則。在大陸架劃界中適
用公平原則,只有考慮一切相關情況,才能得到公平的劃界結果。
3、根據國際法院在本案中的判決,自然延伸原則與公平原則在
相鄰或相向國家間大陸架劃界中能同時適用。但在具體適用時自然
延伸原則應受到公平原則的調整和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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