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規論文優秀5篇
針對我國建筑法規的分析建議篇一
在當前形勢下對我國建筑法規進行分析和探討,并對建筑法規的提出
以下幾點建議。
2.1規范工程承發包制度,嚴格資格審查制度
2.2運用法律解決工程欠款問題
(1)嚴把工程合同簽訂程序,完善合同條款。雙方簽訂合同時,除
使用合同示范性文本外,也須根據企業和業務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修改。
針對企業實際問題制訂合同時,結合企業和業務的需求,對財物問題進行
全方位設想,做到有糾紛時有據可依。
(2)可對建設單位提出按期付款的履約擔保的要求。為使建設單位
按期支付工程款,雙方可在合同中約定由發包方提供擔保,也可由第三方
提供擔保,擔保方式也可采用由發包方和第三方連帶擔保。一旦出現發包
方無力支付工程款的情況時,為降低承包人風險,債務可由擔保財產清償,
或由第三方承擔擔保責任。
(3)加強誠信建設。制度建設不僅依靠法律,還可通過在建筑行業
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信用體系,將企業的工程質量安全和服務等情況與企
業身份備案,打造“誠信企業”,以達到加強誠信建設的目的。
(4)通過立法保證工程保險和擔保的事實。
2.3規范監理市場
(1)應明確對于監理人員工作的衡量標準。監理人員應合格通過全
國統一考試合格并經過注冊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證書。
(2)明確監理人的地位和作用。監理活動應貫穿于整個建設活動,
一方面,應明確監理工作的重要性、專業性和公正性,轉變建設單位的觀
念;另一方面,應加強監理工程師的自身素質和專業水平。嚴格遵循法律
和合同相關規定,保證工程質量,建立監理工程師的權威。
2.4增強執行能力
增強執行能力,首先須完善建筑法規本身的體系和制度,還應加強對
于建筑法規的執行貫徹能力進行加強,使建筑法規在實際工程中得到有效
實施,獲得更大影響力,在建筑領域中發揮更多的作用。
.相關法律法規在遺產周邊環境問題上的不足和建議篇二
3.1、缺少專項法律或明確針對環境問題的法律
缺少關于建筑遺產周邊環境保護的專項法律或著重環境方面的法律。
雖然中國早早地形成了以歷史文物建筑、歷史文化保護區和歷史文化名城
三個級別的保護概念體系,但是與國外相比卻很少有明確針對建筑遺產周
邊環境,特別是近現代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的專項法律條目,在相關遺產保
護法規中短短的幾條規定無法對諸多問題和指令面面俱到。相對于法國在
1943年就頒布了《紀念物周邊環境法》,中國直到目前還沒有相應的遺
產環境保護法規。
只是在一些法律的條文中單純以“歷史文化街區”“舊城風貌區”的
環境保護等字眼一帶而過,具體的環境問題只提到了相關建設控制區的建
設以及污染的治理和處罰。這種以文物保護單位主體為核心的保護體系在
今天的城市日新月異的建設中越來越呈現出它的弊端。大量歷史風貌區由
于沒有法律的保護而被拆除或破壞,或者被開發成一座座的“孤屋”,而
失去了周邊環境的建筑遺產就變得毫無意義。
這些相關周邊環境保護工作的缺失與缺少專項法律支撐有直接的關系。
現有法律條文中對于遺產環境保護的可操作性不強。如《文物保護法》
中第18條規定:“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
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
以公布。”“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
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
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這條規定雖
然對建設控制地帶有所提及,但并沒有具體的量化規定,建設控制地帶到
底有多大,相鄰建筑是改建還是拆除,都主要由地方政府做出最終決定,
浮動性過大。相對于英國和法國有關建筑遺產周邊環境規定的遺產本體周
圍500米半徑自動生成,并嚴格控制建設,我國的法律條文在可操作性上
相對較差。
3.2、運用缺乏靈活性
中國大多數關于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的法律在實際運用中缺乏靈活性。
目前中國建筑遺產的周邊環境仍然要嚴格遵守國家相關的規劃和建筑規范,
大到建筑密度、容積率,小到日照、消防。這些有時會對建筑遺產周邊環
境的空間格局造成破壞,甚至影響遺產本體的歷史價值。
比如,有些傳統的街巷、胡同就因為無法滿足當前關于消防通道的寬
度而被迫拆除或拓寬。
其實,在這些問題上應該適當的靈活一些,法國、英國等西方國家在
規劃政策制定上都有明確條例,即在歷史城區內,可以靈活調整土地性質、
建筑密度、容積率等規劃指標。
已有部分城市的法規中針對了這一點。例如,《天津市風貌建筑保護
條例》中規定:“歷史風貌建筑和歷史風貌建筑區的消防設施、通道,應
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予以完善、疏通;確實無法達到現行消防技術規范的,
應當由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消防機構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措
施。”但在全國范圍內來看,仍然不算完善。
3.3、缺少對國情和現狀的調查分析
對一個國家的法律法規而言,其制定和修改往往源自自身社會和經濟
的變革。例如,歐洲建筑遺產的保護很大程度上可能源自戰爭對教堂等歷
史建筑的破壞,而法國在建筑遺產周邊環境保護中關注對“景觀地”的保
護則來自工業革命的污染。日本起步相對較晚,由遺產本體的保護發展到
對古都和遺產周邊環境的保護,再發展至歷史街區。這些同樣值得我們去
借鑒。目前中國對遺產環境的認定和保護雖然有所涉及類似的層次,但似
乎較多的是學自國外的經歷,缺少針對本國國情的逐步界定。
3.4、其他問題
當前中國有關近現代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還存在著執
行力度不足、問責懲罰尺度不當等諸方面的問題。在中國今年經濟快速增
長的大背景下,城市面貌日新月異,這對于一些近現代建筑遺產和周邊環
境來說無疑是一場災難,甚至一些已經在錄的文物保護單位都不能幸免。
而所謂的懲罰往往只是以或責令重建的形式解決。這些都體現了當前
法律法規執行力度的不足和相關制度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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