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全文
xx最新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全文
住房城鄉 ___起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報請
___審議。《條例》擬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
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xx年現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由1999年4月3日發布。xx年
3月24日《 ___關于修改的決定》重新修訂的。該條例適用于 ___
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職責、和監督。民商
法律網詳細內容,僅供參考。
(1999年4月3日 ___ ___令第262號發布 根據xx年3月24日
《 ___關于修改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
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
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 ___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
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 ___企
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
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 ___
住房儲金。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
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
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 ___、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
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征求
___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___后,報 ___批準。
第七條 ___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 ___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
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并監督執行。
省、自治區人民的 ___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
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八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的 ___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
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
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的
___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
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
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
管理措施,并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
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的 ___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
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
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
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
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進
行統一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的 ___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
___的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
定,指定受委托 ___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
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托受委托銀行 ___住房公積金
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
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
專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___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
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后,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 ___住房公
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
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
管理中心 ___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
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 ___住房
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
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 ___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___變
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
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
___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
積金管理中心 ___繳存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
件,到受委托銀行 ___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
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___變更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
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 ___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
存手續。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
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
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 新參 ___作的職工從參 ___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
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
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
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
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的 ___審核
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 ___批準。
第 ___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
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
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托銀行計入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 ___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
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 ___或者工會
討論通過,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
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
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 ___一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
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 ___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
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 ___三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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